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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2006年版)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概述

1、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

确定。

2、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3、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

的原因或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4、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5、有形风险因素也称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

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

6、无形风险因素也称认为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通常包括道

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7、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

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8、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的含义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

减少,即经济损失,一般以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等形式表现,而像

精神打击、政治迫害、折旧以及馈赠等行为的结果一般不能视为损失。

9、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

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这类损失又可成为实质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直

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等,在某些情况,间接损

失甚至超过直接损失。

10、在风险管理中,通常将损失分为四类: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

损失。

11、按产生原因,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12、按标的,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财产损失通常

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人身风险损失一般有两种:收入能力损失和额外

费用损失;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3、按性质,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14、按社会环境,风险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15、按行为,风险可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16、风险的特征:不确定性、客观性、普遍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第二节风险管理

1、含义:是社会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2、在风险管理演变过程中,最有影响的风险管理形式是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即

大多数现代风险管理形式就是从购买保险实践中发展而来的。

3、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

管理效果五个环节。

4、风险识别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的内容。

5、风险估测是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6、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风险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同时,在

实务中还要考虑风险管理与整体管理目标是否一致。

7、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可以分为

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

8、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9、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避免、预防、抑制。

10、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

动自留,转移风险又有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两种方法。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1、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这答道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从经

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角

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保险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

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4、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和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5、保险费用厘定的基本原则:公平性、合理性、适度性、稳定性、弹性。

6、保险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

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8、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

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9、总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

10、保险的特征:互助性、法律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11、保险的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和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

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按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

保险;人身保险包括忍受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1、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保障功

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深深保险的给付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

金融中介作用。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

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

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

益性的原则。

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体现在:社会保障管、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

用管理。

5、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社会关系管理起

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

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最基本的功

能,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最根本的特征。

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

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2、《汉漠拉比法典》是一部关于保险的最早法规,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种原

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3、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抵押借款制度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一

种最早形式。

4、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兴盛于英国。

5、尼古拉.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

6、埃德蒙.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

7、在西方非寿险保险公司中,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一般都占保费总收入的10%以上。

8、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常用指标有两个,即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保

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

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

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2005年,我国保险密度为380原,保险

深度为2.7%;而2003年世界平均保险密度已达469.6美元(约合3887.1元人民币),平

均保险深度已达8.06%

9、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

10、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经营主题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

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第三章保险合同(L2.3)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偿合同、保障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3、有偿合同: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障

合同:保险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有

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附合合同:一方当事

人事先拟定,令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

义务,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标的在

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

4、保险合同的种类:按性质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按是否确定保险

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按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

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

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按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按承保方式分为原

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5、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均采用不定

值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与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

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

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

人。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

5、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

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

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子女投保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有限定。被保险人

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同属一人,二是分属两人。被保险人的数量可以是1

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多少,都应该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6、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

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

7、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要内容有:保险条款及其分类、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9、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

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

纷适用的条款。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

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2、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

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

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3、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

4、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

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

5、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

6、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我国

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大量使用保险凭证。

7、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最重要的书面形式。

8、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9、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

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

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10、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主题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

法、合同内容合法。

11、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保险合同主题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

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

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

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3、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

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

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第三章保险合同(4.5.6)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缴纳保险费义务、防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通

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损失施救义务、提供单证义务、协助追偿义务。

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说明合同内容、及时签单义务、

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3、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财产保险中的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

生而引起的各种费用。

4、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责任免除

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2、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

项的变更。

3、在财产保险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自

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将终

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在人身保险中,因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的变更

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5、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具体包括:保险标的数量、价值

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风险程度的变化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保险期限的变更;人

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6、保险合同的变更,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另一

种情况是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如风险程度增加的变更。否则,投保人会因违背合同义务

而承担法律后果。

7、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保险合

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

8、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

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天)仍未缴纳,则保险合同中止。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10、保险合同的终止有五种:自然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任务而终止、因

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

11、自然终止: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

因。

12、因保险标的饿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

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13、因解除而终止: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

