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死亡,当生命走到尽头时,你会选择气管插管、上呼吸机去竭尽全力地挽救生命还是选择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
朱国萍说,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安乐死”所表达的意思是没有痛苦的的死亡。对身患绝症、频临死亡的人,为了减轻其身体和精神所受病痛折磨的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自己生命的过程。
“目前,我国安乐死行为仍处于不合法阶段。但是安乐死可减轻病人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且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正确分配。”朱国萍说。
在她看来,在面对亲人生不如死的病痛折磨时,更多人认为"温柔"的结束痛苦的死亡过程,比靠医疗设备勉强维持生命而延长病人的痛苦更符合伦理道德要求和人道主义精神。
“生命权决定人不仅要承认生命的神圣,而且要承认死亡的神圣。”朱国萍说,在已经确定当前的医疗水平无法将其治愈的情况下,每天所忍受的病痛带来的痛苦和折磨,是其他人不可想象的,明知终难逃一死且每天都要活在痛苦中,丝毫感觉不到活着的幸福和快乐,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唯一希望的就是早点结束这种痛苦,不是不热爱自己的生命,也不是不想继续活下去,而是实在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活着还不如死去。
再者,安乐死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一般情况下,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每日所花费的治疗费用和医药费用都很昂贵,且需要长期的治疗。这些花销对于富裕家庭而言也不轻松,更别提相对贫困的家庭了。病患者每天不光要忍受病痛的折磨,还要承受来自家庭的压力。看着自己的亲人为了医药费四处奔波,债台高筑,还要时刻陪在自己身边照顾,病患者已经把自己看做是别人的负担,担心别人对自己已经不耐烦,对生命已经开始厌倦。
她认为,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要设立严格的范围。比如未出生但已经确定患有重大疾病的婴儿、植物人、癌症晚期患者、确定无法治疗的患者等。同时要设立严格的诊断筛查标准。对于申请安乐死的人不可以轻易批准,而应该再三审查,严格要求达到标准。
朱国萍认为,安乐死执行主体的确定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实施安乐死,必须要规范执行的人,以防出现差错,“在我个人看来,安乐死的执行主体应该由医生来担当,因为具备医学背景,医生能够确定如何使痛苦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