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所以获得人们的广泛阅读与欣赏,具有本质性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创造了令人赏心悦目的艺术美。文学的寿命与艺术美的创造分不开。文学艺术正因自身的美的特征使它能够满足不同时代人们的广泛审美需求。如何认识和创造艺术美,如何认识文学之美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规律及其产生审美愉悦性的因由,对历代广大的文学创作者和欣赏者都十分重要。
历史上关于美与美感的不同见解
我国古代,也有以“和”为美以及美与善相联系的认识,还有“文质相一”为美的观念。如讲六气、五行、阴阳和人事都强调“和”。《国语·周语下》说:“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声以和乐,律以平声。”讲政与乐都要“和”。俗话“和和美美”就是把和与美相联系。以伦理道德关系为儒家学说核心的孔子主张“美”、“善”相兼又有区别,认为“《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而“《武》尽美矣,未尽善也”。他提倡的“文质彬彬”,正是儒家对美及美德的理解。发展到荀子,“文质彬彬”成为一种独立的审美形态,为历代文学批评家所借用。董仲舒、刘向、扬雄、王充、应旸皆建立了自己的“文质论”。其实,讲的就是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但近代以前,对美进行深入探讨的中国思想家并不多。20世纪以来,从王国维到鲁迅、到蔡元培,以迄于朱光潜、蔡仪、黄药眠、李泽厚诸家的不同美学观点的提出和争论,是学界所熟悉的。
从以上并非完整的引述,可以看出前人有关美的不同方面与侧面的论述,尽管各有不同见地与局限,对于我们更深入更全面地认识美及其规律,应当说都是有启示和帮助的。
文学之美的构成要素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就包含有对于事物的系统认识的思想。“关于自然界所有过程都处在一种系统联系中的认识,推动科学从个别部分和整体上到处去证明这种系统联系。”现代系统论以现代科学形式为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观念提供了补充和发展。系统论学者贝塔朗非认为系统论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辩证法。其基本观念是把世界看作一个巨大组织的机体,大系统下有子系统。每个系统因组成要素与结构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功能。从系统论的角度,文学所以具有审美愉悦性,被人们称为社会的审美意识形态,因为它的美的要素结构所产生的特点和功能,主要为了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
那么,什么是文学之美的构成要素呢?
无疑,描写的形象性是最基本的一个要素。
形象是美感产生的第一要素。完全抽象的东西,就难以形成美感。抽象派的绘画或雕塑,以及被视为艺术的汉字书法,也仍具一定的形象性。文学作为语言艺术,虽然语言总具一定的抽象性,但文学通过语言所塑造和传达的正是一定的艺术形象。
细而论之,文学艺术形象所以区别于一般的形象者,则因为它还有自身的构成要素,也即,艺术形象总寄托一定的情和意,并离不开真和善。
当然,作为语言的艺术,语言的美质也构成文学美的要素。因为在文学作品里,艺术形象的情、意、象和真、善、美都要通过语言的描绘来显现。作品的语言如果不鲜明、生动、简洁、含蓄、优美,富于表现的张力,必定会削弱作品的审美感染力。
指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与认定它是社会意识形态并不矛盾。这样说不会滑向唯美主义、为艺术而艺术的理论陷阱。因为文学虽然以艺术形象反映一定社会的生活,但在反映中总不同程度地表现有特定社会的哲学、政治、法律、宗教、道德、美学等观点及其制约的一定情感倾向,因而,它当然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可是它又跟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在社会意识形态的大系统中,它是一种以艺术形象表现的特殊意识形态,即跟绘画、音乐、舞蹈、雕塑等艺术一样属于审美的意识形态。它以审美的艺术形象表达情感和意蕴,并且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真善美的审美愉悦的需要而生产和存在的。科学著作也有一定的形象性,如数学中的几何图形、军事学中的沙盘图形等。但那些图形虽然反映一定的真,却不表现善,也不含审美的情感和意蕴。它们的价值在于实用和反映客观的存在,并不能产生美感。
文学审美愉悦性的构成规律
深入探讨文学审美愉悦性的构成规律,对于文学创作和文学欣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上所述,文学艺术的创造是人的对象化的成果。在这创造过程中,人对于现实的反映并非如银版照相那样,而总是能动性的反映,总含有一定的创造性的因素。在这种反映中必然会体现创造主体在特定时代的认知水平和想象、幻想,从而把自己的本质力量注入对象、改造对象。
前人关于美的种种阐述,如和谐、平衡、对称、多样的统一等等,也都可视为构成美的某种规律,并为艺术创造者所参照和利用。而文学艺术美创造的更重要更根本的规律则在于人的对象化中对自然现实的审美改造。它通过创造者的幻想和想象,使艺术形象在内容和形式上更新颖、更完美、更理想。从而使文学艺术作品源于现实美,又超越现实美,创造出异于和高于现实的艺术美。
文学的美,当然也是人作为主体对于客体的美的反映和加入主体自我表现的产物,也即是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产物。现代符号学学者卡西尔从文化哲学体系论证文学艺术是具有创造性、虚幻性的符号系统。他指出,“若说‘所有的美都是真’,所有的真却并不一定就是美。为达到最高的美,就不仅要复写自然,而且恰恰还必须偏离自然。规定这种偏离的程度和恰当的比例,成了艺术理论的主要任务之一。”其实,“即使最彻底的摹仿说也不想把艺术品限制在对实在的纯粹机械的复写上。所有的摹仿说都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为艺术家的创造性留出余地”。文学艺术的“再现”和“表现”及其不同程度的结合,可以说概括了所有文学作品的创作,包括现实主义、浪漫主义、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的创作,也包括阳刚和阴柔等各种各样艺术风格的创作,都体现为艺术形象的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现实与理想的统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情、意、象和真、善、美的统一。
情真、意善、象美,三者缺一不可,是文学艺术形象塑造的具有永恒性的历史追求,也是文学艺术美源于现实美,又可能高于现实美的规律性的要求。文学作品中的情感如果虚假,成为矫情,就很难感动读者;文学作品中的思想意蕴如果缺乏崇高、向善、进步的导向,不是歌颂善良的道德品格,赞美正义,鞭挞邪恶,反对压迫,而是相反,同样难以引起读者的认同和共鸣;文学作品的形式,包括语言,如果不符合美的规律,形象描写缺乏真实感,不鲜明生动,缺乏完美的表现结构和形式手段,不能与所表现的内容相和谐,那同样也难以让读者感到美的魅力。
当然,文学艺术的美因其内容与形式的不同取向或偏颇,也有高下雅俗之分。“阳春白雪,下里巴人”自古就有。《红楼梦》与《金瓶梅》审美品位的差别,思想崇高的深刻现实主义之作与某些标榜表现平面与碎片的后现代主义的分野,也是读者容易识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