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公司2019-03-02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一九年三月

重要提示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9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六、基金的募集............................................................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2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53

九、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55

十一、基金的投资..........................................................68

十二、基金的业绩..........................................................80

十三、基金的财产..........................................................8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8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8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94

十九、风险揭示............................................................99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二十六、备查文件.........................................................136

一、绪言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融通易支付货币);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

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8月

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

2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指受基金合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指依法或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机构: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销售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的认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合同生效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元:指人民币元;

申购: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指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转换: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统内不同销售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类基金份额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升B类基金

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降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

级: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场外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场

内E类基金份额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定报刊和网站:露的报纸、互联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网站等媒介;

收益账户: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该类投指本基金为E类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

场内: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指由于法律法规、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AssetManagementCo.Ltd.)4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合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杨宗兵先生,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与业务管理中心副总裁。历任安徽省池州市第八中学高中语文教师,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党委书记、董事、集团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副厅级)。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兼任ARKInvestmentManagementGPLLC董事会列席代表。历任M&TBank分析员,FGIC(GECapital通用资本的子公司)交易员,GeneralReinsurance基金经理,CGAInvestmentManagement高级基金经理,StructuredCreditPartnersLLC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投资官,WachoviaCorporation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构信贷产品主管、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ManulifeAssetManagement)香港亚洲固定收益产品主管,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黄浩荣先生,厦门大学管理学硕士,4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4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融通易支

付货币、融通汇财宝货币(由原融通七天理财债券转型而来)、融通现金宝货币、融通增利债券、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7

年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职务。刘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从事债券投资交易工作。2018年11月20日起担任融通易支付货币、融通汇财宝货币、融通现金宝货币、融通通和债券、融通通润债券、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经济学、数学双学士,11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历任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债券自营交易盘投资与理财投资管理经理。2012年8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融通债券、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融通增鑫债券、融通增益债券、融通通泰保本混合、融通汇财宝货币、融通易支付货币、融通通宸债券、融通通优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08年3月30日,由陶武彬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1年10月12日,由乔羽夫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2日,由乔羽夫先生和蔡奕奕女士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5日,由蔡奕奕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由蔡奕奕女士和王涛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由王涛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由王涛先生和张一格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由张一格先生和黄浩荣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由黄浩荣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由黄浩荣先生和王超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今,由黄浩荣先生、王超先生和刘明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其他机构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菲菲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

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VISA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年度最具价值中国

品牌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2人,平均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2.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3.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

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

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基金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魏艳薇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联系人:韦荣涛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

联系人:李群

传真:(010)83914283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服热线:95588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邓轼坡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1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法人代表:陈颖

联系人:甘学芳

客服热线:400-813-8888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1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前端)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网址:www.bsb.com.cn;

(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葛晓亮

客服热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吕慧

传真:021-58788678-8101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2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联系人:童彩平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2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贾雅楠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李延鹏

(25)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街3号新恒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郭爱丽

客服热线:010-59539901

公司网站:cifcofund.com

(2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传真:010-62020355

(27)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传真:0755-33065516

(2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人代表:罗细安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传真:0571-86800423

(3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苏昊

(3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销售前端)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传真:021-20280110

(3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传真:010-57569671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热线:400-921-7755

(3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李智磊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线:0592-3122716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3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fund.bundtrade.com

(3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37)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热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3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前端)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3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前端)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4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4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法人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4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姜吉灵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4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4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传真:010-59539806

(4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葛亮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京东集团总部A做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热线:95518

公司网站:jr.jd.com

(51)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热线:4008048688

公司网站:www.keynesasset.com

(52)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2层

法人代表: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5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客服热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4)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传真:0851-88405599

网址:www.urainf.com

(5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热线:400-819-9868

(5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57)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世界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夏用功

客服热线:400-0719-888

(5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传真:021-52975270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6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仲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热线:4000618518

(62)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胡明哲

客服热线:400-8557333

公司网站:www.jhjfund.com

(6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法定代表人:冷飞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徐英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辛志辉

客服热线: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6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李晓伟

客服热线:4008881888,95358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6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6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马静懿

(7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热线:4009908826

(7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7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涂洋

(7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7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杨天枝

(7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7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7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热线:400-6989-898

(7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8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8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周青

(8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8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8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8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秦雨晴

(8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8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二)场内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如下: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服热线:400-8888-999、95579

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络人:田芳芳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传真:(021)38676767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1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热线:4008001001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2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2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的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邮政编码:518053

传真:(0755)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邮编:20002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俞伟敏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5]195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基金份额面值发售,每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年12月28日至2006年1月16日。

本基金募集期满共募集2823218174.3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27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1)本基金A类、B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限额和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0.33%0.33%0.33%