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儿胡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约定解

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4、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

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

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的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有权解释、无权解释。

3、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

督管理部门。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仲裁解释。

4、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此相冲突,否则无效。

5、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

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6、行政解释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

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7、仲裁解释是指保险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仲

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仲裁结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

事人不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无权解释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9、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10、申请仲裁必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

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协议选定,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11、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

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

的方式。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现行保险

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

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

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新手合同订立的约定与

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

性。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4、告知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在我国,保险立法

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两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形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

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5、保证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

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课件,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题是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

6、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

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默示保

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默示保

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例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

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7、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

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

示,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8、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

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9、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有告知不实即

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主

要有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托报人,或者

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10、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解约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

不退还保险费。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之前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

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对因此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请款搞得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醉酒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1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保证,

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所以,保险人应就违反保证条款事项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但不能就此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

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

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

和期待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

4、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

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5、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的抵押权人

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

保管、占用、适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

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6、财产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

的全过程中存在。

7、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保险利益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8、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具体具体包括:1)

为自己投保;2)为他人投保: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9、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

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

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

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分为两种

情况,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

11、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或合同)应承

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等可投保公众责任险;产

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药剂师、美

容师、会计师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雇主可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12、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

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债权人有要

求,可以投保保证保险。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

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

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2、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赔偿方法。

3、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保险金额是保险人

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受

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赔付金额也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4、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

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

5、免赔额赔偿方法:“指保险人对免赔额以内的损失概不负责,而仅在损失超过免赔

额时才承担责任。

6、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损失分摊原则。

7、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代位

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8、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

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

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9、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1)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

三者的行为所致;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

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10、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双方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

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如超过应归还被保险人所有;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

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三,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

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损害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首先,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

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其次,

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

为无效;第三,如果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使保险

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

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11、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但是在实践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

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2、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

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13、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来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14、损失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

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被保险人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额。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开、公正、

公平原则。

15、损失分摊的方法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三种,我国一般采用比例

责任制的方式。

16、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人身保险。但医疗费用保险

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近因原则

1、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当损失的原因有两个

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

即为近因。

2、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单一原因、多种原

因同时发生并存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

第一节保险销售

1、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

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2、保险销售是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保险销售的意义:首先,保险公司只

有通过销售环节才能达到生产目的;其次,保险产品只有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才能产生效用,

第三,保险销售是实现保险经营目标的重要条件。

3、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准保户开拓、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

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4、准保户开拓就是识别、接触并选择准保户的过程。准保户开拓是保险销售环节中最

重要的一个步骤。准保户的鉴定: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5、准保户调查与分析的内容主要有: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

况、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

6、一般说来,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一个完整

的保险方案至少应该包括:保险标的的情况、托包风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

费率的高低、保险期限的长短等等。

7、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1)有针对性的解答准保户的疑问;2)促成签约:保险销售

人员在准保户对于投保建议书基本认同的条件下,促成准保户达成购买承诺的过程;3)指

导准保户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切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投保人签字,否则,将使保险合同无效。

8、保险销售渠道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直接销售渠道有直销人员销售、

国内保险市场上的代理人主要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二节保险承保

1、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

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进入承保环节,就是进入了实质性谈判的阶段。承

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和经营

效益的高低。

2、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核保、作出承保决策、缮制单证、复核签章、收取保

费。

3、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环节的核心,其主要目标在于辨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严格

规范核保工作是降低赔付率、增加保险公司盈利的关键,也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

低的重要标志。

4、承保决策有四利「正常承保、优惠承保、有条件的承保、拒保。

5、缮制单证是保险承保工作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能否实现和义务能否顺利履行。

6、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投保标的物

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认真检查投保财产可能发生风险损失的风

险因素、对投保财产的关键部位要重点检查、严格检查投保财产的风险防范情况)、有无处

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情况、查验被保险人以往的事故

记录、调查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

7、风险单位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范围。一般的说,风险单位

有四个构成条件:一是面临损失的价值、二是引发损失的风险事故、三十财务损失的影响程

度、四是遭受损失的法律权益主体。

8、风险单位的划分一般有三种形式:按地段、按标的、按投保单位。

9、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一般分为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和非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在寿险核

