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7微言之分红保险TVOG

在人身保险行业内,普遍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分红保险对于保单持有人的分红,不能为负!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IFRS17准则下,比较值得推敲。

IFRS17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涉及这个问题的主要是B67-B71(小标题为:所含现金流会影响其他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现金流或受其影响的合同)。

另外,与此有关的资料、文献,如下图所示。

下文,将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分红保险,是否适用于IFRS17准则B67-B68?

二是,根据准则B67-B68,如何计量分红保险履约现金流?

三是,如何理解准则B67-B6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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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

是否适用于准则B67-B71?

准则B67界定了保险合同,是否符合B67-B68的讨论对象。

准则B67中要求保险合同,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如上图所示。

1.分红保险,是否满足准则B67(a)的条件?

准则B67(a)要求,保单持有人与其他保单持有人,共享同一个基础项目池的回报。

根据《精算规定》第十三条,“十三、保险公司应为分红保险业务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单独账户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

因此,由分红保险保单及其对应资产组成的分红账户及账户盈余,可视为在同一账户中所有保单持有人共享的基础项目回报。

分红保险满足B67(a)的规定。

2.分红保险,是否满足准则B67(b)的条件?

准则B67(b)要求,因向共享同一基础项目回报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付款,而导致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基础项目回报相应减少;或者因向保单持有人付款,而导致其他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基础项目回报相应减少。

根据《精算规定》,分红保险在其所属分红账户层级计算盈余,然后再按对可分配盈余的贡献计算每张保单的红利,从而实现当前账户中保单的持有人之间共享分红账户的盈余。

同时,根据《精算规定》第十七条:

“十七、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一)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其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

(二)分红账户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等于该账户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的累积值减去该账户已分配盈余的累积值……

十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保险公司在确定本期保单红利分配方案时,应测算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水平。

……

(二)在红利计算和红利分配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可以为负……”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因此其中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即其中推定义务部分,也属于保单持有人共享的基础项目回报的一部分。

而通过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对未来分红水平的平滑,分红保险实现了在当前保单持有人与未来保单持有人之间共享账户的盈余。

即对当前保单持有人的给付,会相应减少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从而减少未来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基础项目回报。

例如:

上期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为0元,当前分红账户出现1亿元的亏损,导致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亏损0.7亿元。

这时由于派发红利水平不能低于0元,因此派发给当前保单持有人的保证红利为0元。

同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减少为-1亿元。

即该分红账户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基础项目回报减少为-0.7亿元。

也可参见TRG201809AP10第15段2。

因此,分红保险满足准则B67(b)的规定。

分红保险同时满足准则B67(a)与B67(b),从而符合准则B67-B71规定的共享基础项目回报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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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准则B67-B71

如何计量分红保险履约现金流?

1.准则B68:计量合同组履约现金流时,须同时考虑已签发与未来签发保单

准则B68要求在计量一个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时,须考虑现有合同向其他合同组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其他合同组保单持有人,包括当前以及未来的保单持有人。

也就是说,对于分红保险,在计量其合同组履约现金流时,须同时考虑对当前已签发与未来签发保单的给付。

其中,未来签发的保单,不仅限于当前合同组未来签发的保单,也包括共享同一基础项目回报的未来合同组中的保单。

具体可见TRG201809AP10第10段3。

2.准则B69:不考虑从另一个合同组保单持有人得到的基础项目回报份额

为此,准则B69要求在计量分红保险合同组履约现金流时,不考虑合同组由于向保单持有人的保证给付,而从另一个合同组保单持有人得到的基础项目回报份额。

即合同组A基础项目亏损100元,红利保证给付为0元。等价于另一个合同组B基础项目回报减少100元,给付给合同组A,使其红利给付为-100+100=0元。也等价于合同组A将-100元给付给合同组B。

但计量合同组A时,不应考虑合同组B给付给A的100元,或者不应考虑A给付给B的-100元。计量合同组B时同理。

而根据准则B68,对于合同组A,合同组B可以为当前已签发保单的合同组,也可以为未来签发保单的合同组。

3.准则B71:无须将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分摊至合同组或者合同组内的保单

当合同组内保单全部终止时,根据准则B71,该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仍可能包含预计将给付给其他合同组的当前或未来保单持有人的款项(即该合同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公司可以在高于合同组的层级(例如分红保险合同组合层级),将所有合同组产生的履约现金流确认为负债(即分红保险合同组合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也即,无须将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分摊至合同组或者合同组内的保单,进而造成在合同组或保单终止时无法将分摊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支付给其他合同组的当前或未来保单持有人,只能由分摊的合同组或保单承担。

具体可见《应用指南》第52页。

4.红利现金流,不应与0取大!

