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11篇(全文)

[导读]利率市场化以后,如果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经营和存款人将面临很大的风险。近日,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工作总结座谈会”上表示,要继续加强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完善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此外,周小川还指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危机管理和金融稳定框架。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尤其是利率市场化以后,如果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经营和存款人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曾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而在中国境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历经多年。就在此前不久,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还称,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绝大多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引述金融稳定理事会2012年初发布评估报告称,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09年8月,我国正式启动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中国进行的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评估。主要评估报告的英文版已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4月分两批次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网站全文公布。

中国今后将每五年开展一次FSAP更新评估,并在每次FSAP评估结束两年后就建议落实情况接受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国家同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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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提案政策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将落地储户存款获更好保护

2016年,金融改革“风生水起”,取得不少进展,包括创新货币供给工具,批准民营银行,提高利率市场化,将人民币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基准利率的倍扩大至倍,同时,还简化了存贷款

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

今年,金融改革有望乘势而上,备受瞩目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16年落地实施,几乎已成定局。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根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TOP100范文排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据测算,这一限额能够为全国%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老百姓需记住“存款有风险”,但也不必过分担心,在这一新的制度下,普通储户的存款安全仍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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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是指为从事存款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而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在危机中的作用

第二,在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救助和处置有问题的银行,为化解风险或防止风险蔓延提供了保障。从这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在处置破产银行时,大多按照“成本最小化”原则,运用“收购与承接”方式,通过向健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以购买破产机构的资产进行处置。对部分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还采取“过桥银行”策略,先自行经营再择机出售。只有当处置成本高于直接赔付时,才采取由存款保险基金直接赔付的方式。多样化的风险处置方式快速及时地处置了金融风险,有效保障了存款保险基金安全。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还对银行间信用活动、银行债务及不良资产提供特殊担保,有效地提高了市场流动性。2008年10月14日,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出台了临时性担保计划,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银行发行的高级无担保优先债务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2008年11月,美国第二大商业银行——花旗银行陷入危机,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将为花旗银行3060亿元不良资产池提供最高达100亿美元的担保,极大地恢复了银行间市场流动性,有效地维护了金融安全,对防范金融危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政府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对居民存款进行着保护。国家作为最后担保人,对问题银行的处置上承担了问题银行造成的损失,储户的损失基本都由国家做了偿付。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相比较,我国实际上实行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且是一种全额保险。这种全额保护存款的措施,使我国广大存款人普遍形成了银行存款没有任何风险的心理预期。同时,政府承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隔断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造成我国金融企业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激励——尽量去争取那些能带来高回报的高风险贷款业务,最终形成不良贷款损失几乎全部由国家来承担。

即使在今年全球金融危机大萧条环境下,我国政府为挽救经济危机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来,前三季度累计新增贷款接近9万亿元,全年将突破10万亿大关,商业银行不是从审慎原则适度宽松贷款而是过度争相贷款。这些巨额贷款中很多是贷给那些资金本来就充裕的国有大企业中去,而这些大企业把这些资金投放于高风险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中进行投机套利活动。使得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现已演变成是继续保持实施适度宽松政策或转为从紧货币政策两难选择困境。可以预期的是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所埋下的金融风险是我国今后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

因此,这种政府承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造成我国银行(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因“道德风险”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存量又必须依靠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即不断向银行注资)来解决,从而使政府实施这种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

针对以上我国金融业实际情况,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政府实施明确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银行的风险要用市场经济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银行的风险由财政拨款或由中央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

三、后金融危机时期构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立法先行。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要防范道德风险。

此次次贷危机的爆发源于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者对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的市场约束被削弱,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拯救问题银行来维护金融稳定,也会刺激经营者为获取较高收益而选择高风险资产。因此,防范道德风险,加强监管,对存款保险的保障范畴慎重考虑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加强最后贷款人对存款保险体系的支撑作用。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具有诸多缺陷,不可能成为银行制度性风险的化解者或承担者,因此加强最后贷款人对存款保险体系的支撑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供给面临新的问题,最后贷款人机制的使用应非常谨慎,中央银行需要进一步严格按照最后贷款人的原则提供紧急信贷援助。如果风险是孤立的或者容易控制,就不必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当存款保险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控制系统性风险,将引发全面的金融危机时才应考虑使用。

关键词: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谢平等.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金融研究,2001,(5).

[3]陈锋.全球金融危机下构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西部金融,2009,(4).

