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在您撰写知识产权保障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二、互联网环境里的知识产权冲突
在互联网环境里的知识产权冲突一般有两个部分:著作权和商标权。著作权是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所享受的独有的权益,作者的这个权益因为作品传达方法的影响。传达方式不一致,作品的变现形式和作者权益的意义也会不一致。到了如今这样的互联网高效运转的时代,作品禅达方式有了更多的不同,对于著作权的防护造就了新的困境,主要是因为数字化作品的属性问题、权利含义、诉讼管理这三个方面。推断一项产品是不是著作权所防护的东西,应该从三个范围来看,一是这个产品是不是具有特殊性,二是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使用一些方法复刻,三十这个产品是不是具有智慧创造的结果。数字化产品的作者应该享有别的同种作品相应的权利,包含著作权和著作财产权在信息社会里,把作品转移到网络上提供给别人传阅,使作者在资金上、社会名誉等部分获得利益,这些都是作者单独享有的权利。
针对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新困难的发生,除了透过法律方式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动进行治理,还应该同时采用技能政策和治理办法提高知识产权保障的力度。
(一)健全法律机制
从二零零一年我国加入WTO以来,最高人面法院一共拟定和修改了触及专利、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正当竞争等部分知识产权司法文件十八项,同时还透过各种审批等指向性措施,依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保障的具体司法准则,很好地解决了一些比较突出的法律实用困难,健全了知识产权诉讼机制。
(二)实施多样化的技能保障对策
着重互联网安全的扩散,透过科学影片的方法有助于大部分网民认知到互联网安全的重大风险,着重私密信息保护,在家庭计算机上使用防火墙,防治危险系统在计算机中运营。人类是互联网机能的缔造者,并且人类也是互联网安全中最主要的创造者,使用社会对互联网安全检举,趁早找到互联网发生的各种风险,另外能及时找到互互联网中违法资料扩散的位置,及时查处,保护互联网的纯净。由于现在的盗版、违法传播的情况日益猖獗,所以提升互联网隐患的预防意识也不容小觑,在互联网工程隐患预防的路途中,使用数值锁住技能是特别正确的方式。不仅是消息私密组织管理的必要设施里的内容,还是储存在计算机和自己客户端上的私密消息,都非得透过深化消息私密性管辖来确认计算机运营中的安全。在建设完美的互联网安全机能的基底上实行互联网的实名制梳理不仅可以高效提升自己消息的私密性,更可以更广泛高能的特省互联网的全面安全。
四、结语
[关键词]内蒙古;特色优势;文化知识产权;法制保障
我国内蒙古地区拥有十分丰富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内蒙古的文化产业从小变大,并逐渐在内蒙古GDP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升。在十一五的后期,文化经济的总量达到了150亿元左右,而占GDP比重是1.31%,这组数据表明文化产业在成为支柱性产业方面还具有较大的差距。这表明对内蒙古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制保障不但是必要的并且是急需的。
一、内蒙古文化产业的特色优势考察
(一)传统文化资源丰富
从内蒙古的实际历史发展过程可知,各种不同的民族在此处生活以及繁衍,自我国的商朝开始,这里就生活着众多的民族,如鲜卑、土方、山戒、东胡、楼烦、柔然、匈奴、突厥、契丹、女真、蒙古、党项以及满族等,他们创造出形式各异又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不同时代的文化交流,融合又演进了各民族的文化繁荣与创新,谱写出了北方民族的重要文化历史,从而促进我国的民族文化具有特色鲜明、多姿多彩以及底蕴深厚的特色,其意义深远。文化资源在国内外也享有很高的盛誉。此外,内蒙古还是民族风情的“博物馆”,它把民族长调、民间舞蹈、民间音乐以及民间曲艺等分类各异的作品在民族特色中得到良好的体现,如民间工艺、绘画雕刻、饮食服饰以及传统体育等譹訛。正是这些优秀的文化经过深入地研究、整合,才更好地在现代化的理念以及产业发展中逐渐提升文化价值。因此,内蒙古的民族文化需要较好地提升潜力,从而促进文化产业能够在经济发展中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民族风情较为浓郁
新型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内蒙古地域中的文化企业也逐渐意识到本地资源所具有的优势,因此,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就需要努力打造出独居价值的民族文化品牌,并能够在文化产业中形成自己的独特价值,进而能够有效推动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因此,文化企业可以从产品的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过程更好地融入本民族特色,并使得浓郁历史文化中的元素能够在不同民族特色以及地区特色中实现自己发展的价值目标,从而有效促进文化产品形成自己的独特价值,使其能够在文化市场中得到消费者青睐。因此,企业在文化产品设计以及创意的方式需要更好地融合民族性、观赏性以及艺术性,有力地突出内蒙古文化的独特价值。当前,在政策引导推动和消费需求拉动的双重作用下,文化产业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科技、教育、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已经成为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民族文化强区建设推进工作,在前期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基础上,日前更是结合全区资源条件优势,把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
(三)民族文化资源的地区特色鲜明
我国内蒙古地区拥有丰富的民俗文化资源。从东部的大兴安岭一直到西部的贺兰山,并在北部的辽阔草原至南部的丘陵、平原地带,呼伦贝尔大草原一直延伸至额济纳河,再沿着浑善达克的沙地至库布其的沙漠等,这一大片的地域中都拥有众多的自然景观,并能够对人们在文化产业发展带来良好的元素以及素材。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人文价值文化中找到许多的资源,如从古代的辽上京、西夏的黑城,阴山的岩画、红山的文化,乌兰浩特的王爷庙、那达幕大会以及鄂尔多斯歌舞海洋,初步形成了以精品旅游景区为主体的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群,特别是以成吉思汗陵旅游区、昭君博物院、大召寺等蒙古族历史文化旅游产品为主打产品。另外,以淳朴天然的乌兰伊德和查干伊德为特色的餐饮文化、昭君文化节,中国游牧文化节、草原那达慕大会等民俗娱乐节庆活动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在文化产业发展中,需要充分在地域中找到良好的民俗文化,并能够结合民族文化而创造出良好的价值,如锡林郭勒的汇宗寺、恐龙化石群等。此外,还需要重点挖掘出独具价值的民俗文化,如祭敖包、那达慕等譺訛。
二、内蒙古在知识产权方面采取的法制保障依据
内蒙古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也逐渐地认识到文化消费所带来的价值,以及对促进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要价值,这对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而有效为多门类、多形式以及多层次发展的文化产业提供良好资源。
(一)不断提升内蒙古文化产业综合实力的客观要求
