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吉祥如意终身年金保险理财计划(钻石版)

吉祥如意终身年金保险理财计划(钻石版)是吉祥人寿精心打造的首款互联网+万能双账户的高端产品品牌,开启国内万能双账户时代,为您提供卓越的私人财富管理,零钱增值及定投增值服务,具有快速领、双倍领、终身领、保证领、双账户、存取易、保障全等“四领双户一易一全”七大特点,充分满足了中高端人群对家庭资产配置、教育规划、养老保障、大病保障及意外保障等多种需求。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产品要素:

险种

主险/附险

产品类型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缴别

吉祥人寿吉祥如意个人年金保险(分红型)

主险(必选)

分红保险

趸交、3年、5年、10年

终身

年交

吉祥人寿附加吉财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附险(必选)

万能保险

趸交

同主险

吉祥人寿附加吉财宝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5年

还可以附加:吉祥人寿附加吉祥定期寿险

吉祥人寿附加吉祥重大疾病保险

吉祥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快速领:一经投保成功无需等待多久,只要过了犹豫期,就立刻返还首笔生存年金;

双倍领:犹豫期后第一日起直至终身,您可以每年固定领取主险的生存年金(领取生存年金金额相当于10年交标准保费的10-15%,5年交为6%-8%,3年交为4%-5%,趸交为1%-2%)。另外,在您缴费期间内,您还可以每年固定领取同等于领取主险“生存年金”比例金额的特别年金。缴费期内的“生存年金”和“特别年金”的双倍返还让您轻松缴费,快速积累更多的财富进入万能账户。

终身领:除生存年金终身领取外,自保单第一个生效日起直至终身,您还将每年获取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抵御通胀、保全资产。

保证领:除主险合同保证领取生存年金、特别年金及身故无息返保险费外,附加万能险还可以享有最低保证年利率3%的投资收益,实际回报利率每月结算,实现资产稳健成长。

双账户:一经投保就拥有“零钱增值”和“定投增值”万能双账户,您可向其中任意账户或两个同时追加保费,账户不同,收益不同,充分满足您对家庭理财的个性需求。

存取易:“吉财宝”是为您精心打造的“零钱增值”万能账户,支持7×24小时随时随地存取,追加保费与部分领取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吉财宝B”万能账户支持首年追加保费定投,确保稳健的投资收益。万能双账户均支持手机操作,全程银行转账,方便灵活,保障您的交易资金安全。

保障全:该计划不仅帮助您有效解决小孩成长中教育金准备及自己未来幸福晚年的养老规划问题,同时拥有一笔与生命等长的安全稳健的现金流,满足您各个阶段的财务需求。并且根据您的需要另可选择附加定期保障、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豁免保费等附加险,为您提供全面、低价、贴心的全面保障。

吉祥人寿吉祥如意个人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后第一日的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自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二)、特别年金

1、若您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后第一日的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年金。自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交费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年金。

2、若您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后第一日的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年金。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吉祥人寿附加吉财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1、运作原理

个人账户价值反映了保险费支付、账户利息、部分领取等因素的相互关系,本万能险运作原理示意图如下:

本产品保险费为一次性交清,可追加保险费,无持续奖励、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每月收取保障成本。

2、保单利益与保险责任

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及退保金。

类别

项目

内容

保险责任

身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投保时交纳的趸交保险费的20%。

退保金

犹豫期内退保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后退保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附加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4、万能险主要投资策略

遵循价值投资理念,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各类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与研究,进行资产配置,并注重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追求账户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个人账户

本产品是万能型产品,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附加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2、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险种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各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定期公布。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

每月1日为结算日。

3、最低保证利率

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

三、费用结构

1、本产品无初始费用及保单管理费,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费用项目

收取标准

初始费用

0元

保单管理费

0元/月

2、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当时年龄、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一千元标准体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于《吉祥人寿附加吉财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年保障成本表》上载明,我们有权调整此项收费标准,但最高以《吉祥人寿附加吉财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年保障成本表》所列对应费率为限。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按月收取,在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及以后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障成本。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我们也同时收取。

3、部分领取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须不低于1000元且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须不低于1000元,若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1000元的,我们将不接受此次部分领取。

本产品无部分领取手续费。

4、退保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书面申请退保,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退保手续费=我们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保手续费率

具体退保手续费率如下表: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及以后

退保手续费率

5%

4%

3%

2%

1%

0%

吉祥人寿附加吉财宝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

个人账户价值反映了保险费支付、账户利息、满期生存保险金、部分领取等因素的相互关系,本万能险运作原理示意图如下: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本附

