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华泰财险”),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吉林、宁夏、甘肃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因华泰财险在消费者所在地无设立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的情况,请及时致电我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
6、保单查询:
a.登陆华泰自助平台“service.ehuatai.com”。
c.拨打华泰财险24小时客服热线4006095509。
8、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及父母(含岳父母),否则投保无效。
9、被保险人要求:
1)30天至60周岁(含)。
2)须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须未患过癫痫、精神和行为障碍(含抑郁症)、脑中风、终末期肾病、心脏疾病及恶性肿瘤等疾病,近1年内未长期服药(有规律服药持续超过3个月)、长期卧床以及住院经历,否则视为不实告知,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
12、本产品每位被保险人同一期限内限投1份,多投无效。
1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使用医保卡就医结算的100%赔付,若未使用医保卡就医结算赔付70%,限社保范围内。
1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次事故免赔3天,最长赔付90天,其中非手术住院最长赔付3天。
15、附加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津贴:按照进入重症监护室天数进行赔偿,无免赔,全年累计赔付90天。
16、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含采用物理治疗或康复治疗方式发生的费用,不含入住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康复科、康复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治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敷贴疗法。物理治疗是指使用包括声、光、冷、热、电、磁、水、力(运动和压力)等物理因子进行治疗方式。
17、若保险人承保该被保险人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他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18、被保险人因溺水、高空坠落(离地2米以上)、一氧化碳中毒以及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20%比例赔付身故伤残责任。
19、被保险人未违反交通法规但在交通事故中须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保险人按50%比例赔付身故伤残责任。
20、“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对投保时年龄在50-60周岁(含60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额减半。
21、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案,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北京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山东省金乡县的所有医院、吉林省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辽宁省铁岭市所有医院。
24、退保规则: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5、阅读条款: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5432312022021814553》、《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5432312021112200993》、《华泰财险附加猝死保险(A款)-C00015431922021040133311》、《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543252202112010220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543252202112010203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5432522021121517223》、《华泰财险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A款)条款-C00015431922021120102053》各条款。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特别约定
◆本保险产品投保人需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及父母(含岳父母),否则投保无效。
◆本保险产品最早生效时刻为投保后第五天零时。
◆承保被保险人年龄范围:30天至60周岁(含)。
◆投保份数限制:每位被保险人同一期限内限投1份,多投无效。
◆本保险产品被保险人须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须未患过癫痫、精神和行为障碍(含抑郁症)、脑中风、终末期肾病、心脏疾病及恶性肿瘤等疾病,近1年内未长期服药(有规律服药持续超过3个月)、长期卧床以及住院经历,否则视为不实告知,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
◆本保险产品限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为1-4类(不含无固定工作),职业类别查询网址为:职业查询,若实际出险时职业类别(含临时或短期工作)高于4类,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固定工作是指投保前1年内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社保缴纳记录,或有连续6月及以上的来自同一雇主的工资收入证明,或投保时与雇主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出险时须补充考勤记录或者工资发放记录证明),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无固定工作,保险人仅承担20%赔付责任。
◆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北京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山东省金乡县的所有医院、吉林省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辽宁省铁岭市所有医院。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含采用物理治疗或康复治疗方式发生的费用,不含入住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康复科、康复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治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敷贴疗法。物理治疗是指使用包括声、光、冷、热、电、磁、水、力(运动和压力)等物理因子进行治疗方式。
◆若保险人承保该被保险人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他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溺水、高空坠落(离地2米以上)、一氧化碳中毒以及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20%比例赔付身故责任。
◆被保险人未违反交通法规但在交通事故中须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保险人按50%比例赔付身故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对投保时年龄在50-60周岁(含60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额减半。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案,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本保险单及其保险条款、附件等构成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本保险单与上述其他文件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保险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