根据当前内蒙古对文化发展所做的数据资料分析,近几年来,经济发展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实现了较快增长。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演艺、娱乐方面,人们越来越追求深刻的内涵,从而能够对人们的精神文化水平提升带来良好的帮助;第二,文化旅游方面,主要是越来越多的人们都希望能够感受到极具民族特色的风景,因此,旅游成为了人们能够实现此目标的重要的方式,这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三,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品,通过这些工艺品能够有效把传统文化赋予其中,一方面是增强了民族工艺品的特色,另一方面也能够提升民族工艺品的价值,从而吸引更多的人们购买。此外,特色的文化发展也成为了重要的亮点,最为典型的就是阿拉善盟的赏石业、乌海市书画业以及锡林郭勒的民族服饰业等,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是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元素,为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强大的活力。
(二)保持文化产业的多元化以及国际化方向的现实要求
这需要从内蒙古的实际地理环境角度分析,总体上呈现出东南向东西绵延的趋势,并在大约2000公里大草原中形成了典型环境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十分丰富的文化资源。这为内蒙古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如在文化产品制作以及销售过程中,可以在众多的民族文化中找到良好的文化价值,并能够在历史文化发展方面使得文化产业具有良好的民族性以及艺术性,从而能够帮助文化发展找到自己的独特性譻訛。然而,根据内蒙古初步形成精品旅游景区的现实情况,进而可以从国际市场发展方向进行思考,这一方面需要重点提升内蒙古的文化产品质量,在丰富、独特文化资源中做好开发工作,另一方面面对的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潮流,在文化发展的视角中,需要重点做好资本、技术以及管理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能够实现跨国发展,这对文化产业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这就需要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在法制保障方面重点抓紧独特文化价值的开发,同时能够创造出“走出去”的发展道路,使得文化产业能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并在竞争中逐渐由弱变强,同时抵御国外对内蒙古的文化资源占有,维护好我国的文化安全。
(三)不断拓展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潜力的根本要求
三、内蒙古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制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以及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二)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近几年内蒙古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认知虽有提高,但是依然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大量的民族文化产业的盗版制品充斥着文化市场,已经颇具规模,拥有固定的消费群体,但是剽窃现象却越来越多,使得知识产权得不到科学的保护,因此,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明显。许多企业或者个人只是为了能够赚取更大的利益,而擅自在本民族的文化创意中任意进行抄袭,从而出现了文化产品雷同较为严重,这不仅不利于文化产品的发展,而且对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带来负面作用。同时这也凸显出内蒙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再者就是人们对文化产业认知不高,并没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较高的意识,因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也不会受到较大的惩罚,这无形中就是纵容了抄袭行为,进而导致了文化产业发展没有凸显出自己的优势。还有内蒙古众多的乳业、酒类以及肉类行业,也没有做好商标以及专利保护,从而导致侵权的现象发生,而维权纠纷更加不可避免。
(三)企业在品牌认识以及保护方面的意识不够
一个有价值的品牌在企业发展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并且能够为企业发展以及提升竞争力而体现出良好的价值与作用。因此,品牌这一无形资产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虽然在内蒙古生活的民族中,他们对文化的认识度不高,但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品牌的认识。除此之外,经费缺乏的问题也导致了传统文化在开发、整合方面的力度不够,许多有价值以及有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明显不足,有的产品在开发之后,并没有对其做好延伸,同时,在文化资源方面,也出现了相对分散性问题,这对文化产业发展并且形成自己的优势以及竞争品牌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遇到了较大的瓶颈。因此,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归根到底就是需要从人才角度加强完善培育的工作,这是文化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的推动力量。
四、分析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障方面的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这需要有力地依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基础上而做到与时俱进,并能够从国情出发,结合发达国家对文化保护的经验而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使得知识产权能够更好地符合当前发展的需要,并能够在未来发展中更好地维护好知识产权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因此,内蒙古可以根据文化创意而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与条例,保护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
(二)增强企业与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良好的政策、法规保护都离不开民众积极参与和配合,因此,在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培养与提高市民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这才能够从意识角度逐渐地内化至市民生活中,同时也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在共同遵守的基础上而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与说明,同时开展形式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从而帮助公众认识各种不同的劳动之间的差异性,其实智力劳动就是众多劳动中的一种,其成果也需要得到尊重,从而使得全社会可以营造出尊重精神劳动、智力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氛围。
