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做好涉老领域社会稳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由赫山区人民法院、高新公安分局依法依规追缴了涉案被告人部分非法吸收的集资款和违法所得退赔款。经研究,特制定益阳市衡福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以下简称衡福海案)集资款返还工作方案,现予以公告:
一、返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
(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9刑初13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刑初387号、(2021)湘0903刑初829号、(2022)湘09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中,有关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和按比例返还的判项。
二、返还对象
返还对象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认定以及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委托第三方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湘天勤会所专字[2020]第240号)认定的集资参与人2105人(其中41人已全额领回本金,不在本次返还范围)。
(二)返还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未返还本金余额,即集资本金减去已支付集资人资金后余额(含退回本金、已发放利息、已发放红包等)。集资参与人名单、未返还本金余额以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湘天勤会所专字[2020]第240号)为准,本次返还资金500万元。
四、返还原则
(一)按比例返还原则。“衡福海”案集资参与人返还资金以实际追缴到位资金为限,依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9刑初13号判决书判项“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返还比例=实际追缴到位资金÷集资参与人未返还本金余额。
五、返还程序
(二)采集银行账号信息。返还资金采取银行打卡发放的方式,为确保“人户”一致和资金安全,工作专班委托长沙银行益阳分行及各区县支行现场采集银行账户信息(各营业网点联系方式附后)。集资参与人如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可致电其居住所在区县长沙银行营业网点,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将上门办理银行账号信息采集。
(四)银行打卡发放。长沙银行益阳分行将根据工作专班制定的“衡福海”案集资参与人返还资金方案打卡发放。
六、特殊事项
七、特别提示
(二)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冒领返还资金或者干扰资金返还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小程序说明
(一)资金返还对象可通过手机识别本公告中提供的二维码进入《衡福海集资诈骗案集资资金信息查询核实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资金返还对象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验证码后,可查询核实本人资金信息。
(二)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确认一位资金返还对象的资金信息。资金返还对象对本人的资金信息只需确认一次,一旦确认不能再更改。为确保信息安全,资金返还对象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
(三)返还对象本人无智能手机的,可以委托本人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等查询确认。
(四)《衡福海集资诈骗案集资资金信息查询核实系统》只提供资金返还对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