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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行业主要涉印花税合同类型
1. 建设工程合同 (税率:万分之三)
核心特征:以完成不动产建造、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工程为核心内容。
细化涵盖范围:
工程总承包(EPC/DB等)合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等。
关键点:
(1)、合同中必须将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建安费分项列明金额,方可分别适用对应税目税率(设计/采购/施工均适用 0.3‰); (2)、若未分项列明金额,则整个合同从高适用税率: 若合同包含租赁条款(如设备租赁)→ 按最高税率“租赁合同”1‰计税; 若合同不包含租赁条款 → 统一按“建设工程合同”0.3‰计税(设计费不再适用旧法0.5‰)。
施工总承包合同: 业主与总承包方签订的涵盖整个项目的施工合同。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土石方工程(需专业资质)
地基与基础工程
钢结构工程
幕墙工程(玻璃、石材、金属)
消防设施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梯、暖通、强弱电)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若属构筑物配套)
爆破工程
预应力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纯提供劳务,不包含材料、设备、主要施工机械(小型手持工具除外)。例如:钢筋绑扎分包、模板支拆分包、混凝土浇筑分包、砌筑抹灰分包、架子工分包。
工程勘察合同: 为工程建设提供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工程设计合同: 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BIM)、专项设计(如精装、景观、灯光、智能化)。
工程监理合同: 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合同。明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税目(原《暂行条例》下部分争议,新《印花税法》实施后明确)。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通常按“建设工程合同”计税(因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环节)。
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合同: 若包含对具体工程实施的实质性管理职责(如代表业主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通常按“建设工程合同”计税。若仅为行政协调或程序性报批服务,可能属于“技术服务”或“经纪代理”(不征)。
工程检测合同(与主体质量直接相关): 如桩基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幕墙四性检测等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制性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倾向于按“建设工程合同”计税(是其必要组成部分)。区分于一般性检测(见承揽合同)。
临时设施建造合同: 为工程项目建造临时办公室、宿舍、仓库、加工棚、围挡等的合同。
2. 承揽合同 (税率:万分之三)
核心特征: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非工程建设类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非单纯提供劳务)。
细化涵盖范围及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分:
预制构件加工定作合同: 在工厂内加工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PC构件)、钢结构构件(非现场安装部分)、门窗、预制管廊等,并仅负责交付成品(不包含现场安装)。若合同包含现场安装,则整体可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专业分包”。
非工程类设备维修保养合同: 对已投入使用的施工机械(塔吊、电梯)、办公设备、车辆等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非工程强制性检测)。
工程配套服务合同(非核心):
工程现场清洁服务合同(完工开荒保洁)
工地保安服务合同
工程摄影/航拍服务合同
广告制作安装合同: 制作并安装工地围挡广告牌、企业宣传展板、标语等。仅制作部分按“承揽合同”,若包含复杂安装(如高空大型广告牌结构安装),可能涉及“建设工程合同”。
印刷合同: 印刷工程图纸、施工手册、宣传册等。
技术检测/监测合同(非强制性): 环境监测(噪音、扬尘)、施工过程第三方监测(非主体结构安全强制性要求)、材料的一般性测试(非用于工程验收的核心材料)。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强制性工程检测区分开。
服装加工合同: 为员工定制工作服、安全服。
简单加工合同: 如对采购的钢材进行简单切割、弯曲(非复杂钢结构制作)。
3. 买卖合同 (税率:万分之三)
核心特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细化涵盖范围:
原材料采购合同: 钢材、水泥、砂石、商品混凝土(商砼)、砌块、砖瓦、沥青、防水卷材、涂料、管材、电线电缆、装饰材料(瓷砖、地板、吊顶、卫浴)等。
周转材料采购合同: 购买脚手架及配件、模板(木模、铝模)、安全网、跳板等。
施工机械设备采购合同: 购买塔吊、施工电梯、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泵车、搅拌站、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等。
