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国务院部门文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

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

(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三、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

(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

(七)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八)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为0.4。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九)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认定范围另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

(十)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9月10日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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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保险行业监管发文年度盘点13个精算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银保监发〔2021〕51号) 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开始执行。 13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57358.html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87611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偿二代二期工程研究课题的公告(一)完善监管规则类 1.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18年底) 2.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0年6月底) 3.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19年底) 4.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https://www.iachina.cn/art/2018/5/24/art_1724_102528.html
4.偿付能力监管规则6篇(全文)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压力测试》,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析结果和采取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mbb808f3.html
5.中精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确认其认可价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的认可价值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https://www.douban.com/note/866803696/
6.监管之声:“五大监管”在保险业的实践与思考(2024年第5期)第三阶段为协同监管时期(2018—2022年)。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成立,旨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在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统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丰富市场行为监管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三支柱”保险监管体系。同时,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也在保险监管中得到初步运用,开创了http://www.cisf.cn/fxgc/zdtj/4247.jsp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实务为有助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https://www.66law.cn/tiaoli/101230.aspx
8.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是第一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它的推出,初步确立了我国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第一http://www.jscj.com/jscj/insurance/20040203101037.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