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全省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江苏非法集资典型

中国江苏网12月4日讯日前,省高院公布了《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这些非法集资犯罪,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前高利借贷行为大量存在,非法集资犯罪易发、高发。为维护我省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决策部署,依法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从严惩治了一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

我省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发案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严重;三是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四是犯罪潜伏期长,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多,案件处理难度大;五是影响司法认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多。

潘璐等集资诈骗案

【简要案情】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可代为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及投资款用于公司投资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周睿参与412万余元,被告人袁红参与208万余元,被告人朱鹏飞参与380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因非法集资所需的开支外,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314名被害人的上述钱款无法归还。

被告人潘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周睿,并退出赃款1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赃款人民币127万余元以及普洱茶、办公用具等价值87万元物品。

【法院裁决】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潘璐分别与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潘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简要案情】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建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裁决】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一审判决、无锡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奥特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潘建萍作为奥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奥特公司、被告人潘建萍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1年8月依法判处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建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吕文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简要案情】2008年底,被告人吕文明在因先前放高利贷部分无法收回,形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明丰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丰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文明以“明丰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同生、蔡华芳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个人挥霍,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年7月,被告人吕文明逃至泰州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文明与被告人陈雪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文明召集“会员”,被告人陈雪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法院裁决】泰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吕文明、陈雪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请会”、“应会”形式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吕文明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愿意以其财产变价偿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雪兰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1年1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文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雪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简要案情】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付荣利用其先后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

【法院裁决】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王付荣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付荣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华安公司、黄应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简要案情】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4年9月登记成立,被告人黄应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被告人黄应龙及其他人的介绍,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钱俊锋、顾进、海阳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该公司经营煤炭,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7967万元。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黄应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合计人民币418万余元。

【法院裁决】海安县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华安公司因经营煤炭需要周转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单独或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应龙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华安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0年6月依法判处华安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判处黄应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李广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简要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广盛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万余元,用物品给群众折款11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55万余元。

【法院裁决】射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盛非法自制凭证,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2月依法判处李广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

【简要案情】自2003年起,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园”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董事长周平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被告单位乐园公司及全部22名被告人均能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秀华协助侦查机关清理账册、查封冻结资产、审计等工作。被告人吕秀华、丁宏盛、黄国英、刘建丽、李志祥、韩爱涛、孙德红、夏艳燕、吴士俊等9人分别退缴了2万至22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共计93.6万元。

【法院裁决】淮安清河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平、周军、叶从清、吕秀华、邵念德、丁宏盛、衡兴亚、杨文俊、杨桂春作为乐园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乐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决策、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被告人叶从清、吕秀华、邵念德、丁宏盛、衡兴亚、杨文俊、杨桂春、沈洪友、徐西玲等20人直接为乐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7月依法判处周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2011年7月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于2012年7月、11月,2012年7月、8月依法判处叶从清、吕秀华等20人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吴士俊、徐梅两被告人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石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简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石军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约人民币5100万元。被告人石军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放贷给他人,造成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石军于2011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裁决】泗洪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石军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1月判处石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简要案情】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薛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9035万余元,被告人凌绍民吸收1966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1124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薛美共同吸收1224万余元。

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庆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人李庆玲返还1067万余元,被告人吴兆顺返还0.84万元,被告人凌绍民返还544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返还391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返还人民币189万余元,被告人薛美返还3万余元。

【法院裁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薛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告人李庆玲与吴兆顺、薛美分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兆顺、薛美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依法判处李庆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凌绍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桂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茂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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