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20%个人缴8%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举例:比如小王已经在机关工作了5年,将来他缴纳够15年,那么他的月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全省统一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有关规定执行。

老人:养老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4待遇会调整吗?根据物价变动调整

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没有政策转移接续,此次则予以明确,这也有利于劳动者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流动。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采取省级统筹制度,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最近年年提高一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也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

5还有啥要求?确保全省政策统一

在此政策出台前,西安等地方已经试点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该如何衔接?

据介绍,省政府要求妥善处理衔接问题,确保全省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同时,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此外,此次我省还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与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相对应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职业年金,目前好的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企业年金。

THE END
1.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是什么而与之相对应,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关职业年金的表述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显然,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能享受到强制性的、有保障的职业年金制度——这将成为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有力补充与保障,可以防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大幅降低,减少改革阻力。但对于更大数目的普通https://www.yjbys.com/jiuyezhidao/news/747750.html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含职业年金)1受理1.0工作日江苏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网办大厅审核调入申请;江苏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接收《参保缴费凭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参保缴费凭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http://ycdt.jszwfw.gov.cn/jszwfw/publicservice/itemlist/showDetail.do?webId=100&iddept_yw_inf=11320981014396886W432201431000301&iddept_ql_inf=11320981014396886W4322014310003
3.企业年金单位换了要带走可以吗律师普法企业年金如果换单位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员工在离职前缴纳的年金并不会消失,而是会继续保管在个人账户。然后企业年金转入到新单位,再和新单位一起缴纳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https://www.110ask.com/tuwen/7313270114520423703.html
4.关注!工资条上有这笔钱,但是它在哪里呢?新闻频道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上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工作变动时这笔钱怎么办? 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 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个人账户上的资金随同转移。https://news.cctv.com/2018/01/13/ARTI83rPcyE2tDnKUmKxRfyD180113.shtml
5.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已建立职业年金的单位之间变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变动工作单位或调入区内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http://www.laodongfa.com/stadata/dfzf/3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