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刑事诉讼法债权

文丨任志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法学博士;王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助理,法学硕士。

中文关键词非法集资;涉案财物处置;提前处置程序;资产管理人

一、非法集资案件财产处置的现状与困境

(一)当下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模式

(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困境

1.资产形式复杂多样

2.资产处置堵点较多

由于涉案财产种类、形式多样,导致资产处置工作面临的难点、堵点较多,比如集资款用于购买土地、股权的,资产处置工作便涉及土地、股权的置换与调整,进而出现多部门和程序的碰撞与冲突,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便可能导致资产处置不到位或者长期难以处置的结果。在有的案件中,部分资产形式表现为古董、玉器、字画等古玩商品,资产处置工作便涉及古玩的价值鉴定与价格评估,而在鉴定评估机制不健全、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资质不明确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资产处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导致处置效果不良,匆匆终止本次执行。

3.资产处置周期较长

4.部分涉案财产保管、保值困难

5.资产接管缺乏法律规制

资产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需要具有资质的机构接管,避免损失扩大。司法实践中部分集资人名下有果园、牧场、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性项目,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会出现项目无人经营管理的局面,其价值自然无法保证。类似案件并不是个例,目前关于资产接管的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和空白,实践中的做法更是五花八门,将农场地、果园地放任不管则更容易在集资参与人心理打上“刑事诉讼无用论”、“帮倒忙”的印记,既不利于案件办理,也会对司法权威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确立资产接管法律依据,优化资产接管程序,促进审理与处置的有效衔接,为解决资产处置难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6.资产处置不力与集资参与人诉求矛盾突出

司法实践中,资产处置不到位、不及时与集资参与人追赃挽损诉求不理性、不客观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年龄较大、投入的资本往往是其全部的财产,而资产处置职能分配与规则往往不能满足其内心期待。对于价值易贬损、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亦或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资产,部分集资参与人希望参与资产处置程序,甚至提出“自找门路”处置资产的想法。现有资产处置是多部门联合,涉及各方面专业知识及法律规则,由集资参与人深度参与可能性较小,“自找门路”式维权的方法更非妥当之举。集资参与人在预计其财产退赔诉求无法全部实现的情况下,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重判被告人的请求,并组织人员反复信访、多次信访、群体信访,给办案机关带来较大压力。

二、非法集资案件财产处置问题根源分析

从统一性角度讲,资产处置涉及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但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各司其职,不能有效统筹解决资产归集、变现与清退,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但无法系统甄别资产性质,审判机关依法认定财产性质但对款项去向无侦查权。实践中,集资款项通过地下钱庄等多途径转出,查处难度很大,往往在审判阶段才出现款项去向线索;还有部分行为人利用境外服务器组织集资,后台数据资料更加难以取证,大部分款项因扣押不到或权属不明而处置不能,同时,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工作在机构配置、分权设置、法法衔接等方面均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资产确认、变现、评估、管理、处置不科学易造成资产减损,导致矛盾突出。[6]

(二)涉案财产中的法律关系趋向复杂化

(三)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应对财产处置先天不足

非法集资案件爆发以来,关于刑事诉讼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与规则不在少数,更多是在刑事法律框架下的讨论,真正落地的效果可见一斑。司法资源宝贵性与法律关系复杂性、资产处置专业性之间的矛盾仍未被有效调和,单纯在刑事诉讼程序框架内难以建立起高效的资产处置程序。一方面,鉴于审前处置的不平衡性、涉案财产性质的复杂性及刑事诉讼的程序性等要求,处置工作主要由公检法及其他机关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开展。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先天的“封闭性”,甚至部分案件因为涉密等因素无法公开,导致集资参与人前期完全处于被动等待的状态;在财产处置程序启动后又因对财产情况、处置规则及程序等规范性做法不清楚、不了解等原因,无法参与到刑事处置程序当中,进而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

另一方面,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犯罪有其特殊性,从判决来看,行为人吸收资金方式多为借贷资金、投资入股、理财等,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涉案公司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通过合同发生,涉及到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及投资基金方面的民商事法律规范,进而发生刑民交叉的困境。刑事审判的重点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退赔事项则仅在文书中用“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8]等简单字眼带过,这是刑事诉讼先天的不足,无意也无力涉足民商事领域。“先刑后民”的规则虽然理论上能够保证资产优先偿付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但在法律关系不清、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更加不利于实现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的目的。

(四)部分集资参与人缺乏法律思维与意识

三、非法集资财产处置问题解决思路

(一)指导原则与思想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非法集资案件财产处置的根本原则,财产处置的权力和程序都必须有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处置主体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事,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越权、违法处置财产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非法集资财产处置工作应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坚持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公开拍卖、变卖等形式依法开展。

2.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效益最大化原则是非法集资案件财产处置的基本原则,以实现涉案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强调以最大限度实现资产变现价值、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为目标,处置涉案资产。根据资产类别和状况,按照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对易贬损、不易保存、可能产生新费用的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变现;对租用的涉案办公场所,及时清理、腾退并解除查封措施。

4.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非法集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使得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面临巨大威胁。老百姓投入的钱款血本无归的结果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财产的处置与发还一方面是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投资人挽回损失,但最根本的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矛盾因素。因此,在追赃挽损的过程中,要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最终追求。

(二)以庭前会议为节点启动审前处置程序

审前处置程序,是以庭前会议为依托,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开展认罪案件涉案财产集中提前处置的一项程序。审前处置是与判后处置相对应的概念,是处置程序提前介入案件审理的制度。涉案资产的处置以被告人的集资行为构成犯罪为基础,本文所论述的审前处置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提前启动处置程序