保中尤其重点考虑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年龄和性别、体格及身体情况、个人病史和家族病史、

职业、习惯嗜好及生存环境。

10、风险类别有标准风险、优质风险、弱体风险、不可保风险。

第三节保险理赔

1、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

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2、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重合同、守信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3、保险理赔的流程:接案、立案、初审、调查、核定、复核、审批、结案、归档。

4、接案包括报案和索赔申请两个环节

5、立案是指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受理客户索赔申请,进行登记和编号,使案件进入正式

的处理阶段的过程。

6、核赔调查在核赔处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核赔处理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

7、核定是对索赔案件作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

8、复核是核赔业务处理中一个具有把关作用的关键环节。

9、非寿险的理赔流程:接受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偿保险金、

损余处理及代位求偿等步骤。

10、审核保险责任的内容有: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损失是否由所承担的风险所引起、

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

有效期内、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索赔是否有欺诈。

第四节保险客户服务

1、客户服务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以实现客户满意度最大化,维系

并培养忠诚客户、实现客户价值与保险公司价值的共同增长为目标。

2、保险客户服务包括保险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主要有免费查询热

线、定期拜访、契约保全、保险赔付等。

3、保险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有:提供咨询服务、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接报案、查勘

与定损服务、核赔服务、客户投诉处理服务。

4、对承保标的的放在防损是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有:制订方案、

重点落实、特殊服务。

5、人寿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寿险契约保全服务、孤儿保单服务。

6、寿险契约保全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合同内容变更、行使合同权益、续期收费、保

险关系转移、生存给付。

7、常见的合同权益包括:保单借款、现金价值利益、自动垫交保费、交清保险、展期

保险、险别转换等。

8、续期收费服务包括续期保费收取过程中的续期交费通知、续期保费催缴、续期保费

划款、保费预交转实收、保费豁免、保费抵交、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等。对绝大多数客户而言,

最关心的保全服务就是续期收费的问题。有两个问题对提高续期收费服务的质量非常重要,

一是确实掌握信函投递情况,二是经常主动的联络客户。

9、准确、方便的为客户提供生存给付服务是留住客户、体现公司服务水准的重要手段

之一。

10、孤儿保单服务包括:保全服务、保单收展服务和全面收展服务。

第六章财产保险(1.2.3)

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1、广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

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务中一般称之为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法

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的特征:财产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

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3、财产风险的特殊性,既有自然灾害,又有意外事故。既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责

任,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利润损失等。

4、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广义财产标的可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狭义财

产保险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保险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家庭财产

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

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

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5、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从产生来看,保险利益产生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从量的限定

而言,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从时效而言,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到

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都存在。

6、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价值。

7、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

险责任的期限。工程保险中,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而定,即受到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在货物运输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

围。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

8、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

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

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9、财产损失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

10、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产品有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险和财

产一切险。

11、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主要有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资保障

型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抵押房屋保险。

12、我国运输工具保险险种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

13、我国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险种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货

物保险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14、我国常见的工程保险险种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及其损坏险。

15、常见的特殊风险保险险种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等。

16、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业务种类。

17、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其他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可单

独承保的责任保险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18、凡权利人要求担保对方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常见险种一般有商业信用保险

和进出口信用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常见

的保证保险险种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

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

19、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

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其常用险别是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

和综合险。

20、企业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可以承保的财产。可保

财产通常可以用以下两种不同方式加以反映:一是会计科目,二是企业项目类别。

21、特约可保财产是指那些价值不易确定,或在一般情况下因遭受保险事故而致损的可

能性小,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品名和金额的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

产。特约可保财产又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和需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

