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电视剧更精彩为骗保这对夫妇帮助他人“自杀”保险人身保险孙鑫

原标题:比电视剧更精彩!为骗保,这对夫妇假离婚、帮助他人“自杀”…

在电视剧中,有人为了巨额保险金选择“假死骗保”;在现实生活中,骗保的戏码也不时上演,除了骇人听闻的“杀亲骗保”,甚至还有人为了保险理赔金甘愿配合“自杀”。

2017年,一场精心策划的以“自杀”伪造交通事故的骗保事件悄然发生。假离婚、假结婚、伪造交通事故、制造意外死亡……“骗保案”最终演变成了“骗保+故意杀人案”。而“导演”这起案件的杨慧峰,早已不是初次“骗保”。

此前的两年间,杨慧峰、孙鑫夫妇伙同多人作案10余起,共骗得保险理赔金173.34万元。从替人出资购买保险,到联系癌症患者“顶替”体检,再到伙同保险代理人员及核保核赔人员以虚假资料申请理赔,最终获得保险金,该夫妇俨然形成了一套“教科书”式的骗保手段。

“师父”点拨,骗保初尝“甜头”

2015年,在葫芦岛市龙港区,杨慧峰、孙鑫夫妇二人经营的中介所内,杨慧峰为被保险人张某伟出保险费,在网上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考察期后,一个保险公司的“内应”将理赔财险上传至保险公司网上平台,以被保险人张某伟的名义申请理赔。当年10月26日,夫妇二人拿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金7758.07元。

这位“内应”是一位保险代理人孙丽艳,杨慧峰称其为“师父”。“给亲友上保险再帮助其以保险理赔金的方式将保费套回。”经这位“师父”的点拨,夫妇二人初尝到骗保的“甜头”。

为让“师父”在骗取保险金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帮助、指导、顺利通过,杨慧峰将在沈阳购买的、登记在妻子孙鑫名下车牌号为辽AR60**的黑色天籁轿车送给这位“师父”,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8.76万元。

此后,经中间人介绍,杨慧峰认识了患有直肠癌的张某(已故),就张某顶替他人治疗骗取保险金达成一致。保险考察期过后,杨慧峰带着张某到医院顶名张某伟接受治疗,产生张某伟患直肠癌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

杨慧峰、孙鑫夫妇二人将医院出具的材料提供给“师父”孙丽艳初审,孙丽艳再次上传虚假材料至保险公司网上平台,以张某伟名义申请理赔。这一次,由于为张某伟在网上加投人身保险,夫妇二人拿到了理赔保险金21.23万元。

接着,二人又如法炮制,带着患有直肠癌的张某到医院顶名其他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产生被保险人患有直肠癌的病历及医院检查材料。再度与孙丽艳以及一位核保核赔部调查员王兴里应外合,三次如愿从保险公司拿到了保险理赔保险金18万元、20万元、25万元。

预谋“自杀”骗保,事前投保19单人身意外险

2017年4月的一天,杨慧峰与患有直肠癌的张某预谋,给张某投保大量人身意外保险,然后张某撞汽车自杀,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

为了分得一半的赃款,杨慧峰与其妻子孙鑫假离婚后,孙鑫再与张某假结婚,并与张某商议取得的保险金两人各一半。

2017年6月19日至7月3日期间,杨慧峰、孙鑫为取得保险理赔款,以张某、孙鑫名义分别在9家保险公司为张某投保19单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保险,由杨慧峰缴纳保费55811.98元,最高意外伤害预估赔付额1582万元,普通意外预估赔付额621万元。

十余天后,六家保险公司分别找张某办理退保。

杨慧峰为张某购买了墓地。2017年7月,杨慧峰到张某家与其商议赃款分配,并由杨慧峰给张某的妻子谢某签署一张欠条。

由于异地意外死亡便于保险理赔,杨慧峰和张某选择在山海关伪造交通事故意外现场。张某为了造成一个人去山海关的假象,由杨慧峰出50元,张某自行购买一张葫芦岛到山海关的火车票。

杨慧峰驾车拉载张某从葫芦岛西口上高速,到山海关下高速,找到一家宾馆,开两间房各自休息。

当日下午,张某与其姐姐视频时说:“姐,我回不去了,我也后悔了。”

张某姐姐问:“后悔是什么意思,你快回来吧。”

张某称:“已经回不去了,要是回去该有人不愿意了。”

