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发票号码(INVOICENUMBER),此处填写发票号码。
⑸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OFGOODS),填写货物名称,此栏允许填写货物总称。
⑹唛头(MARKSANDNOS),保险单唛头应与发票、提单等一致,也可只填“ASPERINVOICENO。XXX”。
⑺包装及数量(QUANTITY),如以包装件数计价者,则将最大包装的总件数填入;如以毛重或净重计价,可填件数及毛重或净重,如果是裸装货物,则表示其件数即可;散装货物则表示其重量,并在其后注明INBULK字样。
⑼总保险金额(TOTALAMOUNTINSURED),即保险金额的大写数字,以英文表示,末尾应加“ONLY”,以防涂改。
⑽保费(PREMIUM)一般已由保险公司印就“ASARRANGED”(如约定)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笔保费及费率可以不具体表示。
⑿装载工具(PERCONVEYANCE),填写装载船的船名。当运输由两程运输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如再转运到内陆加OTHERCONVEYANCE。如空运,则填“BYAIR”或“BYAEROPLANCE”;如陆运,则填“BYTRAIN”、“BYWAGONNO。XXX;如以邮包寄送,写“BYPARCELPOST”,若采用海陆联运方式,则填“BYS.SXXXANDTHENCEBYOVERLANDTRANSPORTATIONTOXXX”。
⒀起运地和目的地(FROM…TO…)此栏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当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可填写“FROM装运港TO目的港W/TAT转运港(WITHTRANSIPMENTATXXX),也可打成VIA转运港ANDTHENCETO投保最终目的地。例如:货物由上海运达纽约港后,转运到芝加哥.提单可打成:“FROMSHANHGAITONEWYORKANDTHENCETOCHICAGO”或“FROMSHANGHAITONEWYORKINTRANSITTOCHICAGO”。
⒁承保险别(CONDITIONS),本栏系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填写时应注意保险险别及文句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即使信用证中有重复语句,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最好按信用证规定的顺序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RISK”、“USUALRISK”或“TRANSPORTRISK”等,则可投保一切险(ALLRISKS)、水渍险(WA或WPA)、平安险(FPA)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如信用证中规定使用伦敦学会条款,包括修订前后或修订后的,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承保,保单应按要求填制。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
⒂货损检验及理赔代理人(SURVEYINGANDCLAIMSETTLINGAGENTS),一般选择在目的港或目的港附过有关机构为货损检验、理赔代理人,并详细注明代理人的地址。如果保险单上注明保险责任终止是在内地而非港口,则应填列内地代理人名址。如当地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可以注明由当地法定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如果信用证自行指定买方选择的代理人,则不应接受。
⒃赔付地点(CLAIMPAYABLEAT),此栏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填制。如果信用证中并未列明确,一般将目的港作为赔付地点。如买方指定理赔代理人,理赔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所在国内,便于到货后检验,赔款货币一般为投保额相同的货币。
⒄日期(DATE),日期指保险单的签发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服务,所以要求保险手续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日期也应是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的日期。
⒅投保地点(PLACE),一般为装运港(地)的名称。
⒆签章(AUTHORIZEDSINGAPORE),由保险公司签字或盖章以示保险单正式生效。
⒇背书(ENDORSED)1、空白背书(BLANKENDORSED),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商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名称。当来证没有规定使用哪一种背书时,也使用空白背书方式。1、记名背书,当来证要求“DELIVERYTO(THEORDEROF)XXXCOMPANY(BANK)”或“ENDORSEDINTHENAMEOFXXX”,即规定使用记名方式背书。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DELIVERYTOXXXCOMPANY(BANK)或INTHENAMEOFXXX的字样。记名背书在出口业务中较少使用。2、记名指示背书当来证保单条款规定为:“INSURANCEPOLICYORCERTIFICATEINNEGOTIABLEFORMISSUEDTOTHEORDEROFXXX”时,具体做法:只要在保险单背面打上“TOORDEROFXXX”,然后签署被保险人的名称就行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