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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人寿[2018]两全保险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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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安联超级随心(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3.1、3.2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我们对责任免除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字体加黑的内容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释义
样本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4.4保单欠款的扣除
释义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五部分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
现金价值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1受益人
2.
保单生效日
1.3投保范围
5.2保险事故通知
3.
保单周年日
1.4保险期间
5.3保险金申请
4.
保单年度
1.5犹豫期
5.4保险金给付
5.
周岁
1.6合同终止
5.5诉讼时效
6.
满期日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部分合同效力的恢复
7.
基本保险金额
2.1保险责任
6.1效力恢复
8.
到达年龄
2.2责任免除
第七部分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
累计应交保险费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1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10.
自杀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八部分其他重要事项
11.
毒品
第三部分关于您的保单红利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酒后驾驶
3.1红利分配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2红利分配方式
8.3年龄或性别错误
14.
无有效行驶证
3.3临时红利
8.4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15.
会计年度
第四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8.5合同内容变更
16.
保单欠款
4.1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8.6法律法规
17.
利息
4.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8.7争议处理
4.3保单贷款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含两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给付累计应交保险费的比例
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
160%
四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
140%
六十一周岁及以上
120%
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
100%
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
500%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申请降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应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额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15]结束后,我们将根据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您可以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费的任何一种方式获得分配的红利。若未作选择,我们将视作您选择了“累积生息”形式。
(1)现金领取
若您作此项选择,领取红利时,您须持我们的红利通知书和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累积生息
若您作此项选择,则每年的红利将被保留在我们这里累积生息,其利率由我们每年公布。累积生息而产生的累积红利可由您随时书面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或者选择和其他保险利益一起支付。
(3)抵交保费
若您作此项选择,现金红利将被划至本合同的保险费帐户;在保险费支付期结束后,如果您没有要求变更为其它红利领取形式,我们将视作您变更为“累积生息”。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对于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如您未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的百分之八十;
(2)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大于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您部分还款的,该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您申请保单贷款的,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须质押于我们。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文件的原件;
2)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银行账号。
(2)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无息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该项目保单年度末的金额将列示在本合同所附的现金价值表的对应列内,实际
(1)一次交清方式下,本合同一次交清保险费;
(2)年交方式下,被保险人身故时应交年交保险费次数×本合同年交保险费;
(3)半年交方式下,被保险人身故时应交半年交保险费次数×本合同半年交保险费;
(4)季交方式下,被保险人身故时应交季交保险费次数×本合同季交保险费;
(5)月交方式下,被保险人身故时应交月交保险费次数×本合同月交保险费。
若此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根据本合同2.3条的约定做过变更,我们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应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