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保险频道

一、2021年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工作情况

(一)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和重点领域风险

(二)坚持严监管主基调,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一是加强风险分析预警。每季度召开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研判重点风险领域和重点风险机构情况。组织行业开展2021年度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季度现金流压力测试。二是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简称SARMRA评估)。2021年银保监会组织30家银保监局对4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SARMRA评估,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力度。全年先后责令18家保险机构整改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形较上年度明显减少。四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属地化改革。各银保监局建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对属地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三)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行业乱象

2021年,银保监会针对保险领域共作出2532件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构1442家次,处罚责任人员2066人次,作出警告2429家/人次,罚没合计3.39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9家次,责令停业整顿2家次,限制业务范围2家次,撤销任职资格25人,禁止从业9人。

二、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

2021年末,保险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处于较高水平。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3.7%、222.5%和311.2%,同比分别上升5.8个百分点,下降17.1个百分点,下降8.1个百分点。

(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基本稳定

2021年末,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风险小的A类公司91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75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8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4家。与去年同期相比,A、B类公司数量下降5家,C、D类公司数量增加6家,风险综合评级的整体结构保持稳定。

(三)偿付能力实际资本增速放缓

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0.2%;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分别为0.7万亿元、4.2万亿元、0.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减少0.8%、增长16.3%。2021年行业净利润为2197亿元,同比下降30%;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540亿元、1566亿元和9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下降39%和增长7%。2021年保险业补充外源性资本717.48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174.79亿元,21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务542.69亿元。

(四)偿付能力最低资本持续增长

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同比增长6.4%;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分别为0.25万亿元、1.89万亿元和0.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0.2%、6.9%和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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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保险行业监管发文年度盘点13个精算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银保监发〔2021〕51号) 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开始执行。 13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57358.html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87611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偿二代二期工程研究课题的公告(一)完善监管规则类 1.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18年底) 2.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0年6月底) 3.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19年底) 4.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https://www.iachina.cn/art/2018/5/24/art_1724_102528.html
4.偿付能力监管规则6篇(全文)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压力测试》,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析结果和采取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mbb808f3.html
5.中精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确认其认可价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的认可价值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https://www.douban.com/note/866803696/
6.监管之声:“五大监管”在保险业的实践与思考(2024年第5期)第三阶段为协同监管时期(2018—2022年)。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成立,旨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在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统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丰富市场行为监管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三支柱”保险监管体系。同时,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也在保险监管中得到初步运用,开创了http://www.cisf.cn/fxgc/zdtj/4247.jsp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实务为有助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https://www.66law.cn/tiaoli/101230.aspx
8.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是第一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它的推出,初步确立了我国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第一http://www.jscj.com/jscj/insurance/20040203101037.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