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和每一位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心每一位参保人的权益
用好医保,拒绝骗保,待遇保障和违法违规行为早知道!
(一)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附属第二医院为1200元,其他三级医院为850元;二级和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转往异地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1、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住院,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分别是300元、200元、100元、100元。
2、成年居民住院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附属第二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其他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850元,二级和专科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4、参保人在大连市统筹区域内由低等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的,只需交纳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高等级医院转往低等级医院的,不再交纳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25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未成年居民及大学生年度最该支付限额是20万元,成年居民年度最该支付限额是15万元。
(四)参保人住院自付比例是多少?
1.职工医保住院个人负担比例:三级医院15%,二级和专科医院12%,一级医院10%;转往异地的,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未成年居民及大学生住院个人负担比例:三级医院30%、二级和专科医院20%、一级医院15%、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
3.成年居民在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小于等于2万元的个人负担50%、2万元以上的个人负担35%;在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35%、25%、20%、15%。
(五)参保人应用高值药品自负比例是多少?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理赔?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67号),大病保险理赔范围不区分病种,只按照医疗费用高低计算。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只要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就可以由大病保险给予进一步理赔。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60%理赔;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65%理赔;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70%理赔,不设封顶线。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常见欺诈骗保行为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
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
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
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等行为;
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
7.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8.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等行为;
9.在特殊治疗项目,如肿瘤放化疗、移植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等项目中有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药店常见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通过空刷卡或采用刷卡后现金退付、药品回购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2.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行为,如购买生活用品串换成药品、物品等;
3.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参保人常见欺诈骗保行为
1.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
2.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
3.伪造变造医疗文书、医疗费用票据等虚假材料骗取医保待遇;
4.与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空刷社保卡及配购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等;
5.恶意超量或重复配购同类药品。
什么是医保信用“黑名单”?
医保信用“黑名单”?
(一)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
(二)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
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最高可奖励多少?
根据《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医保发〔2019〕54号),举报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欺诈骗保行为,查实后将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最高奖励资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