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寿险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66万保险金“自杀”还是“意外身亡”成焦点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一名27岁的女保险员因过量服用治疗癫痫的药,蹊跷离世,她身后留下了66万元保险金。但信诚人寿以被保险人是自杀为由拒付保险金,于是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到法院,索要这笔保险金。

东城区法院认定,死者是在保险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据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事件回放:女保险员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据原告代理律师说,郭小姐是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她于2005年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三份保险合同,按照三份合同的规定,郭小姐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她的父母和妹妹将得到总额高达66万元的保险金。2006年12月20日,郭小姐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郭小姐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郭小姐的家人要求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这一大笔保险金。最终,该保险公司以“郭小姐系自杀”为由,拒绝予以理赔。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案件焦点死者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

在此前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说,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方面将“郭小姐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等同于“郭小姐自杀”,是理解上的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反驳说:“郭小姐是因与男友发生口角,服药自杀身亡的。保险合同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小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信诚人寿方面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这些人都没有在第一现场,他们的话不能证明郭小姐的死是自杀。”庭审中,保险公司还提供了999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疗记录。在医疗记录中,抢救医生认为郭某病发原因系自杀。而原告代理律师说,在此案中,公安机关没有认定郭小姐系自杀。#CONTENTSPLITPAGE#

■宣判结果:法院认定死者系自杀

昨天15时,死者郭小姐的家人并没有出庭,原告席上只有其家人的代理人。在判决中,法院排除了郭小姐系意外死亡的可能。法院认为,意外伤害或致死的原因必须是外来的,同时必须有侵害的对象,有侵害的事实,而且,只有原因是意外的才能构成意外,结果是意外也不能构成意外。由此可见,郭小姐超剂量的服用苯巴比妥不是外来的、突发的,也不存在侵害对象和侵害事实。原告应对郭小姐属于意外致死负有举证责任,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法官宣读判决书中还提到:“郭小姐生前并未患有癫痫类疾病,没有服用苯巴比妥这类处方药的理由和必要,更没有理由和必要超剂量的服用,且根据被保险人郭小姐的认知程度,其对服药将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郭小姐服药行为的本身可认定存在自杀的意图且实施了自杀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庭后追访郭小姐家人将提起上诉

庭后,原告代理人说,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查明,郭小姐是非正常死亡,那么,只能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确定郭小姐的死因,其他机关没有权力做出结论,法院认定郭小姐系自杀已经超出了自己的审查范围。

据原告代理人介绍,郭小姐的家人已经预料到这个结果,将会提起上诉。

“这个判决将会影响到其他的投保人,不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原告代理人说,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死者家属,这意味着,每个当事人在投保时将要考虑自己的家人能否鉴定死因,如果其家人无法做出,当事人对投保人寿险只能三思而行了。这位代理人认为,举证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律师观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的制度。法律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不满两年自杀的;第二种情况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第三种情况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死亡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虽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应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第二种及第三种情况,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则丧失受益权。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受益人退还之前多缴保费及其利息的积存金。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都大大低于人身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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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安在线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20版)(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http://issm.snisc.cn/articleDetail_A11023.htm
2.中国人寿自杀可以赔偿吗?中国人寿保险对于自杀的赔偿条件有一些特殊规定。根据寿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的前2年内自杀,中国人寿是不会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超过了2年后自杀,中国人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合同成立未超过2年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即使是自杀https://www.xyz.cn/toptag/zhongguorenshouzishakeyi-717324.html
3.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在保险合同未对意外伤害死亡进行解释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承担意外伤害死亡理赔责任。 案情 原告吴水云的丈夫、王栋炎的父亲王金托于2012年7月2日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通州人寿)购买安心卡一份,交纳保费150元,投保险种为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4288.shtml
4.自杀后,保险公司给理赔吗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声明:找法网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66038.html
5.投保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应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同时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给付保险金。张某2003年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已满二年,根据http://bdx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28bd8a0c-ff91-40c4-986e-2a4c0ef4fee3
6.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自杀行为的认定 根据自杀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自杀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从理论上,自杀包括广义的自杀和狭义的自杀。广义的自杀是指非他杀,包括过失造成的或精神不正常者的自杀(这种自杀没有自杀的意思决定,严格来说不能称为自杀)。狭义的自杀必须具https://m.combofin.com/article/1122890.html
7.买保险两年后自杀能赔多少钱自杀保险能赔吗怎么分辨自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自杀不理赔是成文多年的规定了,保险公司更多是出于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图谋取得一笔保险金的考虑,但是消费者千万不要以为所有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都是不给予赔付的这里面可是有一个期限的哦。在责任免除一项中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https://www.shenlanbao.com/he/1183714
8.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寿险合同中通常载有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不论其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以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https://www.51test.net/show/265724.html
9.[第39期]论保险法上的自杀条款法苑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又对自杀条款做了较大修改,该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http://www.law.ruc.edu.cn/fayuan/ShowArticle.asp?47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