(三)树立内蒙古地方法制化视域下的民族文化品牌
目前,内蒙古要在草原文化、民俗文化以及历史沉淀中打造出特色文化的品牌。一方面通过加强国内外交流和合作方式,同时积极引入管理与经营的理念,促进具有创意人才得到良好的发展,这对提升文化产业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是从内蒙古的文化资源中加强综合开发,把历史文化、民族风情、餐饮产业发展、生态资源以及能源基地融为一体。开发内蒙古地区独具价值的马头琴、草原歌舞以及蒙古长调等,积极地打造出文化精品。并对文化企业加强扶持,打造出实力雄厚的大中型集团,进而把文化产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
(四)促成多维度下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五、结语
论文关键词: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专利制度
一、网络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影晌和冲击
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的,很难为权利人所控制。
知识产权的本意即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持有者在传播他们作品时的权利,在于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动,以创造一种机制来强化作品所有权,并对受侵害或处于受侵害危险中的知识攸提供一种救济的形式。而网络从诞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进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图实现知识和信息的共享。显然,这一目标直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相对立。
知识产权的另一大特点足“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二者无疑又构成了一对矛盾。
网络的日益壮大发展,引出了知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国际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管辖权与准据法的确定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砹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的侵权内容的汁算机终端等波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是,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如果被侵权人不能直观地找出侵权行为地,必定要借助其他力量,这样就提高了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让行为人以其登陆的服务器位于某地的一个网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辖难免有些牵强。所以,这一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曾有人提议通过采取技术措施来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这些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极大,同时也有碍网络的正常发展。于是更多的国家、学者,正通过JJu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通过刳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些矛盾。网络上没有国界,从来没有一种传播方式像网络这样迫切地要求各国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二、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
由于网上复制作品的方便快捷,使网络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给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震撼。“网络在允许研究者、教育者、艺术家、作者和出版者以一个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他们的市场的同时,也能让任何匿名或者无形的著作权盗印行为将网络上展示的任何东西进行复制和传播。”
三、网络上的商标侵权纠纷
随着数字技术臼新月异的发展,网络上形形的商标侵权纠纷愈演愈烈,在商标权保护领域掀起层层巨浪。其中,尤以“链上的商标侵权之争及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为最。
在美国的TicketmasterCooperation一案中,被告微软公司所创建的“西雅图人行道”网站未经同意,采用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商标作为链接的“锚”,而且没置纵深链绕过其主页,使用户在微软的网页上通过点击“锚”直接访问到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订票系统和其它信息。TicketmasterCooperation在中指控微软的这种行为构成“电子形式的剽窃”,是对其商标的盗用和滥用,淡化了其商标的价值,损害了其商业信誉。虽然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而告终,但是关于链接的侵权之争远远没有结束。
继超文本键接之后,网上商标侵权纠纷的另一热点是由网上搜索引擎(SearchEngines)引发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某个网主: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然用户不会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正如所有商标侵权纠纷一样,隐形商标侵权纠纷的关键也足是否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即公众是否会以为其要查询的商标所在网页与实际访问的网页之间有某种联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误认的可能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隐形使用他人商标时一股并不需要提示被查询的商标与网页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关系。但是,隐形使用他人商标,靠他人的商业信誉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其淡化、乃至冒用他人知名商标之嫌总是在责难逃。
四、网络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在专利法中一股都规定可以授以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传统专利制度对新颖性的地域性标准作了如下几种规定:“绝对新颖性标准、相对新颖性标准和混合新颖性标准。之所以有以上不同的地域性标准,关键是各国山于不同的利益而各选择一个适合自己国情的标准。然而,网络上是没有国界限制的,对任何一项技术而言,只要有人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节点上将其输入了网络,只要我ffJ能从国内的节点上访问到该内容,那么就可以推定国内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访问到陔技术的内容。依专利法的规定,这样的技术无疑是已经丧失其新颖性的。这样一来,任何人都可以把网络作为一个武器,尤其是发达国家,要阻碍那些采取相对新颖性或混合新颖性标准的国家的发明人在其国内就某项技术取得专利权就非常之简单。只要是将有关技术在网络上,无沦是采取何种标准,最终都肯定会认为该技术已经丧失新颖性。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展望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国内船舶行业从事工程设计、咨询和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工程公司,起步于船厂设计。随着国家城市建设的发展,九院公司积极拓展民用建筑领域,所设计的许多建筑作品获得了行业认可。