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合同: 购买电脑、打印机、家具、办公耗材等。
车辆采购合同: 购买工程用车、运输车辆、行政用车。
甲供材采购合同: 由业主(建设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签订的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业主是纳税义务人。总包/分包使用该材料不就此合同纳税。
定制设备采购合同: 采购需要根据图纸定制的设备(如非标钢结构件、特殊阀门)。若合同主要条款是转移设备所有权,即使包含简单指导安装,通常整体按“买卖合同”计税。若设计、制作、安装高度融合且安装是关键,则可能按“建设工程合同”。
“租赁”变“买卖”的特殊情形: 合同名义为租赁,但约定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以名义价格或无偿转移给承租方(建筑企业),实质为分期付款买卖,应按“买卖合同”计税。
4. 租赁合同 (税率:千分之一)
核心特征:转移财产使用权。
细化涵盖范围及与买卖/承揽的区分:
纯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施工机械(挖掘机、吊车、叉车、发电机、空压机)、运输车辆(卡车、罐车)、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仪器仪表(全站仪、经纬仪)等,不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方是纳税义务人。
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租赁脚手架(钢管、扣件、爬架)、模板(铝模、木模)、围挡板、活动房构件等。
不动产租赁合同:
施工临时用地租赁(土地)
材料堆场、预制场租赁(场地)
现场办公用房租赁(活动板房、集装箱办公室)
仓库租赁(储存材料设备)
职工生活营地租赁
与“承揽合同”区分关键点 - “湿租” vs “干租”:
干租(纯租赁): 仅出租设备,承租方自行操作、负责燃料维修等→ 按“租赁合同” (千分之一)。
湿租(配备操作人员): 出租设备同时配备操作司机/人员,操作人员受出租方管理,设备运行风险主要由出租方承担 → 按“承揽合同” (万分之三)。例如:租用挖掘机带司机、租用泵车带操作手。
与“买卖合同”区分: 租赁不转移所有权(见上述特殊买卖情形)。
5. 运输合同 (税率:万分之三)
核心特征: 提供货物或旅客的运输服务。
细化涵盖范围:
工程物资运输合同: 砂石、水泥、钢材、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设备、土方等的公路、铁路、水路运输。
大型设备运输吊装合同: 仅限纯粹的运输和吊装到位服务(不包含安装调试)。若包含安装调试,则整体可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或“承揽合同”。
施工人员通勤运输合同:包车接送工人往返工地与生活区。
排除范围:
货运代理合同:仅安排运输、办理手续,不实际承运→ 不征印花税。
快递、邮寄合同:小额文件、样品寄送→ 不征印花税。
包含在材料/设备采购价格中的运费(一票制): 运费作为采购成本的一部分,已按“买卖合同”计税,不再单独按“运输合同”计税。
6. 借款合同 (税率:万分之零点五)
核心特征: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细化涵盖范围及注意事项: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周转。
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为特定工程项目融资。
银团贷款合同: 多家银行联合贷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借款部分: 由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用于购买租赁物的借款合同。
贴现协议: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明确排除)。
授信额度合同: 签订时不征税。实际发生单笔借款时,按借款金额签订的单笔借款凭证(借据、合同)征税。
非金融机构借款: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借款签订的合同→ 不征印花税(仅限金融机构与借款人)。
企业间借贷/集团内部无息借款: 不征印花税。
7. 财产保险合同 (税率:千分之一)
核心特征: 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承担财产及相关利益损失风险。
细化涵盖范围:
工程一切险(CEAR) 合同: 保障工程本身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EAR) 合同: 针对设备安装项目。
施工机具保险/机械设备保险: 保障自有或租赁的施工设备。
货物运输保险: 保障工程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机动车辆保险: 工程车辆、行政用车的车损险、三者险等。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 保障雇员在施工中的人身伤害。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保障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
职业责任险: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方的职业责任险。
排除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8. 技术合同 (税率:万分之三)