根据以上分析,按照准则B67-B71的规定,在计量分红保险履约现金流时,红利现金流不应与0取大。

这时,从理论上讲,分红保险的分红保证成本,在共享同一基础项目回报层级,也即分红账户整体层级,并不存在。

从计量实务上讲,在不同经济假设下,未来红利现金流将呈对称分布,此时TVOG必然为0。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务上,按照准则B67-B71的规定,分红保险TVOG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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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B67-B71

可能存在的两点争议及辨析

1.可能存在的两点争议

准则B67-B71的规定及其得出的结论,似乎与行业内对于分红保险的一般理解存在差异。

导致有可能出现以下一些争议:

(1)在分红保险履约现金流计量中,考虑对于未来保单持有人、未来合同组的给付,似乎与准则第35段(不应将合同边界之外的预期保费或给付确认为负债或资产)的规定相冲突。

(2)按照准则B67-B71得出的分红保险TVOG为0的结论,与对于保单持有人派发的红利不能低于0的最低保证,似乎存在矛盾。

而且,虽然分红账户的亏损通过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在权益上共同归属于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

但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分红账户未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负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中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即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中的推定义务,并无法实际做到由保单持有人共同承担,从而最终似乎只能改由公司股东承担。

2.观点辨析1:考虑对于未来保单持有人、未来合同组的给付,恰恰符合准则第35段!

当将保证给付视为当前合同向其他合同组未来保单持有人的给付时,恰恰符合准则第35段。

而按保证给付计量履约现金流,反而违反了准则第35段的规定。

依然沿用之前的例子,合同组A得到未来合同组B4的给付100元:

未来合同组B的现金流在边界外,不应确认负债或资产。因此,合同组A的履约现金流不应考虑未来合同组B的100元,即合同组A的履约现金流中红利现金流为-100元。

同时,合同组A的红利现金流-100元,也可视为给付给未来合同组B。跟据B68(a),向未来合同组B的保单持有人给付的-100元,应包含在合同组A的履约现金流中。

即为“做法1”。

而如果按照“做法2”,合同组A的履约现金流中红利现金流为0元,等于将合同边界外的未来合同组B的现金流确认为负债100元。

从而违反了准则第35段的规定。

3.观点辨析2:分红保险是否存在保证,是三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关于分红保险是否存在保证,这里面其实存在三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在当期无法向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派发负的红利,即无法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红利,从而在当期向单个保单持有人提供了一个最低为0的红利保证给付。

第二个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经营分红保险业务是否存在红利给付的保证成本,即TVOG是否大于0。

第三个问题,即便存在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使得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在权责发生制度上共担分红账户的亏损,但为负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否能够实际做到由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共担,抑或存在最终只能改由公司股东承担的可能。

第一、二两个问题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更多属于收付实现制上的问题,而后者更多属于权责发生制上的问题。

其次,第一个问题讨论的是对于单个保单持有人的给付问题。而第二个问题讨论的则是对于保险公司在分红保险业务整体上承担的给付成本问题。

第一、二两个问题讨论的对象层级完全不同。整体往往并不等于部分之和,因此从第一个问题出发并不能在逻辑上得出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最后,第三个问题讨论的是一个资产能否得到回收、是否需要计提减值损失的问题。

即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当其为负时,其中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即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中的推定义务,作为负的负债即资产,能否得到回收,抑或存在最终只能改由公司股东承担的可能。

这属于减值损失讨论的问题,与第一、二两个问题讨论的内容完全不同。

通俗地说,第二个问题讨论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是否欠另一方钱,而第三个问题讨论欠的钱能否得到偿还。不能因为欠的钱存在偿还不了的可能,就在权责发生制上不承认欠钱的一方欠了钱。

