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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投保人签字:日期: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单月度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至75周岁(见9.2)。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见9.4)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5、账户的运作管理
5.1万能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5.2保单账户: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5.3账户价值计算: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您支付趸交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等额增加;(2)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3)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4)如果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5)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5.4结算利率: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计的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本合同上期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5.6保证利率: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5.8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最低为10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应低于1000元。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5.9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9、释义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基本特征
犹豫期、部分领取及退保一、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最低为10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应低于1000元。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三、退保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利益演示
利益演示示例:被保险人30岁,投保时选择趸交保险费10万元。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初始费用和风险保险费。第1保单年度退保费用为5%,以后各年为0%。假定在整个保险期间,保证利率维持2.5%不变。各保单年度的保险利益详见下表:
保单年度
年末年龄
当年度保费
累计
保费
进入保单账户的价值
结算利率(保证)
结算利率(中)
结算利率(高)
年末个人账户价值
年末身故保险金
年末
现金价值
1
31
100,000
102,500
107,625
97,375
104,500
109,725
99,275
106,000
111,300
100,700
2
32
105,063
110,316
109,203
114,663
112,360
117,978
3
33
107,689
113,073
114,117
119,823
119,102
125,057
4
34
110,381
115,900
119,252
125,215
126,248
132,560
5
35
113,141
118,798
124,618
130,849
133,823
140,514
6
36
115,969
121,767
130,226
136,737
141,852
148,945
7
37
118,869
124,812
136,086
142,890
150,363
157,881
8
38
121,840
127,932
142,210
149,321
159,385
167,354
9
39
124,886
131,130
148,610
156,041
168,948
177,395
10
40
128,008
134,408
155,297
163,062
179,085
188,039
20
50
163,862
172,055
241,171
253,230
320,714
336,750
30
60
209,757
220,245
374,532
393,259
574,349
603,066
70
268,506
281,931
581,636
610,718
1,028,572
1,080,001
80
343,711
360,897
903,264
948,427
1,842,015
1,934,116
90
439,979
461,978
1,402,741
1,472,878
3,298,769
3,463,707
100
563,210
591,371
2,178,414
2,287,335
5,907,593
6,202,973
注:1、本利益演示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2、实际的账户结算利率以本公司公布的为准,在上述演示中,本公司假定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假定中档结算利率为年利率4.5%,假定高档结算利率为年利率6%;3、上述演示是在投保人没有部分领取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投保人申请过部分领取,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会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