关键词:道德风险;存款保险;防范机制;设计

八十多年前,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下几近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随着金融的发展不断完善,尤其在金融风险及监管检查方面卓有成效。20世纪60年代,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使得金融风险剧增,大多数西方国家也建立起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迈出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第一步。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得失给我国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意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重点应围绕防范道德风险,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既要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又不能流于形式僵化死板,要边摸索边改善,根据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动态、弹性的调整。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界定与释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当银行无法满足其对存款人的(付款)义务时,保护存款人其受保存款不受损失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受保金融机构特定种类的存款进行保护,且正式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我国2015年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初现雏形。因此,下文所提“存款保险制度”均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的一方无法监督另一方的行动时,或者监督的成本过高,一方行为的变化而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存款保险制度语境下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人、投保银行以及监管机构等不同主体,出于各自不同动机,为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承担过度风险,并且不惜损害他方,从而可能致使银行业出现危机。

(二)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形成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系列复杂的合约。涉及存款人、投保机构和监管机构等相互之间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势必产生各方冒险逐利、转嫁风险的道德风险。因而,下文将从上述不同行为主体出发来探讨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形成的原因。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得存款人自我保护激励不足。若不存在没有任何存款保护制度,银行便会有破产之虞,因而存款人有较强的动机自发地监督银行。如果银行承担了过高的风险,存款人要么会要求其提高存款利率,要么会“用脚投票”,将存款转移到更稳健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更安全的地方。而存款保险赔付制度下,即使银行破产,存款人的存款全部或大部分都能够得到赔付。因而,存款人甚至可能去选择冒险经营,但许诺给他们高额利率的银行,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

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对投保银行高风险经营的激励是存款保险制度中最主要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存款人挤兑的可能性,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也随之下降。银行的股东和管理层会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来自存款人市场约束也被弱化,使得存款人不再密切监督银行,银行不用为其增加的风险付出高利率的代价。因而,银行更倾向于通过承担高风险来获取更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银行高风险经营是导致其破产甚至产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造成了银行间激烈的恶性竞争,不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3.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

从存款保险机构来看,监管宽容是其最主要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为了减少保险基金损失,对有问题的投保银行,往往吝于立即救助,而是期待其通过整改自行好转,如果通过整改得以改善,则存款保险机构就免去了一笔救助费用。但如果由于存款保险机构怠于救助,问题银行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而变得更糟糕时,将会给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带来危机。这种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同样蔓延至金融安全网的其他两大支柱——最后贷款人和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当银行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而产生挤兑时,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兜底,中央银行更倾向认定为清偿性不足或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拒绝提供最后贷款。而金融审慎监管机构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因挤兑而导致银行破产的可能性,而对金融安全盲目乐观,放松监管。

二、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诚然,存款保险制度催生了道德风险,带来了诸多危害。但如果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出现信心危机问题,将会迅速扩散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深重灾难。实践证明,经过精心设计的约束机制是可以防范道德风险的,许多针对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已经运用到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并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效。

(一)保持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

确保存款保险机构独立地位,排除政治压力的干预和参保银行的影响。单独设置存款保险机构,有助于相互制衡、各司其职,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特有职能和履行应有职责而不受不当干扰,也避免与其他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带来的信息共享困难,或推诿责任的道德风险。

在实践方面也显示,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独立设置的存款保险机构在2000年时共有15个,占23%;2010年为36个,占38%;2011年底为54个,占65%。[1]鉴于不少刚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存款保险机构置于其他监管机构之下的做法视为过渡期内的权宜之计,这一比重将会继续扩大。

(二)采取风险差别费率方式

在1991年美国颁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之前,参保银行均基于统一的标准费率来缴纳保费。风险较高、经营不善的“坏银行”并不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而稳健经营,无破产之虞的“好银行”所支付的成本竟然要与那些“坏银行”同样高。事实上形成了稳健银行对问题银行的补贴,这是一种“扶劣损优”的不公平现象。美国在实践中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中采取了依风险确定保险费率。要求存款机构按照自身承担的风险水平缴纳保费。Merton的期权定价模型理论也表明了在固定费率制度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2]银行会通过增加资产风险和减少资本将风险从自身转移至存款保险机构、将利润转移给自己,而在风险差别费率的情况下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相比单一费率制度,风险差别费率能够有效地降低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开始效仿美国选择风险差别费率代替统一费率,这将是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

(三)确立限额保险方式

AlovsatMulumov对土耳其银行系统的存款保险和道德风险的案例研究表明,在全额赔付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存在从事过度风险行为的倾向。[3]因此,大多数国家选择实行限额存款保险方式,而保护限额的设定关系到道德风险的控制和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若保险额定得太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下降,容易滋生过度的道德风险;若保险额定得太低则难以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两大主要目标——保护小额存款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4]