22、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

珠宝、玉器、古玩、字画、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加保险特

约条款的特约可保财产一般包括矿井及矿坑下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23、企业财产保险的不可保财产主要指:1)不属于一般性生产资料或商品的财产,如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等:2)缺乏价值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等;3)承保后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会与政府的有

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4)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不能

承保的财产;5)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险建筑;6)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

过程中的物资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畜禽类应投保养殖业保险

等。

24、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主要负责赔偿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

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5、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基本险责任外,还负责赔偿因暴雨、洪水、台

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原因

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26、企业保险财产基本险的附加责任:如暴风、暴雨、洪水保险、盗抢保险、雪灾冰冻

保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雹灾保险、水暖管爆裂保险、破坏性地震保险等。

27、企业财产综合险的附加责任: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盗窃险、橱窗玻璃破

碎险、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破坏性地震保险等。

28、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一是

按账面原值确定,二是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保

险价值是指保险财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最近

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保险

财产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自行估价或按照重

置价值确定。其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29、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

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分为基本费率和附加费率。基本险、附加险费

率又具体分为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三大类。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

用于保险期限不满1年的业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

30、企业财产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

任。

31、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

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相同的比例赔偿。

3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一般按照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33、如第三者造成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4、补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恢复原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

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

35、家庭财产保险可附加入室盗窃、管道破裂和水渍的特约责任。

36、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是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内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

物资。

37、一般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3年或者5年,保险责任均自保险单约

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对于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抵押房屋的保险期限为

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最长期限为

20年。

38、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处理主要采

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说,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

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

系。

第六章财产保险(4.5.6.7.8)

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

1、机动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附加险

因各公司的条款规定不同而异,一般不能独立承保。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三种: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按实际价

值确定、按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3、在各种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

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4、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实行绝对免赔额(率).

5、按责免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6、机动车辆赔款计算方式:赔款=(实际价值或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

事故责任免赔率)*(1一绝对免赔率)一绝对免赔额。

7、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一般不

超过责任限额的一定比例。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处理:赔款=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

责任免赔率)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的是连续责任制,所以,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10、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

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

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12、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为交通

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13、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共同附加险为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14、所有基本险和附加险的附加险为不计免赔特约险。

15、无赔款优待制度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即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保险赔款的保

险车辆,且保险期限均为1年,在续保时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的优待。

16、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按期续保。

17、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标准: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

例为10%,上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的

基础上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18、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为续保时上一保

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第五节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1、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保障对象、承保标的、承保风险、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期限和保险关系六个方面。保障对象的多变性、承保标的的流动性、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保险合同变更的自由性、保险期限的空间性、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和

保险人朔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可按离岸价、到岸价和目的地市价确定保险金额。离岸价是

指货物在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起运地发货票价;到岸价是指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加上到

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目的地市价是被保险人在目的地的货物销售价。大多数财产保险公

司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到岸价确定的。

3、若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

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

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厘定要考虑的因素有:运输方式(直达运输、联运、集装

箱运输等)、运输工具(陆运、水运、空运)、货物的性质(一般货物、一般易损货物、易

损货物和特别易损货物)。

5、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六节责任保险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包括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责

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

2、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有两种,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

第七节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的特征: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强调损失共担、风险调查困难。

2、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

保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

信用保险。

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的初级产品

和消费型工业产品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是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

险机构使用最广泛、承保量最大、比较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种类。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

承保信用期限超过2年以上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4、合同保证保险的种类有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

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5、产品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第八节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的特点:地域性、季节性、连续性、政策性。

2、农业保险的种类: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3、种植业保险包括农作物保险和林木保险。农作物保险包括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

期农作物保险;林木保险包括林木保险和果树保险。

3、养殖业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畜禽养殖保险分为牲畜保险和家禽

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分为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

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

2、人身保险的特征:人身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

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3、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受很多因

素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

4、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首先,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其

次,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分。标准

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成,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

相符。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对于非标准体,需增收特别保费、降低

保险金额或限制保险金给付等。

5、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就产生而言,是产生于人与人之间;就量的限定而言,是无限