笔者认为,九院公司设计的某些独具特色的原创性建筑作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上尚缘”花园洋房为例,它吸收了中国传统民居和西方建筑的特点,将石库门洋房和新式里弄融会贯通,自成一体,成为上海城市的独特景观。
虽然,因受地理环境制约,“上尚缘”的整体建筑不可能在其他地方重现,但就单体和局部细节来说,其中不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可能性,试举其中三例:其一,花园洋房室内空间为垂直布局,并层层退台形成露台,既创造了户型的多样性,又获得了丰富的立面效果。这种层层退台的露台设计理念,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其二,花园洋房弄堂式的室外楼梯作为公共交通,前后贯通,便利通畅。这种弄堂式的室外楼梯建筑构件,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三,花园洋房的立面设计结合平面功能,通过瓦片、面砖、涂料,以及老虎窗、阳台等单体建筑构件,体现海派花园洋房的特征。这种由老虎窗、阳台等建筑构件,通过图案、色彩的搭配所形成的建筑单元,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建筑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新加坡已有实例。2008年,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曾授予申请人在住宅楼中设置“空中花园”设计理念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设计要点为通过在住宅楼的不同楼层上设置花园,将地面上的植物复制到空中。由此看来,建筑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对于实施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的技术垄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成为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一般情况下,建筑作品的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但建筑作品涉及者太多,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都可介入。为此,各方可在对应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对设计单位来说,可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对建设方而言,可约定“设计成果在建设方支付清设计费后归建设方享有”。
以九院公司为例,关于著作权的约定,公司在对外签订设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时,对具重大意义的项目,约定“委托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归九院公司所有”。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建筑业领域,建筑作品著作财产权主要涉及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包括四种方式: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指设计图纸的印刷、复印、扫描等;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指按照设计图纸建造建筑物;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指对建筑进行摄影或录像;立体到立体的复制,指根据建筑物外观,建造与他人建筑物外观相同的建筑物(通常不太可行)。
3建筑设计的商业秘密和商标权保护
在建筑行业,除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外,商业秘密和商标权保护也不失为一大特色,但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现分述如下。由于建筑设计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单专业工程设计,它必须与结构等其他专业协调一致,才能满足建筑物整体功能的发挥。在九院公司,对结构设计较多采用申请专利的手段加以保护,但申请专利就意味着公开,并可能导致被侵权。因此,对一些可以不公开、又不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例如结构计算书、结构计算程序等,公司采用商业秘密手段来保护。九院公司为此专门制订了《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确定范围、确定原则,商业秘密载体标识、加密等保护措施。
商标注册,是建筑设计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开发的新领域。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我国首次将立体商标列入商标注册行列。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保障措施;研究探索
二、企业搞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非常重要
我国从一穷二白的农业国家,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货物贸易国、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是在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我国企业实施坚定不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结果,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骨干成分,企业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企业的发明创造和品牌是信誉的凝结,品牌一旦在消费者心中竖立起来,就可以成为质量的象征、安全的象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就会在消费市场不断扩大份额。从当前的国际国内市场来看,我国自主品牌建设滞后,不仅全球知名品牌最少、成长慢,就连一些曾经在国内响当当的老字号、老牌子也举步维艰,甚至倒闭破产。为什么我国的制造业大而不强,核心问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较低,因此,在创新驱动的过程中,企业作为自主产品创新的主体,必须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创造和使用,加大自主品牌的培育、保护和宣传力度,着力解决制约知识产权发展和品牌供需结构升级的突出问题。
三、企业确保知识产权有效管理的制度措施
参考文献:
[1]冯晓青.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其保障[J].广东社会科学,2010,01:181-186.