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

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一、个人账户建立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二、个人账户建立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三、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四、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2、结算利率

四、费用结构

(1)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减的费用:

本附加合同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1%;

本附加合同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0%。

(2)保单管理费

本附加合同无保单管理费。

(3)保障成本

本附加合同无保障成本。

(4)部分领取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须不低于1000元且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须不低于1000元,若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1000元的,我们将不接受此次部分领取。

部分领取需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申请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本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率如下表:

第4年及以后

4.5%

我们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您支付实际领取金额。

实际领取金额=部分领取申请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5)退保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退保。

退保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本合同退保手续费率如下表:

产品案例

吉祥如意(钻石版)--至诚计划

案例分析:

陈先生30岁,工作收入稳定,单位福利待遇都比较好,有五险一金,是家中顶梁柱,担心个人及财务风险,特别担心重大疾病,会拖垮家庭,同时也想用稳健的投资储备养老金,还可随时支取以备急用。

计划内容:

吉祥如意--至诚计划(钻石版)险种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交费年期

期交保费

2680

10年

20000

/

吉祥人寿附加吉祥定期寿险

200000

30年

1231.06

2683.12

合计

23914.18

利益演示:

保障利益:

1、生存年金:犹豫期后第一日的零时即可领取首次生存年金2680元,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生存年金至终身,若生存至104岁,共计领取75次,累计生存年金201000元。

2、特别年金:犹豫期后第一日的零时即可领取首次特别年金2680元,在交费期间届满日前可领取特别年金共计10次,累计特别年金26800元。

3、分红金:每年享受保险公司利润70%以上分红。

4、吉财宝个人账户价值:以上生存年金、特别年金及分红金(中档分红)根据合同约定将自动转入附加吉财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复利计息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若之前未发生过部分领取(以下按高档、中档、低档三个档次进行结算演示):

年初年龄60岁的计划年末总收益高档617542元,中档490551元,低档398793元。

年初年龄70岁的计划年末总收益高档1101852元,中档780612元,低档574647元。

年初年龄80岁的计划年末总收益高档1955498元,中档1222123元,低档806189元。

年初年龄104岁的计划年末总收益高档7750386元,中档3482024元,低档1698886元。

5.吉财宝B款两全保险账户:一经投保您就可获得附加吉财宝B款两全保险万能账户,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向账户内定投追加保险费,保险期间5年,定投收益以公司公布为准。

6.身故保障金:主险已交保费+附加吉财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附加吉财宝B款两全保险保险金额+定期保险保障20万

THE END
1.众安在线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20版)(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http://issm.snisc.cn/articleDetail_A11023.htm
2.中国人寿自杀可以赔偿吗?中国人寿保险对于自杀的赔偿条件有一些特殊规定。根据寿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的前2年内自杀,中国人寿是不会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超过了2年后自杀,中国人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合同成立未超过2年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即使是自杀https://www.xyz.cn/toptag/zhongguorenshouzishakeyi-717324.html
3.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在保险合同未对意外伤害死亡进行解释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承担意外伤害死亡理赔责任。 案情 原告吴水云的丈夫、王栋炎的父亲王金托于2012年7月2日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通州人寿)购买安心卡一份,交纳保费150元,投保险种为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4288.shtml
4.自杀后,保险公司给理赔吗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声明:找法网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66038.html
5.投保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应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同时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给付保险金。张某2003年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已满二年,根据http://bdx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28bd8a0c-ff91-40c4-986e-2a4c0ef4fee3
6.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自杀行为的认定 根据自杀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自杀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从理论上,自杀包括广义的自杀和狭义的自杀。广义的自杀是指非他杀,包括过失造成的或精神不正常者的自杀(这种自杀没有自杀的意思决定,严格来说不能称为自杀)。狭义的自杀必须具https://m.combofin.com/article/1122890.html
7.买保险两年后自杀能赔多少钱自杀保险能赔吗怎么分辨自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自杀不理赔是成文多年的规定了,保险公司更多是出于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图谋取得一笔保险金的考虑,但是消费者千万不要以为所有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都是不给予赔付的这里面可是有一个期限的哦。在责任免除一项中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https://www.shenlanbao.com/he/1183714
8.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寿险合同中通常载有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不论其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以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https://www.51test.net/show/265724.html
9.[第39期]论保险法上的自杀条款法苑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又对自杀条款做了较大修改,该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http://www.law.ruc.edu.cn/fayuan/ShowArticle.asp?47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