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角度来讲,汽车经销商提供服务属于马克思经济学中“社会分工”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我国汽车产业近些年来的迅猛发展也充分佐证了这一点。
其次,从对GDP贡献率、解决就业、税收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据统计,2018年全国汽车4S店2.9万家,从业人员近300万人,经销商集团实现税收贡献300亿元。可以说汽车经销商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解决劳动力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一点也充分佐证了汽车经销商提供服务这一“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和汽车产业自身发展的角度来讲,汽车经销商依法提供包括:车辆保险兼业服务、协助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代为办理车辆挂牌等服务,既顺应国家经济政策导向,也是汽车行业服务升级、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的内在需求。
汽车经销商收取服务费应当做到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在行业实务中,汽车经销商向消费者、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从法律性质上,一般可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需要获得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和不需要获得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对这两大类服务,如何做到具备合法性,现分述如下:
第一类:需要获得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服务,比如:经销商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兼业代理服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服务费(保险佣金),必须要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根据《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第130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法律规定,经销商如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收取佣金,则必须要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二类:不需要获得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服务,比如为消费者提供的“协助办理贷款服务”、“代办车辆挂牌服务”(上述两类服务均具有劳务服务的性质)以及为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这类服务尚无法律要求具备法定资质(“协助办理贷款服务”、“代办车辆挂牌服务”这类劳务服务自不必说,为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未规定提供此类居间服务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定资质)。
汽车经销商在没有法律禁止且未规定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服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对上述服务收取合理劳动报酬。对于经销商在提供该类服务时,如何做到依法合规,根据行业实务和法律规定,建议如下: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经销商在向消费者提供此类服务时,需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0条分别规定的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获得充分保障。具体到行业实务中,就是需要向消费者明示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种类、范围、价格等信息,在消费者明确知情的基础上,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而非强迫交易、捆绑销售(比如:《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最终与消费者就提供此类服务达成合意。
2.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经销商要确保与消费者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与消费者签订提供有关服务的合同,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上述内容分别规定在《合同法》第3条—第6条)。
4.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角度来讲,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入账并开具发票(如确实因发票种类原因未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也要在增值税申报表列为无票收入,依法纳税,避免逃税、漏税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汽车经销商在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等价有偿的服务、收取费用,不仅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相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到汽车消费领域,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汽车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现阶段汽车消费服务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对于这一主要矛盾,唯有通过发展去解决。我们坚信:在政府部门、汽车行业、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中国汽车消费领域的明天一定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