我市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建立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各参保地可从个人缴费中提取90元纳入家庭账户(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在开展基本药物零差价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和参保地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用完为止。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在我院就诊,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填写门诊慢病申请表一式两份,三张近期免冠证件照、责任医生开具诊断证明(盖章),报送所在地审批(详见下表),办理“门诊慢病卡”后,每月按范围内65%的比例补助150元,连续补助8个月,每年限补1200元。(南召补助7个月)当月不补助的,次月不累计。
2018年市六院城乡居民结核病门诊慢病审批、报销地址表
县区
审批地址
报销地址
宛城区
门诊重大疾病审批地址:宛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建设路公园东路南)
六院医保办
门诊慢病审批地址:宛城区中医院(育阳桥南向西路南)
高新区
慢性病审批材料交六院医保办
卧龙区
门诊重大疾病审批地址:卧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一楼
门诊慢病审批地址:所属乡卫生院
新区
官庄区
官庄工区城乡居民医保科
新野县
新野县防疫站
方城县
镇平县
镇平城乡居民医保科
六院医保办(限补西药药品费用)
西峡县
西峡城乡居民信息科
内乡县
内乡县城乡居民医保科
桐柏县
桐柏县城乡居民医保科
南召县
南召县防疫站
社旗县
社旗县城乡居民医保科
唐河县
唐河城乡居民医保科
患者所属当地乡卫生院(限补耐多药肺结核)
淅川县
淅川城乡居民医保科
六院医保办(限补耐多药肺结核,限补结核药品费用)
邓州
不报销
审批地址如有变动,以当地为准,恕不另行通知。
●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耐多药肺结核列入重大疾病,申请门诊、住院待遇时需先填写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三张近期免冠证件照、责任医生开具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地审批(报送地址同上表)重大疾病耐多药肺结核门诊仅补助结核药品费用,按照80%补助,限额2万元。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本年度在我院住院的结核病患者享受乡级补助标准,起付线200元,200-800元部分,补助70%,800元以上部分,补助90%。
城乡居民结核病住院补助标准及准备材料
各县报销需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宛城
农合证、身份证、户口本、身份核对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盖章)
官庄
卧龙
高新
入院记录
唐河
农合证、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盖章)、身份核对表、汇总清单
方城
农合证、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盖章)、身份核对表、汇总清单
入院三天内开转诊。
社旗
南召
先转诊再住院。农合证上必须有户主和患者照片。
桐柏
新野
内乡
镇平
淅川
入院三日内开转诊。
西峡
邓州市城乡居民科
先转诊再住院,全病历、发票、诊断证明、身份核对表,汇总清单。同一年度同一病种第二次及再次住院复印第一次转诊单回邓州城乡居民科盖章备案。
备注:转诊单必须由患者所属地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盖红章后才有效,未盖章或不按要求开具的,不予认可,出院后降低20%补助。参保人员因急诊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应当在入院7个工作日之内向六院医保中心备案。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夸年度住院),首次有转诊单的(转诊正常开具的),第二次及以后不需开具转诊单,但按规定向六院医保办申请登记备案。对未按要求办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参保人员坚持直接住院的,应在住院前签署{{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知情同意书}},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收住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其按20个百分点降低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除结核病外,其他病种按照市级二级补助标准,需先转诊再入院。起付线500元,500-3000元部分,补助55%,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75%。
3、重大疾病耐多药肺结核住院限额1.105万元,无起付线,按照70%补助。
4、未加盖所属地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红章或未按规定开具转诊单的患者,出院在原有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进行补助。
5、患者知情同意书、意外伤害登记表及个人承诺书均一式两份,一份结算使用,一份附病历。
二、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