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年根据分红账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投保人。对于具体保单红利的计算,则根据每单对参与分配的盈余的贡献程度来决定其红利大小。
红利的多少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并与您投保的险种、选择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限、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有关。我公司经营的理念是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追求卓越。因此,历年来,太平洋保险的投资收益都比较稳定。
银行存款与保险是两种不同的金融产品,没有必然联系。银行加息会对公司投资有积极影响,但具体分配金额还需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而定。
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并不是由公司随意确定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要受到严格的监管:(1)分红产品要经过保监会备案;(2)对分红产品设立单独的账户进行核算;(3)每年的财务报表都要经过独立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4)每年都要将分红业务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分红方案上报保监会;(5)公司将在每一保单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红利的分配情况。除此之外,保监会还通过其他非常规检查的办法,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分红保险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需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受外部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等多方面影响,公司实际经营与预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保单红利演示并不代表未来实际分得的保单红利金额,分红波动是不可避免的。
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需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而定。保险产品和银行储畜是两种不同的金融产品,产品的侧重点完全不同,没有横向可比性,且不能简单对比收益。对于客户购买的这款产品(如红福宝、红利发、保得利)来说,持有保险合同直到期满时,可以返还保费并有一定增值,每年还有一笔不确定的分红,最重要的是自投保之后即享有保单所列明的保险保障。
红利累积利率是指保单年度之初的累积红利在一年内滚存的利率,由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投资状况和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年初累积红利的再投资情况确定。
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为制度因素、股票价值和供求关系等。您投保分红保险使您在获得保障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这是目前分红保险成为很多客户首选保险产品的原因之一。分红险的基本保障不受股票价格因素影响,分红险的红利根据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为制度因素、股票价值和供求关系等。我公司的万能保险使您在获得保障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万能险的基本保障不受股票价格因素影响,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根据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我公司对万能产品设立单独的账户进行核算,在结算日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投资状况,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另外还有年保证利率,不同产品的结算利率会有不同,具体结算利率您可以在太平洋保险的官网上查询。
万能险的初始费用是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该费用用于补偿保险公司承保时支付的各项运营费用,保监会万能险精算管理规定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上限有明确规定,我司万能险产品所收取的初始费用比例符合监管规定,并已向保监会做了备案,请您对我公司万能险所收取的初始费用合理性放心。
如果您是保单的投保人,保单在有效期内,您的家庭或通信地址发生变动,您可以通过95500、太平洋网上自助服务或我们公司营业柜面进行地址变更。您已经搬家到了上海,为了您以后办理其他业务的便利性,建议您持您及被保险人持有效身份征到我们公司的营业柜面办理保单迁移手续。
如果您是保单的投保人,您可以带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们公司的营业柜面办理保单补发手续。我们将收取10元的工本费,并给您开具收款凭证。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单的储蓄价值,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1)现金价值是保险储蓄性的体现,是投保人在退保时所能得到的金额。2)现金价值是指客户所缴保费高于保障成本、经营费用的部分及其利息,在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剩余部分。3)保费与现金价值之间的差额主要来自保障成本、经营费用和退保费用。4)退保金(现金价值)并不一定比保费低,一般来说前期保费累积的利息部分较低,所以现金价值可能比保费低;但经过一定年限的累积后,这部分的利息会相当可观,现金价值就可能比保费高。5)这里所扣除的费用主要是:保障成本、经营费用、退保费用。保障成本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责任所必须支出的成本,经营费用是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理赔、佣金等费用,退保费用是指在办理退保时保险人所需支出的费用及对投保人没有按协议履行职责而中途终止保单所收取的惩罚性费用。
如果您是保单的投保人,保单在有效期内,您的家庭或通信地址发生变动,您可以通过95500、太平洋网上自助服务或我们公司营业柜面进行地址变更。您已经搬家到了上海,为了您以后办理其他业务的便利性,建议您持您及被保险人持有效身份征到我们公司的营业柜面办理保单迁移手续。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购买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一些投保人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一、未履行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交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四、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的,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以上是寿险拒赔最常见的几种原因,通过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