托管费率(年费率)0.1%0.1%0.1%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0.01%0.25%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限额

其他销售机构:10元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0.01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1万元

500万元

1份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限额

10万元

1份

基金代码161608161615511910

(交易代码)

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B类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二)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于2016年7月4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所有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场所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rtfund.com);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具备销售基金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部分)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

本基金已于2006年2月8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2012年5月2日起实施基金份额分类其中原基金代码161608作为A类基金份额代码,新增161615为B类基金份额

代码,B类基金份额于2012年5月2日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于2016年6月20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转换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且,剩余的基金份额须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支付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支付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数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赎回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份),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该基金账户。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再加计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该基金账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赎回价格和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盈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进行计算。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

值100.00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1、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份。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份。

2、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计算,保留至0.01元。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B类基金份额,通常情况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2:某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1万份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份;

赎回费用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1.00+18=10018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形;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

发生上述第5、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全部或部分拒绝申购情形时,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其它情形;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除上述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E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的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E类基金份额赎回的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

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净转出申请份额(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A

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E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日公告

最新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3月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10)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公告。

2、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暂不参与基金转换业务。

3、业务办理机构开放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同时销售转出和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网点以及基金

管理人直销网点。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转换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5、转入情况的计算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T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例3:某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C至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

换入的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为:

基金C转换份额10000.00份;

基金C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NAV)1.00元(保持为面值1.00元);

假设基金C的转换费率0.3%(等同于基金C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10000.00×1.20=12000.00元;

转换费=12000.00×0.3%=36.00元;

转入份数=(12000.00-36.00)/1.00=11964.00份。

6、转出情况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转出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支付收益将一起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转出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支付收益不结转,并且,剩余的基金份额须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全部转出时:转换金额=转换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或部分转出时:转换金额=转换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补差费=[转换金额/(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额=(转换金额-补差费)/转入基金转换申请日的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持有1万份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A类基金份额,并全部转换至基金C,如对应的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待支付收益为18元,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

基金C份额为:

易支付货币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换份额10000.00份;

假设基金C的补差费率1.5%(等同于基金C申购费率);

转换金额=10000.00×1.00+18=10018.00元;

补差费=[10000.00/(1+1.5%)]×1.5%=147.78元;

转入基金A的份数=(10018.00-147.78)/1.20=8225.18份。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A

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十七)基金的冻结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A类基金

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现金分红部分不予冻结;

分红再投资部分予以冻结,在原冻结份额解冻时,分红再投资被冻结份额也随之解冻。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B类、E类基金份额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九)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和降级

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8月20日起取消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业务,即当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再把A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再把B类基金份额自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二十)“易支付”服务

“易支付”是指基金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通过共同合作开发技术平台,在中国民生银行渠道实现的一种个人金融理财创新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场外基金份额的自动申购、自动赎回、自动赎回还款等。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和资产配置策略

2、估值策略

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根据持有人的平均持有期限确定组合的平均持有期限。组合久期控制在120天以内,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4、选时与套利策略

市场和品种的多样性以及风险收益差异提供了丰富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比如:

(2)把握大盘新股发行、季节因素、日历效应等,捕捉回购利率的高点。对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

(3)对于跨期限套利,进行严格的实证检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在短期

债券的单个债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率高或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四)基金投资组合管理办法

1、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本基金通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本基金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2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4)、(5)、(12)、(13)、(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方法

(1)判断利率走势和决定资产配置:本基金投资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利率

政策的研究和预期提出资产配置方案,设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将利率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综合投资价值分析和品种选择:将资产配置方案落实在具体的投资品种上。具体

将通过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约束条件、信用风险约束条件,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优化投资组合。其中,投资组合优化的操作方法是,在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之后,综合考虑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约束条件,利用优化技术对组合约束比例进行单独优化,之后再综合各个约束条件确定投资组合的比例构成并进行收益率优化,决定明细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数量,形成投资组合的完整方案。

(3)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包括核心投资组合、流动性投资组合以

及同业存款/现金。

核心投资组合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397天内到期的债券、央行票据以及中长期回购为主;流动性组合以保证流动性并灵活获取一定收益为目的,以短期回购品种为主;同业存款/现金主要是以保障经常性赎回为目的,可以即时支付的资产。

如果预测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将上升,则适当增加流动性投资组合的比例;如预测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将下降,则适当增加核心投资组合的比例。

3、投资决策及操作

(1)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货币市场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基础上完成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并交由监察稽核部备案监督。

(2)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根据上述研究报告设计合理的久期,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地配置,并根据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3)建立投资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初始比例,然后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对组合进行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越整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4)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险管理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

(5)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管理小组每日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出具风险管理报告,同时还将定期对基金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