的;就时效而言,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是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6、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有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

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7、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是定额给付性合同,支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

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

8、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费率采用的不是自然费率,二是均衡费率。人身保险

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

保险。

9、保险期限的特殊性:是长期合同,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

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10、人身保险的种类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

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健康保险分为意料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人寿保险

1、人寿保险共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新型

人寿保险五类。

2、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两类,终身寿险又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建交终身寿险三类。

3、定期寿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定期寿

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

约定的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

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

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4、终身寿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保险的

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或

称“退保金”。

5、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

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6、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季度保险金

的人寿保险。其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限

内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即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

用于生存给付。

7、年金保险的分类:以交费方式可分为延交年金和期交年金;以被保险人数分类可分

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可分为定

额年金和变额年金;按给付开始日期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按给付方式可分为终身年

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

8、年金保险是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

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1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

9、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

金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又分为确定给付年金和退还年金。

10、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性低工资收入人群需要的人寿保险。

多采用等待期或消减给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

简易人寿保险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其主要原因包括:免体检造成的死

亡率偏高、业务琐碎使附加管理费增加、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

11、团体人寿保险是用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

保障的保险。

12、团体人寿保险的特征: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适用团体保险单、成本低、保险计

划灵活、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

13、团体保险费率的制订,主要考虑投保团体的业务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

等,其中理赔记录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

14、新型人寿保险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三种。

15、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

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16、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

身保险产品。投资帐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帐户,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

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投资帐户可以是外部现有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设立的。

17、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

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之和(方法B)。

THE END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处理;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http://www.360doc.com/document/14/0728/06/17715608_397714483.shtml
2.平安保险招聘考试重点2由乙无偿返还甲 甲某无权要求返还 由乙返还甲,甲退款给乙 √ 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返还给甲 34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规定是() 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https://www.jianshu.com/p/3e16fc0db28b
3.保险基本知识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http://www.sino-life.com/service/xfzswzq/bxxfzjy/jbzs/512415.s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第五十六条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https://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93_2.htm
5.寿险产品寿险产品条款寿险种类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即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一笔资金以养老。终身人寿。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http://cmbchina.cignacmb.com/node/7555.html
6.什么是生存保险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生存保险也叫生存金,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生存金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在於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是指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日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向保单受益人支付的金额,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亦被称为储蓄保险。 https://insurance.cngold.org/jczs/c8939863.html
7.A两全保险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结合B两全保险的生存保险金额和两全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生存或者死亡都能够获得保险金给付答案 A,C,D,E 解析 考察的是两全保险相关知识点 多做几道 关于保险供给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保险供给仅指保险供给者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类的多少 B 保险供给的内容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 C 市场环境影响保险供给 D 保险供给能为客户提供心理https://www.koolearn.com/shiti/tk-st-112805.html
8.什么是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为条件的人寿保险,它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以下是生存保险的主要特点和目的: 给付条件:与死亡保险不同,生存保险的保险金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进行给付的。 储蓄功能:生存保险除了提供保障外,还具有储蓄的性质,通常用于积累资金,满足未来特定需求,如子女教育金、婚嫁http://www.zebao.net/article/detail/id/52
9.什么是生存保险金和满期金这种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将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生存保险的最显著特点是,只有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才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通常不会给付任何https://m.shenlanbao.com/wenda/topics/374749
10.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身保险题库考点(每日一练)考试题库163、单项选择题 客户投保定期寿险,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保险金。 A.不给付,但退还保费 B.不给付,不退还保费 C.给付 D.给付90% 点击查看答案 164、单项选择题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http://www.91exam.org/exam/87-4484/4484761.html
11.都会长虹年金保险(分红型)汇总材料202009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3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https://www.nbcb.com.cn/gryw/yyzc/ab_15000014.shtml
12.会计视野法规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17.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判令合同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及https://law.esnai.com/mview/60037
13.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纲要(精选6篇)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得同一风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财产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m0918m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