国际上保险限额的界定方法有两种,一种做法是将本国人均GDP作为存款保险限额的参考,另一种是使全额赔付能够覆盖90%的存款人。实践中,各国采取“广覆盖”原则,一般按人均GDP的3-5倍设定存款保险限额,使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明确的保护。

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存款保险限额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各国在危机期间提高了存款保险的限额。存款保险上限的提高是各国在面对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这一措施能够起到使存款人重拾信心,减少银行挤兑及稳定金融市场的效果。

(四)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当的监管权

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人和赔付方,有最大的动力阻止各方的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保险基金不受损失。因此,应当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当的权力来限制参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多德-弗兰克法案》便加强了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对参保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增加其备份检查权、执行权和有序清算权等。《有效存款保险体系核心原则》(2014年版)也要求明确存款保险机构享有检查和提前介入问题银行等权力,以及在银行恢复与处置过程中的相应职责等。

存款保险机构除具备保险赔付和紧急援助等传统“支付箱”职能之外,还应当配合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投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权、拒绝与终止承保权、早期干预与处置权、处罚与建议处罚权等监管权的合理安排,存款保险机构能够有效降低道德风险问题。但为了避免出现监管重合和监管真空的现象,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实施全面合规性监管来达到目标,偏重化解和纠正。而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应侧重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对投保银行进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强化存款保险制度事前和事中的风险发现和防范功能。[5]

三、中国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防治困境及建议

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基本参照了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体系核心原则》的指引原则制定,但由于我国自身特殊的国情,如居民有着较高的储蓄偏好,银行业存在国有垄断程度较高的局面等等,使得我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特有的道德风险困境,不能照搬国际经验。

(一)起步阶段难以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条例》中规定了我国现行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6]而该基金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管理。这样隶属于人民银行的安排存在着目标冲突,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而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如果中央银行同时代替存款保险机构行使风险处置与金融机构救助的职能,使“最后贷款人”变为“最先贷款人”,将影响其货币政策职能,甚至引发通货膨胀。只有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才能够避免与中央银行和审慎监管机构存在目标冲突。但考虑到眼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设立独立机构将花费大量资金。保费尚未充分积累就有很多成本支出,社会上就会有意见,如果此时发生一定数量的银行倒闭,存款保险赔付资金不够用,就会对设立机构的成本支出提出强烈的批评。[7]

现阶段将存款保险基金置于人民银行之下的做法,笔者建议只能作为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一旦条件成熟,应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且给予其与中央银行和审慎监管机构同等的地位。如使之共同直属于国务院,三者相互间地位平等但同时都对国务院负责。这样的安排可以使得三者既能相互制衡,又能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合作,及时共享信息和资源。

(二)高储蓄率难以设定合理的偿付限额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为2015年人均GDP的10倍左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8]而国际上一般为人均GDP的2至5倍。过高的保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银行危机的频率是随着保险赔付额度与人均GDP的比例的增加而增加的。如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美国存贷危机中,有经济学家通过测算认为,若当时美国的存款保险赔付额度是人均GDP的1.5倍的话,美国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将降低43%。[9]与此同时,我国又存在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殊国情:我国居民存款意愿强烈,储蓄率为世界第一,存在着大量的中小存款人。且民众投资渠道狭小,银行存款是其主要投资方式。社会保障体系远未健全,其储蓄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等多种社会功能。如果保护不足,易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难以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防止挤兑以维护金融稳定的两大目标。因此如何找到维护金融稳定和约束市场纪律之间的平衡是我国确立赔付上限的难点。

建议对最高赔付限额进行动态、弹性地调整。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金融危机发生时,为提升存款人对银行系统和金融体系的信心,在制度安排之外进行的额外保障也是非常多见的。[9]最近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普遍提高赔付上限。美国大幅提高最高保护限额水平,德国甚至放弃限额保护改采全额担保。但这种非常措施长期化将助长道德风险。考虑到我国大量的中小存款人储蓄意愿强烈,且其储蓄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关乎国家的稳定。相较其他国家,应当给予较多的保护。但不应超过人均GDP的10倍。当我国建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时,要适时降低最高保护限额水平。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应提高赔付上限;而在危机过后,及时调整回合适的限额。根据我国的经济现状和金融风险状况等进行动态地调整,保险限额定期进行评估修改。另外,注重加强公众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知识教育,树立其风险意识。使其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范围和限制也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确立合理的赔付限额。

(三)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难以落实

由《存款保险条例》可知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不是单纯的“付款箱”功能,虽然给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非现场检查权,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现场检查权。仅仅要求投保机构报送资料难以对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控。但给予其现场检查权又要注意与其他保持协调合作,避免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真空,权利(力)、职责不清晰。[10]

