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之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其具备一般合同所共有的特征。除此之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定的合同类型,故而存在一些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方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单务合同则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无偿保管合同等。

(二)射幸性

以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实定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彩票和赌博等均属于此类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体现在,虽然投保人确定要支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在合同订立当时无法明确,而取决于合同订立后不确定的偶发事故。此外,当事人双方的支出与收入具有显著的不平衡性。如果在保险保障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保险赔付数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而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可能大大高于其从投保人处收取的保费。如果在保险保障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支付保费的同时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而保险人则只收取保费,却无赔付之责。

(三)补偿性或给付性

保险的最主要功能是补偿损失,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非改善或增益其经济状况,故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的特点。从基本原理上来说,补偿性在财产保险中体现为补偿具体经济损失,而在人身保险中较多体现为补偿抽象损失,因为人身损害往往难以量化。但是现实中谈及补偿性更多的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此外兼及损失补偿型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如补偿具体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保险合同的补偿性避免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当利用保险制度,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利;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引发道德风险。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衍生出了所谓的损失补偿原则,为落实该项原则,保险法律规定了保险利益、保险代位权、重复保险禁止、超额保险禁止等多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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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也称为保险的契约性,它是指保险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以合同自由为最高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5.保险的储蓄性。这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https://v.66law.cn/wenda/832515.aspx
10.?国际货物保险法>人身保险中存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的情况,也存在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人。与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同,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要求之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https://ielaw.uibe.edu.cn/fxlw/gjsf1/gjhwbxf/12954.htm
11.4.1人寿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保险知识·看云4.1.2 人寿保险的特点 人寿保险除具有人身保险的一般特征,如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性、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之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的特殊性 (1)风险的稳定性。人寿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人的死亡或生存。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或生存的概率计算。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依据生命表提供的死亡率或https://www.kancloud.cn/guapi/qbzz/17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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