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如有证据表明承运人没有收到货物或没有装船,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承运人都可以反驳,举证责任在于承运人。但提单一旦转让,提单即成为货物的最终证据,对善意受让提单的第三人来说,承运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等于占有了货物。2.提单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不同的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较有保障性)。备运提单:指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接管待运的提单。这种提单具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如何时装船、装上什么船等)。所以,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它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因为集装箱轮船公司需要在内陆收货站装箱,内陆收货法确定装船日期,所以签发备运提单。
指船舶出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运输货物,双方就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在国际易中,当需要运输大宗货物时,一般都有采用租船合同的方式进行运输。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2.特点
租船合同只具有运输合同的作用,它既不能作为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也不能起到所有权凭证的作用。租船合同不受《海牙规则》的制约,主要受各有关国家国内法调整。但对于参加《海牙规则》的国家来说,对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应适用《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3.种类
(一)概念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指一方预先向他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他方对约定的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约定数额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二)保险单内容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一种保险单据。主要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运输工具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开航日期、保险起讫地点、保险金额和偿付地点及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等。(三)承保的风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各国现行的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大致有:(1)自然灾害,一般指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流冰和其他类似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2)意外事故,一般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和其他类似的事故。(3)一般风险,通常指盗窃、雨淋、玷污、渗漏、破碎、受潮、串味、受热、钩损、锈损、包装破裂等。(4)特殊风险,指战争、敌对行为、罢工、进口国拒绝进口或没收、拒绝提货等。(四)承保的损失海上保险的损失仅限于上述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又称为海损,海损按照货物损失的程度可分为: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1)实际损失:指货物完全灭失,如货物被火烧尽;或货物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如水泥遇水变成硬块。(2)推定全损:指被保险的货物的实际损失已经不可避免,或者对受损货物的修复的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到达目的地后该货物的价值。2.部分损失
指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有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有意和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特殊费用。特殊牺牲的情况:如遇到狂风巨浪,为了避免全船覆没而将一部分货物抛入海中。特殊支出的情况,如为使船舶脱险,雇佣拖船拖曳所花费的拖驳费用。共同海损由获得安全的财产,即由幸存的船舶和货物依其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的分摊的理算,多采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规则》共同海损理算后应由货主分摊的损失部分,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单独海损:指被保险目标的物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损失。这种损失仅涉及到船主或货主单独一方的利益,只能由受损的一方单独承担损失。对于货物的单独海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须视投保的险别和保险单条款的规定而定。(五)保险险别险别是确定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和赔偿责任的依据。险别不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范围也就有所区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别,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别由投保人选择。1.基本险别
它包括: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属于货物自然特性或正常损耗所造成的损失。⑤战争及罢工引起的损失(但投保特别附加险的,不在此限)。2.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国际上通行“仓至仓”原则。我国“人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亦采用此种条款。按照“仓至仓”原则,保险人的责任期限自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到达收货人仓库,则最长责任期限以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若是海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则适用“水面危险”原则,即从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止。(七)保险损失的赔偿1.保险赔偿的条件
索赔人须拥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货物的损失,须是由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风险直接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2.索赔手续
当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或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要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等有关单据和凭证。3.索赔期限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案例1: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4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案例2:我方按CIF术语出口坯布300包,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有滴漏,致使该批货物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此项损失是向保险公司还是向船公司索赔,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