[2]钱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的路径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4,01:197+201.
[3]李颖.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8,09:98-101.
[4]陈伟,于丽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保障体系研究[J].经济纵横,2007,24:129-131.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障措施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问题
1.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度不够,缺乏专业性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
3.企业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不够完善
市场化的时代,一切都是自由选择和自由发展的,在市场上同类行业众多,竞争压力大,而企业和员工之间又是市场化的双向选择关系,所以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大,可谓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员工。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密意识不强,对企业员工没有进行保密工作培训和保密意识培养,造成员工保密意识薄弱。伴随着员工的流动而导致技术的流失,技术人员的跳槽导致企业核心技术在专利申请中丧失新颖性的情况时常发生。
4.企业知识产权的奖惩制度欠缺
我国大部分企业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没有建立合理、科学的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很好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奖励机制会导致员工的创新性下降,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会使得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缺乏,敬业度不高,进而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漏洞百出,最后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保障措施
1.明确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要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就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在企业内部明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由企业的高层直接领导和负责是正确的选择。根据企业的发展规模和自身实际情况,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设立具体的技术组、法务组等若干小组,每个小组都有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并选拔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协调各部分之间的工作,最大限度发挥个部门的强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地位应当与传统企业中的财务部、销售部等相当。只有在制度上确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地位,才能有效的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2.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和人才培养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密制度的法律维护
对于一般员工,人事部门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合同层面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对于技术人员,企业应当和他们签订更加严格的保密协议和违约惩罚机制,保证技术人员的服务年限,约定技术人员离职后的脱密期限。此外,可以通过让技术人员技术入股的形式加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使技术人员既能用心研发,又能劳有所得。
4.优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奖惩机制
企业不仅要在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规范下,履行职务发明等的奖励和支付报酬的义务,更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纳入企业章程中。通过法律以外的协议更大的奖励员工在知识产权创造、维护等过程中做的贡献,相应的,当然也可以约定更大的惩罚力度。如此,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使员工更加积极主动的发展和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姜军伟.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2013.
一、知识产权的传统归属:民法理论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是一种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共同作用的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品,而对知识产品进行产权上的保护,我们就必须首先承认其被权利人私有的属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律像民法一样属于私法。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民事权利的定位,这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②
(一)民法的私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基本原则是对法律的概括性规定与总结,调整方法是基本原则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有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就对应什么样的调整方法。民法是私法的基础,代表着私法领域最为一般的规则和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平自愿原则都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在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运用以及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都有所体现。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之一就是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般认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智力创造成果在创造、利用、保护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其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隶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一致性。
(四)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民法是权利法,强调天赋人权,以权利为核心。民法通过从法律的层面上赋予各平等主体以各种民事权利,保证其权利的有效行使,保护其不受非法的侵害。在民法的制度上设立的体系是围绕权利主体的设定、权利的客体、权利取得、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救济和权利保护的框架进行的。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也同样是依照这样的体系设立构建的。例如,我国的新著作法赋予了各权利人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法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⑥
(五)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二、知识产权的另类视角:经济法理论
(一)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垄断
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立法使命就是反垄断。如何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分界,使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个合理的定位问题,是知识产权垄断控制法律思想中最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性质与制度模式的再探讨
以民法为核心的传统法律部门只能在微观领域对社会经济作出调整,其自身的修正无法彻底的消除局限性。商品经济下,市场的调节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会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紊乱以及经济结构的严重不平衡。经济法能够从全局观念出发,实现“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全面加速我国现代化的发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