张某在视频时告诉妻子谢某以后都听杨慧峰的。

当日19时30分许,杨慧峰带张某吃烧烤喝啤酒并吃了止痛药。21时许,杨慧峰驾车带张某到山海关外环,张某换了新衣服,下车转了一圈又回来,与杨慧峰交谈后,下车又走了。

杨慧峰将车开到路上又走了二三十米,调头到马路对面,大约五分钟看见张某被撞倒躺在地上,看到一个骑电动车的路人看见现场并报警后开车走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慧峰利用与张某之间的特殊关系,为张某投保大量的人身意外保险,让张某产生对金钱利益的期待,在张某身患直肠癌晚期、生存意志不坚定并产生轻生以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时,对其进行引导、帮助,促使张某自杀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审法院也认为,杨慧峰为骗取保险金帮助他人自杀,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

“教科书式”骗保:顶替体检,造假病例

根据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14刑终25号:

被告人杨慧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孙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此案中,杨慧峰、孙鑫夫妇二人伙同孙丽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采用出资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通过重大疾病患者冒充被保险人到医院进行治疗、检查的方法,获取被保险人患病的虚假病志及诊断材料,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在通过患有直肠癌的张某,为被保险人投保、造假病历之后,杨慧峰等人深陷这一系列骗保的招数中无法自拔。

接连通过患有肺癌的郭某(已死亡)、患有尿毒症的徐某顶替被保险人,多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20.96万元、20.43万元、29.59万元、16.5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首先,出资投保的杨慧峰、孙鑫以及负责上传材料的孙丽艳、核保的王兴,介绍病人的其他被告人,主观目的均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金而分得利益。

其次,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明知被保险人没有癌症或尿毒症,为了骗取保险金采取做假身份证让患病的人冒充被保险人取得医院诊断,即虚构保险事故,而且被告人客观上分得了骗取的保险金并因此获赃。

最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二审法院也认为,上诉人杨慧峰、孙鑫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出资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通过重大疾病患者冒充被保险人到医院进行治疗、检查的方法,获取被保险人患病的虚假病志及诊断材料,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慧峰、孙鑫夫妇二人在骗保成功后胆子越来越大,竟萌生了帮助他人“自杀”的念头,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双双陷入身陷囹圄。

在这起造假病例骗保案中,在二人经营的中介所内投保的保单,十余次出险的案件均在刚刚度过等待期后,单次保额均在20万元左右,但也足以引起保险公司的重视。保险公司代理人、核保核赔部调查员与夫妇二人合谋为骗保提供了极大便利。不义之财不可得,共谋骗保之人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保险诈骗罪早已被列入刑法。我们应合理利用保险这一作为转移风险的工具,而不要妄图以身试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等情形,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THE END
1.众安在线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20版)(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http://issm.snisc.cn/articleDetail_A11023.htm
2.中国人寿自杀可以赔偿吗?中国人寿保险对于自杀的赔偿条件有一些特殊规定。根据寿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的前2年内自杀,中国人寿是不会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超过了2年后自杀,中国人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合同成立未超过2年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即使是自杀https://www.xyz.cn/toptag/zhongguorenshouzishakeyi-717324.html
3.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在保险合同未对意外伤害死亡进行解释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承担意外伤害死亡理赔责任。 案情 原告吴水云的丈夫、王栋炎的父亲王金托于2012年7月2日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通州人寿)购买安心卡一份,交纳保费150元,投保险种为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4288.shtml
4.自杀后,保险公司给理赔吗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声明:找法网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66038.html
5.投保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应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同时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给付保险金。张某2003年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已满二年,根据http://bdx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28bd8a0c-ff91-40c4-986e-2a4c0ef4fee3
6.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自杀行为的认定 根据自杀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自杀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从理论上,自杀包括广义的自杀和狭义的自杀。广义的自杀是指非他杀,包括过失造成的或精神不正常者的自杀(这种自杀没有自杀的意思决定,严格来说不能称为自杀)。狭义的自杀必须具https://m.combofin.com/article/1122890.html
7.买保险两年后自杀能赔多少钱自杀保险能赔吗怎么分辨自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自杀不理赔是成文多年的规定了,保险公司更多是出于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图谋取得一笔保险金的考虑,但是消费者千万不要以为所有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都是不给予赔付的这里面可是有一个期限的哦。在责任免除一项中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https://www.shenlanbao.com/he/1183714
8.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寿险合同中通常载有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不论其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以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https://www.51test.net/show/265724.html
9.[第39期]论保险法上的自杀条款法苑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又对自杀条款做了较大修改,该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http://www.law.ruc.edu.cn/fayuan/ShowArticle.asp?47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