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洪雪)明知北京明华宏光商贸中心所建房屋系违建,原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仁和镇胡各庄村拆迁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组组长副镇长张国勇,在开会时未依职责说明真实情况并提出异议,后又违规审核通过了该中心的拆迁档案材料,导致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该中心获得拆迁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492万余元。
记者上午获悉,顺义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顺义区仁和镇原副镇长张国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
未尽职责致企业多得1492万拆迁款
56岁的张国勇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仁和镇胡各庄村拆迁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组组长。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9月至2011年8月,张国勇任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主管土地、规划、城镇建设等工作。2009年至2010年期间,张国勇担任仁和镇胡各庄村拆迁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审核组组长,具有参与指挥部研究被拆迁人补偿资格及金额以及领导审核组成员对拆迁档案材料进行审定、核对的工作职责。
张国勇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明知北京明华宏光商贸中心在暂停公告期内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在拆迁指挥部开会研究该中心补偿问题时,未依职责说明真实情况并提出异议,后又违反规定审核通过了该中心的拆迁档案材料,导致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北京明华宏光商贸中心获得拆迁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损失达人民币1492万余元。
据了解,2014年4月,北京市检三分院在查办仁和镇胡各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士录涉嫌贪污、滥用职权案件过程中,发现张国勇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2014年9月1日,张国勇被区纪委实施双规,同年9月24日张国勇被解除双规后被刑事拘留。
自称会上研究时没敢说实话
2009年11月27日,规划科副科长曹某向他汇报,说在胡各庄村发现三处不同程度的违建,他要求向当事人发停建通知。当天下午,曹某安排到胡各庄向当事人发停建通知单。停建通知单应该盖有镇政府的章。发完停建通知后,如果当事人不提供建房手续,他们要向区规划局申请核实审批手续。
2009年12月2日,镇政府向区规划局发函,申请核实涉案地房主仇某是否有建筑规划审批手续。因为发函要盖镇政府公章,所以他向陈某汇报此事。
2009年12月3日,区规划局复函,认定仇某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曹某将复函情况向他做了汇报。
2010年10月份,王某说北京明华宏光商贸中心的拆迁补偿协议早就签了,就是没人负责审件,不审件就无法付款,后指定李某审件。他和王某等人又开会,明确胡各庄村剩下的几户被拆迁人的审核工作由李某负责。
张国勇说,“会上研究时,没人提北京明华宏光商贸公司的房子是抢建的,他们没人说,我也没敢说。北京明华宏光商贸中心肯定是在2009年5月22日暂停公告后建的,发现违建时主体刚刚完工,里面还在施工。5月22日暂停公告后新建的违建,肯定不能给拆迁补偿。”
庭上供述被告人认罪称已向领导汇报未得指示
庭审中,被告人张国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称他将明华宏光商贸中心的违建情况向镇长进行请示汇报,镇长未对下一步工作做出指示。
张国勇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国勇参与了明华宏光商贸中心拆迁资料的审核。张国勇曾就违建情况向镇长进行汇报,违建查处不是张国勇的职权可以决定的,张国勇没在拆迁指挥部会议上说明真实情况并提出异议,并不能改变指挥部决定对涉案公司补偿的事实。
辩护人表示,在北京明华宏光商贸中心刘某、杨某涉嫌诈骗案没有判决之前,公共财产的损失数额是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不应让张国勇承担全部责任。
证人证言
倒签协议加盖房屋得1798万补偿款
证人刘某证言显示,“我注册了北京明华宏光商贸中心,性质类似于个体经营,这个公司什么都没干,就是办个执照。”
刘某说,2009年,杨某跟他说胡各庄村有块地要卖,商量70万成交。“当时听说胡各庄快拆迁了,以我舅舅仇某的名义买了这个房子。我和杨某出资盖房子。胡各庄村的拆迁是杨某经手办理的,租地也是杨某出面和原承租人谈的,租地协议是倒签的,租金收据也是假的。2010年胡各庄村拆迁完,我们拿到1790多万的拆迁款。”
证人杨某的证言显示,2009年五六月,他得知一承租人在胡各庄村租赁的土地合同到期,就找其谈买房的事,最后商定70万。后来他找仁和镇胡各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某谈租地的事,使用刘某名下的明华宏光商贸公司的名义和张某签订了租地合同,以刘某舅舅仇某的名义和承租人签了一个购房协议。
2009年10月以后,杨某和刘某共同投资加盖房屋。2009年12月,拆迁小组开始和他们谈判,后来签了1798.66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协议。
接举报确定违建但领导没有批示
证人曹某在证言中称,自己原在仁和镇政府规划部门工作。2009年11月27日,有人举报明华宏光商贸中心建了违建,当天曹某等人去规划局办理定违手续,向案发地点土地承租人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是村书记张某在通知书上签的名。
曹某说,按照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副镇长要向镇长报告,镇长同意后报区城管局,区城管局再向区法制办报告,区法制办确定是否对违建实施强拆。
据多名证人证实,当时仇某的院子盖满了房。
法院判决
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张国勇明知北京明华宏光商贸中心在暂停公告期内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却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根据本案质证、认证的证据,仁和镇政府并无违法建设查处的具体程序规定,目前无法核实该违建未能最终报请拆除处理的真正原因,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对于张国勇所称涉案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款并非其一人能决定,以及张国勇的辩护人所称本案存在集体决策,刘某、杨某违规抢建诈骗拆迁款等辩解意见,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以集体研究实施渎职犯罪的,应当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等情节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应当承担的刑罚。
张国勇作为拆迁指挥部副总指挥,在集体研究明华宏光商贸中心拆迁补偿事宜时明知违建却不提出反对意见,后又在具体执行时违规审核通过涉案中心拆迁档案材料,上述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本案公共财产损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张国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国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