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原标题: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银保监会今天(30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据介绍,偿二代二期工程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以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力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加大加快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为目标,对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方面。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

二是促进保险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规则Ⅱ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促使保险公司专注主业,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为贯彻科技自立自强的决策部署,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引导保险资金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对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资产等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适当降低其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规则Ⅱ完善了资本定义,增加了外生性要求;将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夯实了资本质量。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多层嵌套等问题,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根据最近10年的数据,对所有风险因子进行全面校准。

四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方面。规则Ⅱ完善了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量框架,降低了境外分保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落实了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明确境外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与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保险机构在资本要求、实际资本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监管合作效果。

五是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方面。规则Ⅱ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标准。新增了资本规划监管规则,要求保险公司科学编制资本规划。

六是引导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方面。规则Ⅱ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增加了对重大事项、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等披露要求,有助于提升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对于受规则Ⅱ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规则Ⅱ各项实施准备工作,确保新旧规则平稳过渡,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THE END
1.2021保险行业监管发文年度盘点13个精算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银保监发〔2021〕51号) 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开始执行。 13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57358.html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87611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偿二代二期工程研究课题的公告(一)完善监管规则类 1.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18年底) 2.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0年6月底) 3.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19年底) 4.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https://www.iachina.cn/art/2018/5/24/art_1724_102528.html
4.偿付能力监管规则6篇(全文)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压力测试》,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析结果和采取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mbb808f3.html
5.中精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确认其认可价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的认可价值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https://www.douban.com/note/866803696/
6.监管之声:“五大监管”在保险业的实践与思考(2024年第5期)第三阶段为协同监管时期(2018—2022年)。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成立,旨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在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统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丰富市场行为监管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三支柱”保险监管体系。同时,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也在保险监管中得到初步运用,开创了http://www.cisf.cn/fxgc/zdtj/4247.jsp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实务为有助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https://www.66law.cn/tiaoli/101230.aspx
8.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是第一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它的推出,初步确立了我国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第一http://www.jscj.com/jscj/insurance/20040203101037.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