4.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减值测试

那么,当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为负时,应如何考虑其减值呢。

我们试着提出一个减值测试方案:

分红保险所有因红利与0取大导致的保证给付,均视为该合同组向当前、未来合同组的给付。

然后仅对于准则报告日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中的推定义务金额与已签发的保单未来红利现金流现值的合计值,进行减值测试。

当合计值大于等于0时,无须计提减值损失;当合计值小于0时,将该值计提为减值损失,进入当期损益,同时增加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这既符合IFRS17准则B68与35的要求,也符合IAS36准则对于资产减值的要求。

同时,进行减值测试使用的已签发保单未来红利现金流现值,根据准则B68的要求,不考虑向保单持有人的保证给付。

这样,在风险中性概率下,减值测试等价于在无风险利率下进行折现。

即当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中的推定义务,与基于无风险利率计算的已签发保单未来红利现金流现值之和小于0时,计提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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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IFRS17准则

与行业传统观点差异的根源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分红保险,IFRS17准则与行业传统观点存在较大差异。

而产生差异的根源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对于红利保证给付

传统观点:红利保证给付是公司对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给付。

IFRS17准则:包括保证给付在内的任何对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给付,都减少共享同一个基础项目池的保单持有人所享有的基础项目回报(或者用TRG201809AP10中的说法:终极回报5)。

因此,都是共享同一个基础项目池的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相互给付。

(2)对于保险合同边界

传统观点:未来签发的保单属于合同边界外的保单,分红保险的计量只应考虑当前已签发的保单。

IFRS17准则:由于包括保证给付在内的任何对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给付,都是共享同一个基础项目池的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相互给付。

因此,保单持有人得到的保证给付,有可能属于未来签发的保单的持有人对当前得到保证给付的保单持有人的给付。未来签发的保单的现金流属于合同边界外的现金流。

因此,在计量当前已签发的保单时,不应考虑保单持有人得到属于合同边界外现金流的保证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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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IFRS17准则下

分红保险的TVOG为0

IFRS17准则下分红保险TVOG为0。

其中,涉及的具体操作如下:

(1)预测分红保险未来红利现金流时,应不考虑红利保证给付。

(2)当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中的推定义务与基于准则报告日已签发保单预测的未来红利现金流现值的合计值小于0时,应进行减值测试。

测试时,使用已签发保单未来红利现金流现值,且不考虑向保单持有人的保证给付。

本文作者:闫鹏

目前,供职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产品精算部价值管理处/偿付能力管理处经理(主持工作)。

注:

1TransitionResourceGroupforIFRS17InsuranceContracts.

2Thestaffobservethatwhenaspecifiedpoolofunderlyingitemsconsistsoftheinsurancecontractsissuedtothepolicyholdersthatshareinthereturnsofthatpool,thecriteriainparagraphB67ofIFRS17aremet.Thisisbecausethepaymentstopolicyholders(includingthosearisingfromguarantees)reducetheultimatereturnonthepoolofunderlyingitemsthatissharedbythepolicyholders.

3Thesubmissionisaboutannualgroupsofcontractsthatallshareinthereturnofaspecifiedpoolofunderlyingitems,withsomeofthereturncontractuallypassingfromonegroupofpolicyholderstoanother.Thesubmissionobservesthatthiscouldbebecauseofguarantees,proportionatesharinginthereturnsofthepoolorbecausesomecontractshavelapsedorexpiredandthereturnduetothemwasnotpaidoutatthetimeandsoinsteadisaccumulatedandpassedtofutureannualgroupsofpolicyholders.

4合同组A得到的保证给付,可以来自:当前合同组在当前的给付、当前合同组在未来的给付、未来合同组在未来的给付。此处为了举例方便,假设合同组A得到的保证给付来自未来合同组B在未来的给付。

5TRG201809AP10第10段:thepaymentstopolicyholders(includingthosearisingfromguarantees)reducetheultimatereturnonthepoolofunderlyingitemsthatissharedbythepolicyholders.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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