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王双律师整理
裁判要旨:
原、被告签订的基金合同从名称上看似投资协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原告向嘉企公司投入资金,无论项目盈亏嘉企公司均向原告支付固定投资利益,该内容不符合投资行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征,故应认定双方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本院将案由变更为借款合同纠纷。
祝某昌与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20民初8313号
原告:祝某昌,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镇南路120号39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锦,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H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细镇,执行董事。
原告祝某昌诉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企公司)、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企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祝某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涉案基金合同、收款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承诺函、告知书、信息披露等证据。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嘉企公司转账支付了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嘉企公司签订的基金合同从名称上看似投资协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原告向嘉企公司投入资金,无论项目盈亏嘉企公司均向原告支付固定投资利益,该内容不符合投资行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征,故应认定双方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本院将案由变更为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嘉企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拖欠了自2017年12月26日起的本金及约定利息。现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已经届满,嘉企公司理应向原告还本付息,拖欠不付依法应按照期内利息的标准向原告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昱企公司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函,表明自愿承担补足涉案基金合同项下所载明的投资者本金和预期收益之和,该承诺构成债的加入,昱企公司应依法对嘉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在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一、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祝某昌借款10万元并偿付原告祝某昌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祝某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诉讼领域的法律业务,代理客户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除此之外,还代理中小股民的股票维权诉讼。
王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证券金融类、银行不良资产、民商事法律纠纷等领域。其所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和银行不良资产类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