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要从事日用品生产和销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由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A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接受委托审计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与甲公司销售经理进行了访谈。销售经理表示,甲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采用以下四种交货方式:
第一种模式:以甲公司仓库为交货地点,由客户自提产品同时交付货款开具发票;
第二种模式:以甲公司仓库为交货地点,由客户委托甲公司安排外部专业运输公司将产品发运至客户仓库,由客户承担运费,客户收到产品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种模式:先由甲公司收取产品预收款,待收到款项再将产品发至客户。
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案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对营业收入确认做了新规定,因此甲公司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营业收入的确认时点也各不相同:
第一种销货模式下由客户自提产品的同时付款开票,应以收到货款或收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或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二种销货模式下客户委托甲公司安排运输将产品发送至客户仓库,客户收到产品办理付款手续,应以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三种销货模式下甲公司收取预收款方式,应在产品发出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结合上述案例,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营业收入确认时点,可概括体现为以下五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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