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机构在私募投资基金中可获取的报酬,主要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个部分。
1.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是用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正常开支进而确保私募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营,管理费通常按私募投资基金规模的一定费率(一般为1-2%)确定,并在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间持续收取,与私募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相挂钩。
但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更加利于促使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者的利益趋近,管理费的确定模式亦变得越来越灵活,其主要体现为:
2.业绩报酬
二
报酬激励约束的原则
1、基金管理机构不应在管理费中获利。
2、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报酬时,应基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整体收益,而非基于单个投资项目来确定。
3、私募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业绩报酬时,应保障投资者先行获取基本收益(即优先收益或最低收益)。
02
其他机制了解
投资决策监督机制
因投资者并不实际介入私募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投资者可通过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权限进行限制的方式来有效降低基金管理机构的代理问题及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权益。对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方面的限制主要包括:
除上述事项外,还可通过事先确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阶段、投资期限等)、投资运作方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关键人条款等安排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进行有效约束。
利益冲突规避机制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其与其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之间、其所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且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
信息披露机制
四
基金管理机构更换机制
五
机构责任机制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责以及更加有效地保证基金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管理职责,除通过直接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来约束基金管理机构外,有必要对基金管理机构违反其职责时的责任安排作出明确约定。
实务中,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在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因其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而给投资者或私募投资基金造成损失时,基金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等法律责任。
另外,在特定情形下,投资者还可通过要求暂停后续投资款的缴付、更换基金管理机构、提前解散或清算基金等方式来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有效限制,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
声誉约束机制
声誉即是一种激励机制,亦是一种约束机制。国外的风险投资运作经验表明,声誉机制是制约基金管理机构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手段。甚至可以说,整个创业投资史就是一部创业投资声誉史。尤其是在基金管理机构募资环节显得尤为重要。
投资者从声誉的角度来评估、选择创业投资机构时,一般考虑三个变量: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的规模、创业投资机构的年龄和创业投资机构的成功案例。这三个变量也诠释了创业投资家的声誉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博弈过程,并受到声誉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