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是农业保险经营队伍空前壮大的一年,已经有31家财产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经营组织活跃在广阔的田野上。
这一年,是2007年以来10年中农业保险赔付率最高的一年,达到80%以上;自然也是被保险农户获得赔款最多的一年,总共有348亿元。
这一年,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踊跃,以单项保险计算,有2.04亿户次,比前一年减少了2499.3万户次。
这一年,农业保险的保险费收入达到创纪录的417.7亿元,为农业提供的风险保障高达2.1万亿元,农作物承保的面积扩大到17.21亿亩,比前一年分别增长了11.32%、9.91%和19.03%。
一、要不要修改我国农业保险的“顶层设计”?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经历了数十年的试验、论证和选择,在《农业保险条例》颁布之前,曾经有几种制度模式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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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模式
一种是美国最初的(1980年之前)那种由政府设立农业专业保险公司经营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制度模式,加拿大迄今还坚持这种制度模式。
日本模式
第二种是按照日本那种由普遍发展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经营直接保险、政府提供再保险的模式。
PPP模式
第三种就是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直接保险的所谓“PPP”(政府、市场结合)制度模式。
笔者以为,农业合作保险、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需要几个基本条件:
发展合作保险的基本条件
第一,农民具有发展合作经济的愿望;
第二,农民具有较强的自组织能力;
第三,农户具有对于风险保障的需求;
第四,农民具有较强的风险与保险意识和知识。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农民才会自下而上地通过民主自治的方式组织起来,建立合作或相互农业保险组织。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以及上面讲到的河南的“农村互助统筹保险”的失败,原因很多,但重要的一条就是因为从事了几千年自然经济的中国农户没有多少合作的愿望和条件;如果有的话,也只是家族、氏族、以及基于地缘关系的互助,而非以民主自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合作。上世纪50年代那些被叫做“合作社”、“公社”或者90年代河南那种“统筹互助保险”的组织,是由上级领导自上而下“赐”给他们的,他们甚至被强迫加入这类合作组织。同时,那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舵手”(那些“人民公社”的大队长,生产队长)既不是企业家也不是职业经理人,绝大多数没有必要的和足够的组织能力,对于那些合作保险组织来说,组织者和被组织者都缺乏保险的基本知识。那么,这种“被合作”“被相互”的农村经济组织,解体或者自然消亡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尽管他们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来替他们设计保单和打理业务。
十多年前开始,也有外国的保险集团来中国开设经营农业保险的分支机构,他们的国家具有悠久的相互保险的历史和传统,他们给我国介绍了那里的相互保险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但是在中国,他们开设的分公司或者合资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也还没有进行相互保险的示范,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相互保险的新鲜经验。
中国现在正在按照2011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展专业农业合作,已经有了一批农业专业合作社,也诞生了两家农村保险互助社,不少地方也有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某些愿望和诉求,我们应该满腔热情地支持他们,给他们创造条件,促进其健康生长和发育。比如,可以选择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设立以农民互助互济、共同抵御风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探索合作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代办合作社保险业务或与合作社联办共保,以增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风险分散能力,提升其专业经营水平。但是,合作保险,相互保险还只是星星之火,其燎原之势尚待时日。要让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取代现在作为主渠道的商业保险公司,“坐庄”农业保险市场,目前还做不到。至于市场上因历史原因存在的“协会保险人”,他们虽然可以叫做“互助保险”,正如一位协会秘书长所说的那样,“此互助非彼互助也”,就是说实质上他们跟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实际上并没有关系。
总之,我们现在的农业保险顶层设计虽然需要完善,但不需要颠覆,也不需要推倒重新设计。
二、一个区域市场,几家主体合适?
