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简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而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并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其中,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1.性质分类
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用性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文化生活与物质生活的水平和文明程度。城市公共用地设施一般包含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
2.等级分类
(1)从使用性质分:
依国标规定城市公用设施分为8类:即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其他(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2)按城市用地结构服务范围分:
公共设施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配置。
3.用地指标
公共设施用地指标的确定,要从城市对设置的目的、功能要求、分布特点、经济、现状条件等多方面分析研究。1980年原国家建委公布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90年建设部颁布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可作为拟定指标的参考。
4.公共设施的分布规划
公共设施的规划布置要求包括:公共设施项目要配套齐全;服务半径合理;与交通组织结合好;按公共设施本身特点及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合理的建设顺序;充分利用城市原有设施等。
1.公共设施项目要合理地配置;
2.公共设施要按照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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