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工作情况
(一)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和重点领域风险
(二)坚持严监管主基调,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一是加强风险分析预警。每季度召开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研判重点风险领域和重点风险机构情况。组织行业开展2021年度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季度现金流压力测试。二是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简称SARMRA评估)。2021年银保监会组织30家银保监局对4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SARMRA评估,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力度。全年先后责令18家保险机构整改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形较上年度明显减少。四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属地化改革。各银保监局建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对属地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三)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行业乱象
2021年,银保监会针对保险领域共作出2532件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构1442家次,处罚责任人员2066人次,作出警告2429家/人次,罚没合计3.39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9家次,责令停业整顿2家次,限制业务范围2家次,撤销任职资格25人,禁止从业9人。
二、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
2021年末,保险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处于较高水平。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3.7%、222.5%和311.2%,同比分别上升5.8个百分点,下降17.1个百分点,下降8.1个百分点。
(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基本稳定
2021年末,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风险小的A类公司91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75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8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4家。与去年同期相比,A、B类公司数量下降5家,C、D类公司数量增加6家,风险综合评级的整体结构保持稳定。
(三)偿付能力实际资本增速放缓
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0.2%;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分别为0.7万亿元、4.2万亿元、0.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减少0.8%、增长16.3%。2021年行业净利润为2197亿元,同比下降30%;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540亿元、1566亿元和9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下降39%和增长7%。2021年保险业补充外源性资本717.48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174.79亿元,21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务542.69亿元。
(四)偿付能力最低资本持续增长
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同比增长6.4%;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分别为0.25万亿元、1.89万亿元和0.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0.2%、6.9%和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