在取消了对农业保险准入的审批后,农业保险市场似乎全面放开了。但其实它还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农业保险虽然属于财产保险,但无论是保险标的,风险特点,经营规则、专业技术要求等方面,都很独特,具有典型的“市场失灵”特征,使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否则这个市场不复存在。在政府加以适当限制的条件下,仍有不少经营主体违规违法经营,损害投保农户利益和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非常严重。
市场主体增多带来的竞争加剧,其影响是多层面的。在作为推进农业保险的“合作者”或者“业务代理者”的县乡村层面,要价逐年加码,虽然保监会曾专门发文叫停某省通过中介组织垄断市场资源,索要高额佣金,但各地基层政府部门索要中介服务费或者佣金的情况已经不是个案,有的张口就要8%,有的部门甚至在内部出台红头文件,规定为农险服务的价格不能低于保费收入的15%。不少地方的“协保员”的佣金要价也日益提高。在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会在理赔时多给这些村干部或者协保员一些赔款。不过,这往往又会引发其他被保险农户的不满。从无偿为农业保险的宣传组织和展业理赔服务到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佣金,今日“协同推进”农险发展的经济环境,已经悄然发生变化。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举措,农险经营环境将会更加严峻。赔付率上去了,费用率走高了,承保利润率下来了,经常被诟病的农险“超额承保利润”很快会成为往事。随之而来的是大灾风险准备金累积速度减缓。
笔者曾经也开过如下“药方”,现在很多省份都认同这个观点:
三、我国农业保险升级的方向在哪里?
一个是从产量保险向收入保险的转变
另一个是由政府投保的农业巨灾保险
由政府财政购买的农业巨灾保险或者巨灾保险,2016年已经有黑龙江和广东两省启动,这类已经在10多个国家推广的保险产品,会在我国有多大发展而推广,对我们现行农业保险体制、格局和产品结构,将会产生多大的影响,现在还不好评估。为了促使财政深度融合保险,更好地保障粮食安全并放大财政救灾资金,在制度上破解“无灾钱花不出去,有灾钱不够花”的财政预算尴尬难题,可以探索试点农业巨灾指数保险,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具备履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公共利益责任所需的财政资金,用于应急响应、农户转移安置、灾后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活设施修复重建、灾后农民救助等财政部门或有责任的履行,从而使财政预算在受灾年和平常年都能确保刚性和平衡。
四、承包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真的能实现吗?
农业保险十年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当中浸透了监管部门的心血。但是,在农业保险实践中,也有一些规则,值得探讨或者修正。这里仅举两个常常遇到的案例。
一个是农业保险的承保收费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问题
我国农业生产是以广大分散和小规模经营为特征的。监管规则要求农业保险“承保到户”,逐户收费。而对于大部分经营农业保险公司来说,由公司员工上门收费几乎是不可能,即使服务网络齐全和完善。部分公司都是通过“协保员”来逐户收取保费,最初,效果还可以,后来不少协保员就开始与其他村干部或者乡干部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或者造假名册,有的采取垫付保费的方式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这种条件下,即使保险公司合规合距,协保员和村干部联手,假投保或者做假档案,提供虚假信息的问题也会变得普遍起来,公司要认真核查,确认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难度之大和成本之高可想而知。许多违规违法问题就源于此。“承保到户,逐户收费”事实上在很多地方是做不到的。而以村为单位的统一投保方式,便为违规违法问题和档案信息不真实埋下了祸根。
一个是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到户的可操作性问题
农业保险业务也要求“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理赔到户总的来说好实现一些,但是定损到户对于大多数小农小户,实际上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这里不多赘述。
上述两个问题带来的后果有时还是很严重的。可以说这是目前农险市场上的违规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收费难就意味着有人要“垫交”保费,“垫交”往往要求回报。这就为虚假费用和虚假理赔埋下了隐患。保险公司定损到户难,就把这个责任推给了村干部或者协保员,而差不多这些人都是垫交保费的人。前有“垫交”、后有定损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果管理不到位或者有意纵容甚至串通,发生违规一点都不奇怪。
五、经营农险的公司可以赚钱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农业保险的保险费里,各级政府补贴了将近80%,也尽管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的收入只有城里人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有人不赞成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抨击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盈利有不道德性。笔者觉得这种看法有点片面。
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对于这种特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政府支持的保险来说,其实就是等于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农业保险服务。只是对于农业保险的经营,政府没有像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样,大体上规定一个“盈利率”。不过,财政部为了调剂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通过《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利润准备金,对可能的“承保利润”适当加以调节,使每年可以进入保险公司的利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