核心特征: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需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细化涵盖范围及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分: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或合作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其系统(如新型绿色建材研发、智能建造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如购买某项节能建筑专利使用权)。
技术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
技术咨询合同(纯智力服务): 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如:某新型结构体系在特定项目应用的可行性咨询)。区分于按“建设工程合同”计税的造价咨询、设计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纯智力服务): 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如:复杂地质条件下地基处理方案的技术服务、BIM模型的碰撞检查与优化服务)。关键区分: 服务内容是否属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实施、管理或强制性环节?若是(如施工图深化设计、全过程BIM应用管理),则按“建设工程合同”;若仅为独立、专项的技术支持或解决方案提供,则按“技术合同”。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非嵌入式): 购买或租赁独立的工程管理软件、设计软件(如AutoCAD, Revit, Project)使用权。若软件嵌入设备成为不可分割部分,按“买卖合同”计税。
9. 仓储合同 (税率:千分之一)
核心特征: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细化涵盖范围:
材料设备仓储合同: 租赁第三方仓库储存工程钢材、水泥、设备、预制构件等。
工地临时仓储管理协议: 若外包给第三方专业仓储公司管理现场仓库,签订的保管服务合同。
区分:企业内部自有仓库的保管活动不涉及对外合同,不征印花税。
10. 营业账簿 (税率: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核心特征: 记载资金的账簿。
细化说明:
仅对“资金账簿”征税: 指记载“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
计税依据: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纳税时点:在公司设立时(首次记载资金时)按总额计算缴纳。以后年度,该账簿记载的金额增加时,就增加部分计税;减少或不变,不退税也不补税。
电子账簿:按规定需要打印为纸质账簿的,应按规定贴花(或申报缴纳)。
二、建筑行业印花税易混淆问题
1、合同性质判定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vs 技术合同
混淆点:设计、监理、检测合同的性质认定。
判定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万分之三):直接服务于工程建设核心环节(如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主体结构强制性检测)。
技术合同(万分之三):独立提供智力成果(如BIM技术研发、专利转让),非工程实施必需环节。
案例:工程监理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非“技术合同”。
设备租赁合同(千分之一)vs 设备服务合同(万分之三)
关键区分:是否配备操作人员(“干租”vs“湿租”)。
干租:仅设备出租→ 租赁合同(税率1‰)。
湿租:设备+操作人员 → 承揽合同(税率0.3‰)。
稽查重点:合同条款需明确人员归属及风险责任,避免伪装“干租”避税。
劳务分包合同(征税)vs 劳务派遣合同(不征税)
核心差异:
劳务分包:承包方直接管理工人、按工程量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0.3‰)。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管理工人、按人头结算→ 非应税合同。
风险提示:伪装劳务派遣规避印花税属高风险行为。
2、计税依据争议
含税价vs 不含税价
规则:合同未单独列明增值税额→ 按含税全额计税。
影响:1亿元合同未分列,多缴税约27万元(以9%增值税率计)。
应对:合同条款需强制拆分“不含税价”与“增值税额”。
合同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
原则:签订时按合同金额纳税,结算金额差异不退税不补税(除非修改合同金额)。
例外:未列明金额的框架合同,按实际结算金额补缴。
甲供材合同纳税主体错位
规则:甲供材由业主(采购方)缴纳印花税,总包方使用不纳税。
3、特殊业务场景争议
EPC合同拆分纳税
要求:设计、采购、施工金额需分项列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如含租赁则触发1‰)。
案例:设计费未单列→ 整合同按“建设工程合同”0.3‰纳税(原设计合同0.5‰已取消)。
集团内部调拨凭证
规则:总公司采购后调拨分公司的结算单,若为计划执行凭证→ 不征税;若为市场化交易凭证 → 征税。
未签订合同的订单/要货单
明确征税:具有买卖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订单,视同买卖合同(0.3‰)。
4、征管实操误区
纠正:按应税行为发生时间(合同签订日)纳税,非开票或收入确认时点。
申报周期:频繁合同按季申报,非频繁合同按次申报。
异地施工纳税地点
新规:单位纳税人统一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取消工程地缴纳。
营业账簿计税调整
变化:仅“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账簿按0.25‰计税,其他账簿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