A、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a、买入持有策略基金可在与投资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b、利率预期策略根据对利率趋势、提前还款率等的预期,预测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从而决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入或卖出。

c、信用利差策略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评估其信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差的缩小获利。

d、相对价值策略通过计算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利差、静态利差及期权调整利差等指标,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风险特征与其他资产类别和债券的收益风险比较,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对价值,从而决定对其整体或个券的买入和卖出。

B、风险控制措施

b、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首先应由固定收益研究员提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风险收益报告和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委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权限,参考固定收益研究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报告,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具体投资方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c、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及交易对手风险控制等。

d、固定收益小组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密切跟踪影响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变化的各种因素,并在投资中进行相应操作,以规避信用风险的上升。

e、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并评估模型风险。密切跟踪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变化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收益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f、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时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等流动性安排,并考虑其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

i、基金管理人将严格审查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文件,确保各业务环节都有适当的法律保障。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标准

①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②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④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⑤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即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基于本基金作为日常现金管理工具的定位,为使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11年1月

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变更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即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2月

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本基金业绩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2月1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固定收益投资9300106266.8946.70

其中:债券9260106266.8946.50

资产支持证券40000000.000.20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222892054.3311.1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8340100769.4841.88

4其他各项资产51172382.980.26

5合计19914271473.68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10.3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序号项目金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1789783050.319.8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9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11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平均剩余期限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130天以内14.799.8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30天(含)—60天15.3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360天(含)—90天41.28-

490天(含)—120天7.43-

5120天(含)—397天(含)30.86-

合计104.99109.6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品种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国家债券20674687.39

0.11

2央行票据--

3

金融债券912822803.22

5.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912822803.22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20000037.390.11

6中期票据--

7同业存单8306608738.8945.87

8其他--

9合计9260106266.8951.13

10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债券数量

(张)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18040718农发073300000331098355.341.83

2111872228

1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CD095

3000000297745738.151.64

311187218318徽商银行CD2052700000267971164.341.48

411180928918浦发银行CD2892500000248114668.571.37

16041516农发152300000230075241.371.27

611188377418南京银行CD1051700000167703124.550.93

711181633318上海银行CD3331500000149685987.320.83

811180942018浦发银行CD4201500000148832774.410.82

911188602818徽商银行CD1411500000148799892.790.82

1011188615618徽商银行CD1451500000148774507.390.82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0.052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0.0269%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2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序号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数量(份)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15608118建花3A200000.0020000000.000.11

2139183蚁信05A100000.0010000000.000.06

3149808借呗55A1100000.0010000000.000.06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8浦发银行CD420: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18浦发银行CD420,其发行主体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0日,公司公告成都分行于2018年1月19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监罚字[2018]2号),对成都分行内控管理严重失效授信管理违规,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执行罚款46175万元人民币。

投资决策说明:

此次罚款4.62亿元在浦发银行2017年全年净利润中占比小于1%,在其净资产中占比

约0.1%。该事件虽反映出浦发银行总行对成都分行长期不良贷款为零等异常情况失察和考

核激励机制不当等管理问题,但对浦发银行整体的业务开展以及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对该公司同业存单的投资价值影响微小。

18浦发银行CD289: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18浦发银行CD289,其发行主体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南京银行CD105: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18南京银行CD105,其发行主体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0日,公司公告镇江分行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苏银监罚决字[2018]1号),对镇江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行为罚款3230万元人民币。

此次罚款3230万元在南京银行2017年全年净利润中占比较小,对南京银行整体的业务开展以及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对该公司同业存单的投资价值影响小。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31555.04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利息50966442.87

4应收申购款174385.07

5其他应收款-

6待摊费用-

7其他-

8合计51172382.98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本基金收益分配自成立起至2016年6月

14日,利润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自2016年6月15日起,利润分配由按月结转份额变更为按日结转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19日正式生效,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12月

3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融通易支付货币A阶段净值收

益率①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②-④

2009年度1.6362%0.0061%2.2470%0.0000%-0.6108%0.0061%

2010年度1.8616%0.0049%2.3041%0.0003-0.4425%-0.0046

2011年度3.6992%0.0044%0.4697%0.0001%3.2295%0.0034%

2012年度4.2803%0.0110%0.4190%0.0002%3.8613%0.0108%

2013年度3.9221%0.0034%0.3500%0.0000%3.5721%0.0034%

2014年度4.7420%0.0074%0.3500%0.0000%4.3920%0.0074%

2015年度3.3528%0.0056%0.3500%0.0000%3.0028%0.0056%

2016年度2.4061%0.0010%0.3500%0.0000%2.0561%0.0010%

2017年度3.0667%0.0021%0.3500%0.0000%2.7167%0.0021%

2018年度3.2597%0.0027%0.3500%0.0000%2.9097%0.0027%

融通易支付货币B阶段净值收

益率①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2012年5月2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2.7671%0.0131%0.2523%0.0001%2.5148%0.0130%