提前启动财产处置程序的案件应是被告人认罪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确认构成犯罪的案件。虽然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普遍,但在尚未针对部分财产提起民事诉讼前,判断被告人与投资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依然要通过刑事审判揭开其虚假面纱,任何自然人或者单位均无权擅自要求他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因此,在刑事诉讼框架下对涉案资产进行处置的前提必须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受刑事惩处为前提。可以说,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提前启动资产处置,既能够最大限度保障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也是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良好体现,从而能够给予其更大限度的从宽,进而促使其积极配合资产的管理与控制,对于降低信访压力、妥善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2.以庭前会议为节点启动提前处置程序

3.资产提前处置规程设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5条第3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它为办案机关提前处置涉案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情况复杂,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繁杂,利益受损群体庞大,涉案资产处置稍有不当,就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对于提前处置的资产,可以由审判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处非职能部门共同决定是否启动、如何启动。程序启动后,应召开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通报经营管理、财产处理、分配方案及进度,保障集资参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处置程序包括集资参与人登记、财产变现、归集、发还等事项;资产处置工作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进行,需要进行资产管理的,应当广泛吸纳刑事、商事、金融等领域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参与。总之,要确保资产处置全过程坚持合法、公开、科学、高效的理念进行。在案件审理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足以影响其定罪的,由启动机关对资产处置进行综合研判,以最有利于追赃挽损的原则统筹处理。

(三)创设资产管理人管理涉案财产机制

资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涉案资产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涉案资产的分类清理、保管保值及参加民事诉讼等活动。对于被告人认罪或者作罪轻辩解、辩护,并经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可以确认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启动资产提前处置程序;对于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作无罪、案件事实不清等辩护的案件,做好涉案资产处置的前期准备(暂不启动资产提前处置程序)及资产管理工作。针对上述两种情形都需要创设资产管理人制度,有效管理涉案资产。

1.创设资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涉案资产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具有类似性,其财产或资产状况大多形式多样、权属不明、时效不清、法律关系混乱等特征。我国商事破产程序具有较为详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规制,在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财产经管接管上具有成熟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管理人制度方面。商事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具有法定性、法律地位独立性、利益关系中立性、能力专业性的特征,[11]是在企业资不抵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依职权指定的专业中介机构。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根据和解、清算、重整三个不同程序履行不同的职责,具有资产管理、处置、分配、人员调汰、技术更新等职能,根据债权人会议决策及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置要求。《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指定、更换、组成、排除事由(即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规定管理人工作报告制度,规定管理人必须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破产程序与非法集资涉案资产处置程序在财产管理方面具有同源性,都需要专门机构集中保管和清理,在目前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管理制度尚未科学建立的情况下,借鉴破产清算程序,在非法集资涉案财产管理与处置程序中创设资产管理团队,根据投资人代表会议的决策及司法机关、处非职能部门决定妥善管理涉案资产,是当下资产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充分的迫切需求。

第二,债权人会议方面。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整个债权人团体的意思发表机关,[12]是破产财产处理方案的决策机构,其作出的决策体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企业破产法》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十项职能,并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对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进行询问、表决等方面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形成了系统的、流程化的债权人参与模式,是维护破产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的法律基础。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而言,其最终向非法集资被告人主张的也不过那一纸债权,站在被告人应当承担退赔责任的角度,集资参与人实际与破产债权人无异,其资产处置的知情权、参与权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说,商法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为尚处封闭状态下的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程序提供了更好的完善思路。

2.涉案资产管理与处置制度构想

借鉴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制度设计,结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特点,拟提出涉案资产管理与处置制度的如下构想:

(四)立法建议

1.完善庭前会议与先行定罪制度。明确庭前会议召开原则,规定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一般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不召开庭前会议应当说明理由;明确庭前会议规程,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增加审查内容,针对认罪认罚的案件或者仅作罪轻辩护、辩解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对基本事实和关键证据进行审查,从而构建起先行定罪制度和赃款赃物先行认定机制。

2.创设涉案资产管理与监督制度。明确以确保最大限度、最大比例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为目标创设资产管理人团队。确立资产管理人性质、地位、职责、介入规范;明确司法机关及处非职能部门对资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完善涉案资产管理与处置的有效衔接,确保资产管理、处置平稳、顺利过渡,实现利益最大化。

3.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充分尊重集资参与人意愿原则。设立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制度、听证制度等,拓宽资产管理人了解资产状况的渠道;创设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制度,对管理人成员的选任形成有效制约;制定资产管理、处置公开程序,搭建信息公开平台,充分保障集资参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四、结语

自非法集资案件爆发以来,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是一直困扰刑事司法审判的难题。理论和实践中对此有很多探索,鉴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处置和判后处置都有其固有的弊端,均不能实现财产处置公正性和效益的有机统一。经实践探索,提出了在审判阶段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规则对涉案财物先行处置进行分流,并有效吸纳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对财产进行处置、管理的做法,望能够对理论探讨提供思路,对实践中有效解决财产处置难题提供有益的借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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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11sqpe2.html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http://www.scsgsl.cn/news/12514.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侦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无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精确判断,故只要经初步审查,发现可能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应根据本条规定处理。 9.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以同https://www.faxin.cn/v2/flfg/sfzl/content.html?gid=H4669
6.民间借贷中常见刑事风险及刑事合规要点可以预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民间借贷作为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发区,将再次受到各级监管部门的严格审视。值此时机,笔者结合近年来办理刑事案件的部分经验,借本文对民间借贷领域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合规要点予以梳理,以期对民间借贷领域资金的合规融通有所裨益。https://www.shui5.cn/article/90/10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