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警惕!这些行为涉及非法集资骗局!

如今,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一不小心,可能就掉进不法分子的骗局。而非法集资套路极多,不少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准了老年人。非法机构打着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老年人,给老年群体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7月7日,宁夏新闻网联合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律师协会举办了以谨防“养老”非法集资骗局为主题的直播,邀请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买一新、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博睿,通过真实案例分析为网友普及法律知识,提醒大家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涉及“钱”的事情,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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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律师分析。

案例一

黄某在经营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期间,在某市设立门店,以经销亚麻奶、黑芝麻丸、氨糖等保健品为幌子,以月息1分2厘、1分6厘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共吸收当地群众40余人327万元资金,其中97%以上为老年人。2020年10月,黄某携款潜逃,给当地群众造成损失189万元。2022年1月26日,经法院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还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9万元。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买一新:近年来,虚假保健品宣传甚嚣尘上,不法分子针对生活条件好、享受养老金、文化水平低、防范能力差的中老年群体进行针对性宣传,通过发放卫生纸、鸡蛋、洗衣液等产品吸引中老年群体“听课学习”,而中老年群体面对一些“科学讲座”“专家问答”时,往往容易相信,逐步沦陷。

案例二

退休金微薄的王阿姨一直很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最近小区门口免费发鸡蛋的“保险业务员”小刘给她推荐了一款“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说这是国家针对老年人推出的优惠产品,还给她看了其他人投资后每年获得高收益的例子。心动之下,王阿姨按照小刘要求,将自己的房子拿去抵押贷款,又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将借来的钱投资到理财项目上。谁知几个月后,王阿姨没有等来小刘说好的丰厚养老金,却等来了银行的还款通知。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博睿:真正的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老人将名下产权房抵押,在保有居住权的同时,定期从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费用,剩余部分返还老人的继承者。案例中小刘的行为是以养老投资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违法特征,构成非法集资。

案例三

潘某以经营养殖为名,以高息诱惑吸引他人前来投资。为了制造假象,潘某谎称公司是“菜篮子工程单位,拆迁款上亿元,固定资产上亿元”,不少老人听信参与。刘大爷在借款给潘某后,第一个月不仅获得了利息,还获得鸡蛋等额外奖励。“尝到甜头”的刘大爷便投入全部养老金。最后拆东补西的套路难以维系,资金链断裂,潘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依法查处。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博睿:不切实际的投资收益、天花乱坠的宣传,看似美好,但虚假承诺最终会无法兑现。在投资时,消费者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提高识别能力。要牢记非法集资特点: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我们的生活中随时可能会遇上非法集资的骗局,不止老年人,每个人可能受骗,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再来看看关于非法集资的案例。

案例四

以农民合作社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

2011年至2015年,张某为从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中赚取利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某县注册成立某农民合作社,并以该合作社名义,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在农村吸收了3000余人次1亿余元存款。2014年因市场经济波动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农民存款也无力偿还。2022年1月,经法院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买一新: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由农户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服务。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突破“社员制”原则,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实际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缺乏金融监管,风险巨大。

案例五

以银行“过桥”为由非法集资案件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间,丘某以别人欠贷,需要资金进行银行“过桥”为由,以快速回款并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李某等多人的资金后挥霍、滥用,致使被害人的资金无法返还。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买一新:广大人民群众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一夜暴富”“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绝不能碍于亲朋好友的情面,或被高额利息、多倍回报所迷惑,成为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和牺牲品。

案例六

以投资房地产开发、资金周转等名义的非法集资案件

2010年3月至2014年底,江某以投资房地产开发、资金周转等名义,利用高额利息(月息2分至4.5分)回报作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多次向多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共3092.34万元人民币。同时,江某还让多名被害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宣传其借贷收息的不法项目。期间,江某将非法吸收来的大部分资金以个人名义放贷,并从中赚取一定的利息差价作为自己的非法收益。2014年10月份,江某因资金断裂,导致其无力支付多名被害人的借款本息,遂潜逃到外地一走了之,造成多名被害人几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江某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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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英集资诈骗死刑案件因集资诈骗罪被二审裁定死刑的“吴英案”近期引发一些学者和网民的质疑,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昨天对媒体说,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中国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吴英案:集资诈骗罪判死刑是立法败笔 https://mip.66law.cn/topic2010/wyjzzpsx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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