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情况:2020年9月22日18时许,李曦在学校操场跑步时意外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24日,当地派出所出具李曦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心脏性猝死(即心源性猝死)。
理赔情况:事后,李飞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申请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因在90天内因心脏性猝死,属于责任免除,拒绝赔付保险金。
因多次协商未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
根据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户口注销证明》,被保险人李曦系因心脏性猝死,属疾病导致死亡。因此,李飞子女李曦的死亡应属于疾病身故的情形,应按疾病身故支付保险金。对于保险公司辩称李飞子女死于保险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免赔的主张,因被告在李飞购买保险时未尽到相应的提醒和告知义务,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故对被告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李飞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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