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迎调整:中小保险公司资本压力缓解多少偿二代再保险

经济观察网记者姜鑫萦绕在中小保险公司心头的偿付能力压力终于得到缓解。

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不调整偿付能力红线的前提下,在最低资本要求、股票投资风险因子等方面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在保险从业人士看来,这将有利于缓解中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获得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同时投资端风险因子的调整也会使得险企可以投入更多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8月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保险行业2023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情况显示,186家保险公司中,55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A类,104家公司为B类,15家公司为C类,12家公司为D类,即27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处于不达标状态,占比14.5%。

调节最低资本要求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此外,偿付能力计算公式中的分母也迎来调整。《通知》表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也将有所提升。

一位财险公司管理层人士预测,随着上述政策的实施,预计中小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高13~18个百分点。

股票风险因子调整权益配置空间增大

《通知》甫一发布,便有市场人士认为这将进一步打开险资权益投资的空间。

近日,监管部门曾向险企下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长期入市情况调研的通知》,以了解保险资金长期入市情况。8月24日,证监会也提出,养老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加快发展权益投资正当其时。

《通知》对制约保险公司的风险因子处进行了松绑。《通知》明确,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

2011年开闸获批的公募REITs风险也迎来调整,《通知》表示,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权益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风险暴露风险因子=风险暴露【基础因子(1+特征因子)】(风险暴露通常就是资产账面价值),风险因子调整后,权益资产的风险最低资本消耗也将降低,这也将在不加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进一步释放险资进行权益投资的配置空间。

同时,为了进一步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在调整科创板股票风险因子的同时,《通知》就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赋值,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此前,为警惕资产端风险,偿二代二期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对于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占用的风险基础因子为100%,较偿二代一期大幅提升。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也要求足额计提资产减值。

一位中型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股票占用最低资本,此前每季度末为了公司的偿付能力达标,会卖出基金和股票来保偿付能力,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总裁于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以人保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为例,最低资本将下降16亿元左右。

偿二代二期实施两年整体偿付能力水平下滑

偿付能力反映了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偿二代)在2016年正式落地,采用国际成熟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并以“风险导向”为基本原则建设。

随着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内外部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不断变化,保险市场和偿付能力监管逐渐迎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偿二代工程亟需调整和优化。为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9月启动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并于2022年第一季度起全面实施。

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近五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出现了明显的下滑趋势,除2019年出现了小幅上涨外,其余年份都逐年递减。国内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在近五年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调,2021年A类公司由2017年的108家减少至91家,而B类公司由2017年的57家增加至75家,C类和D类合计从2017年的3家增加至12家。

在2022年偿二代二期实施后,这一数字发生了更大的变化:当年,风险小的A类公司49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104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即中风险公司)16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即高风险公司)11家,C类、D类公司合计达到27家。

随着“偿二代”二期工程的实施,资本认定更严格,所有资产都穿透计量风险,一些中小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呈现下滑状态。为确保偿付能力达标,保险公司需要不断补充资本,使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相匹配。

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渠道主要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近两年来,随着监管的趋严,保险公司实现外部融资的并不多,增资、引进战略投者的公司屈指可数,周期也较长。而不少中小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利润低,补充内部资金匮乏。“整体来看,不少公司的偿付能力承压,上述政策实施后,情况或许有所缓解,但影响多大,可能不同公司会有不同的结果。”上述中型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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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保险行业监管发文年度盘点13个精算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银保监发〔2021〕51号) 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开始执行。 13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57358.html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87611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偿二代二期工程研究课题的公告(一)完善监管规则类 1.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18年底) 2.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0年6月底) 3.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19年底) 4.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https://www.iachina.cn/art/2018/5/24/art_1724_102528.html
4.偿付能力监管规则6篇(全文)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压力测试》,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析结果和采取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mbb808f3.html
5.中精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确认其认可价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的认可价值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https://www.douban.com/note/866803696/
6.监管之声:“五大监管”在保险业的实践与思考(2024年第5期)第三阶段为协同监管时期(2018—2022年)。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成立,旨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在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统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丰富市场行为监管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三支柱”保险监管体系。同时,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也在保险监管中得到初步运用,开创了http://www.cisf.cn/fxgc/zdtj/4247.jsp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实务为有助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https://www.66law.cn/tiaoli/101230.aspx
8.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是第一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它的推出,初步确立了我国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第一http://www.jscj.com/jscj/insurance/20040203101037.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