3年度4.2112%0.0034%0.3500%0.0000%3.8612%0.0034%

2014年度5.0187%0.0075%0.3500%0.0000%4.6687%0.0075%

2015年度3.6001%0.0056%0.3500%0.0000%3.2501%0.0056%

2016年度2.6529%0.0010%0.3500%0.0000%2.3029%0.0010%

2017年度3.3155%0.0021%0.3500%0.0000%2.9655%0.0021%

2018年度3.5054%0.0027%0.3500%0.0000%3.1554%0.0027%

融通易支付货币E阶段

净值收净值收益率业绩比较基

①-③②-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准收益率标

益率①标准差②

2016年6月22日至

1.2163%0.0010%0.1846%0.0000%1.0317%0.0010%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度3.0005%0.0020%0.3500%0.0000%2.6505%0.0020%

2018年度3.1954%0.0027%0.3500%0.0000%2.8454%0.0027%

注:1、融通易支付货绩比目,其年日

(含

货币B类份额。上表中融通易支付货币

E的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6

币A的业较基准项分段计算中201012月31之前

此日)采用“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基准即“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即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2、自2012年5月2日,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新增融通易支付

3、自2016年6月20日,本基金增设E类份额。融通易支付货币

年6月22日至本报告期末止。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应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实施按日支付。

无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全部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所有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入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当日收益参

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

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

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收益分配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对于按月支付的情形,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对按日支付的情形,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5、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日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部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A类/B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E类基金份额的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E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2、A类/B类基金份额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0000)/(

×∑

=

n

w

wwSr其中,r1为期间首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E类基金份额期间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其中,r1为期间首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w为第w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

3、7日年化收益率=

i=1

1+1100%

10000

iR×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4、本基金收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

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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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

前一日基金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到(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E类基金份额的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费率的调整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为零。

(2)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之间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提出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差额;提出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具体计算方法见“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固定按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不收取认购、申购及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澄清公告

(十)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如果把国债的信用风险定义为零,那么金融债将有较低的信用风险,而企业债如果有银行的担保,那么可以视为金融债的风险,否则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就相对较高。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发行规模、交易规模、市场参与主体、市场结构等原因导致基金资产不能按照市场价格及时地买入或者卖出的风险,这在当前的短期债品种、回购市场期限结构、票据市场上表现得较为突出。一般而言,成交金额小、换手率低都是流动性风险的具体表现。

本基金流动性风险评估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不以流动性受限资产为主要投资方向,规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2)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用、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五)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六)政策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如投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拒力风险等等。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其他机构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

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计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

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

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法定代表人:高峰

注册资本:125000000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内容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4)、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监督标准

(3)监督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或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到账证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负责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b)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c)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C、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4)暂停估值的情形

(a)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b)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c)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d)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e)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独立编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3)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可享有如下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

1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上海证券报、

2018-7-5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管理人网站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上海证券报、

2018-7-12融通易支付

经理变更公告管理人网站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证

2018-7-28融通基金管理有更

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挖

2018-8-15融通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管理人网站

5

券投资基金上海证券报、

2018-8-18关于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

取消自动升降级业务的公告管理人网站

6

基金B类上

2018-8-18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份额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7上

2018-9-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8

2018-9-8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限制金额的公告管理人网站

9融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

2018-9-14关于中国国际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管理人网站

10关于旗下部分开

2018-11-15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放式基金参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管理人网站

11

投资基金基金上海证券报、

2018-11-20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

12增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

2018-12-24融通基金关于新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管理人网站

13基金销

2018-12-26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管理人网站

14关于继续参加北京蛋卷基金销

2018-12-28融通基金售有限公司开展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管理人网站

15

融通基金关于继续参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8-12-2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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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买方投顾需要哪些能力?从卖方投顾向买方投顾发生转变,实际上是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联动改变的模式,甚至资产管理行业要改变在前。参照美国市场,未来认购费要从现在的1%变成接近于0,股票型基金的管理费由现在的1.5%降到千分之5或者是指数型基金直接降到5/万。 买方投顾要获取行业性的大发展与成功,成为一个行业性的发展现象的话,它必须要形https://www.jianshu.com/p/b8fac4f7ab47
2.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核准,基金合同于2008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https://www.cgbchina.com.cn/noticeNewDetail.gsp?id=25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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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讲义.pdf第一章股权投 资基金概述 目录 0 1 股权投资基金概念与特点 ? 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 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0 2 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历史 ? 国外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历史 ?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历史 ?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现 0 3 股权投资基金基本运作模式 ?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流程 ?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0628/6040123022005153.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