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产品的收费模式:一种是不管盈亏,每年都要按照投资额(注意,是投资额而非投资收益率)的一定比例,比如1.5%计提费用,另外一种则是亏了不提,赚了按照盈利的部分计提一定比例的业绩回报,比如后端业绩回报的20%。
如果你是投资者,你会倾向于选择哪种产品?产品一还是产品二?
之前我在线下做过这样的测试,绝大多数人选择的都是产品二。因为大家普遍认为,第二种收费模式,对于投资者和基金经理而言,是更加激励相容(一致)性的收费方式,“亏钱不收,赚钱多收”也满足投资者最朴素的感受,“亏钱了你凭什么收?赚的多了我多给都愿意”,所以这就更加符合第二种收费模式的逻辑。
明眼人已经看出来了,上述两种收费模式,不就是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常规收费模式吗?当然,目前公募基金的管理费收取即便是偏股型基金也已经没有1.5%的行情了,普遍已经降到了1.2%,因为考虑到在基金投顾体系还没建立起来之前,部分公司管理费的甚至50%都要做为尾随佣金进一步返还给财富管理机构,所以目前关于第一轮公募基金管理的降费应该已经差不多了(后续如果基金公司不再向财富管理机构返还管理费,财富管理机构主要以基金投顾费做为自己的收费模式,公募基金管理费就有了进一步下降的空间)。
只是私募基金现在行业竟然也普遍收取1-2%的管理费,以及后端绝对收益的20%做为业绩回报,如果我们假定私募基金收取的管理费为0,只是按照后端绝对收益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业绩回报。而且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我们在这里都把它拉到同一个比较基准,都比较股票主观多头的策略和模式。
按照题目中的说法,我的观点是,标榜绝对收益,并以绝对收益收取业绩报酬的都是耍流氓,也就是第二种方式的收取模式看似更加与投资者的利益一致,但实际上却是一种耍流氓!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其实是我在博士期间会深入进行的一项研究,这项研究的名字就是“金融投资场景之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机制设计”。用简单的话语来解答下,那就是,用第二种方式来激励代理人,在其它场景中可能是适用的,但在金融场景中会产生过度激励,即投资者会付出更高的成本,并且很可能并没有办法获取更好的回报,最后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让大家理解这个说法,我们来看两个实际的例子:
1、相同的收益,不同的收费模式会怎样?
我借助万得的AI助理alice,做了个统计:
“过去20年,从2004年1月1日起,每一年万得全A指数全年的指数表现;如果以此做为某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每年的绝对收益做为计提业绩回报的标准,即取得绝对回报计提20%的业绩回报,如此20年下来共计可以计提多少业绩回报”,alice的统计以及分析结果如下:
累计业绩回报
将每年的业绩回报相加:
0+0+22.38+33.24+0+21.09+0+0+0.94+1.09+10.49+7.70+0+0.99+0+6.60+5.12+1.83+0+0=111.48
结论
在过去20年中,如果某私募基金以万得全A指数的年度表现为基准,每年的绝对收益作为计提业绩回报的标准,即取得绝对回报计提20%的业绩回报,那么20年下来共计可以计提111.48%的业绩回报。
而如果我们采用每年不管盈利与否,均支付1.5%的固定管理费的模式,20年下来的总计费用就只有30%,两者相差了81.48%。
即在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因为选择的激励方式不同,我们需要多给出81.48%的代理费。
当然这里面可能还存在两点疑问:
(1)我之所以愿意支付更多的代理费,就是想着通过更高代理费的支付,可以激发代理人更强的积极性,进而愿意更加努力的做事,并获取更高的收益,所以按照相同收益率往前回溯,是不是不太合理?
(2)即便是按照相同收益率往前回溯,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也不是按年为单位的,它其实是一种高水位业绩计提方式,也就是在计提完之后,如果后续业绩低于计提前的净值,是不能继续计提的,按照这种逻辑,是不是两者就没多大差距了呢?
这两个疑问都非常好,我们换个顺序,先回答第二个,再回答第一个:
所以,按照年度来进行测算,也有一定的参考性和代表性。不过,既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不妨我们就用“高水位”法来计算一下这种方式,对于一开始就投资的投资者而言,需要支付多少代理费?
其实这种计提方法,就相当于去计算从2004年到2024年,万得全A指数的累计涨幅,然后再计提后端。这期间万得全A累计涨了多少呢?答案是436.85%。按照20%来计提后端业绩分成,这种方式从2004年开始投资的投资者需要支付的业绩报酬就是87.3%,与固定比率支付的方式中间也相差了57.3%。
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差距,不是吗?相当于多付了接近2倍(现在公募管理费降费之后,这个差距无疑就更大了)好的,回答完了第二个问题,接下来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不过我们可以稍微将这个问题变换个逻辑,那就是给予了更高的激励之后,真的像大家认为的那样,可以激励到基金经理,并就此带来更高的回报吗?
2、给予后端分成后,真的可以激励基金经理带来更高的回报吗?
这里我又要说之前已经提及到的一只公募基金了,这只产品在2020年,是全市场唯一一只偏股型产品管理费超过了10亿的,达到了11.8亿。
按理说,如果要达到这么高的管理费收入,按照1.5%的股票型基金的管理费来计算,2020年的日均规模要达到787亿才可以,但实际上,这只产品到2020年末的规模只有290.9亿。
之所以,这只产品能取得这么高的管理费,就是因为它采取了类似私募基金的收费模式,即固定管理费+根据实际业绩提取附加管理费,也就是后端分成的模式。
这只产品就是兴全新视野(001511),当时的基金经理还是兴证全球的副总经理董承非。
这只产品收取的管理费在2020年为全行业最多(2019年的管理费就收到了8%以上),但它在2019,2020年收益表现并不是最亮眼的,2019年还处于行业1/2-1/4之间,2020年就只有前1/2了,即行业平均数的业绩,凭什么收取这么高的代理费呢?
好,如果说,在拿到很高的激励之后,激发了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勤勉尽责,全力拼搏,那是不是意味着在接下来的年份中业绩会更加出色呢?答案依然不能尽如人意,在紧接着到来的2021年中,该产品没能跑过市场平均,处于市场后30%区间,2022年更是没有跑赢业绩比较基准(在董承非是在2021年10月卸任的基金经理,公允一点看只看2021年的表现也是差强人意)。
所以,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了?为什么激励起不到为投资者获取更好的结果的效果,反而会大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种直接对收益进行激励的方式为什么我说,本身就是对于投资者的一种欺骗和信息不对称之下的不平等条款呢?
如果我要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怎样的条款才是更加公平合理的?当然,一方面要考虑投资者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供给方也就是代理人的积极性,要如何进行激励对投资者和基金经理双方都是公允合理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