因而,笔者建议首先应细化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存款保险条例》中关于金融机构间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实为前瞻性的借鉴,但遗憾的是仍停留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缺乏正式的、刚性的制度保障。建议参考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官协会的做法,由各金融监管机构轮流出任协会主席,轮流检查、结果共享,或者联合检查但各有分工的方式对银行进行监管。[10]这样既可行使存款保险机构必要的现场检查权,又可避免超越职权、重复检查。再者,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职责是维护存款人利益以此维护金融稳定,赋予一定的处罚权是必要的,但仅限于督促收取保费等保护存款人和存款基金的必要,不宜过多,也不宜将手伸的过长,以免混淆与金融审慎监管机构的职能。因此,在存款保险机构认为应当处罚但又属于其他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必要的建议处罚权,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重复处罚。这种建议处罚权不能是原则性规定,流于形式,要明确监管机构对建议处罚回应的形式、期限、内容以及其他责任等等,若监管机构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罚建议有异议,提交共同上级解决。

参考文献:

[1]魏加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EB/OL].

182-473-2874917.htm.

[2]MertonRobertC,AnAnalyticDerivationoftheCostofDepositInsuranceLoanGuarantees:AnApplicationofModernOptionPricingTheory[J].JournalofBanking&Finance,1977(1):3-11.

[3]EnsarYilmaz&AlovsatMuslumov,DepositInsuranceandTheMoralHazardProblem:TheCaseoftheTurkisnBankingSystem[J].AppliedEconomics,2008,40(16):2147-2163.

[4]张圣翠.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的防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3):73.

[5]刘仁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35.

/2015-03/31/content_9562.htm.

com/a/20150428/13668821_0.shtml.

xinwen/2015-03/31/content_2840896.htm.

[9]朱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3.

[10]朱大旗,李慈强.存款保险新机制下的银行监管权[J].保险法,2013(5):35.

DepositInsuranceSystemBasedonthePreventionofMoralHazard:

PlightinDesigningDepositInsuranceSysteminChina

TANGLi

(SchoolofLaw,Central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Beijing100081,China)

Abstract:Theproblemofmoralhazardhasalwaysbeenacontroversialissuein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canreducetheriskofbankrunsandstabilizefinancialsystem.However,italsoweakensthemarketdisciplineandcreatesmoralhazard.Therootcauseofmoralhazardisinformationasymmetry,whichisalmostinevitableinmodernsociety.Itdoesnotonlyexistin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butalsoinotherfields.Moralhazardisbynomeansthereasontoabandon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butitshouldbecontrolledandpreventedbyestablishingdepositinsurancesystemproperly.ThemoralhazardinChina'sdepositinsurancesystemhasitsowncharacteristicsbecauseofourparticularsituation.Basedoninternationalexperience,thisarticletriestofindawaytodesigndepositinsurancesystemwhichissuitablefortherealisticsituationofChinaandcanpreventmoralhazard.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这项制度将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据了解,存款保险目前的`方法有三种:强制性保险、自愿保险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双轨制保险。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应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强制所有的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才能全面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针对央行的最新表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已被研究多年,存款保险制度之前是国家承担银行面临的风险,目前由于银行逐步商业化,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银行商业化之后的风险转移,把以前由国家承担的风险转移到商业银行来承担,进而分散和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

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韩高峰则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利率放开铺路,存款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因存贷款的长短期利率不匹配引发的挤兑风险;二是防范贷款违规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风险,假如贷款形成坏账或流向股市的不可预测因素,就会出现实际有效贷款利率实际上低于存款利率的银行风险;三是银行商业化的风险转嫁。

对于出台时机,韩高峰认为,因为先前管制比较严格,银行政策性的坏账由国家承担或剥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与外资竞争的加剧,及早预防应是英明之举。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由于市场利率尚未形成,多层次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产品也未展开,存款保险制度尚难以成行。

易宪容则认为,对于道德风险的问题,小银行有、大银行也有,重要的是靠制度约束。一是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采取差别费率,通过费率调节,增加成本来规避和杜绝风险;二是银行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取消银行现有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信用机制,使银行更具竞争力和市场扩张力;三是及时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存款保险天然地具有内在动力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银行发生风险和倒闭时,存款保险要及时进行存款偿付,承担风险处置成本。因此,存款保险具有内在的动力追求处置成本最小化,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我国在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时,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强调存款保险不能做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应赋予存款保险必要的风险监测和早期纠正职能,以利于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存款保险与金融监管部门适当分工,各有侧重,共同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近两年来已经开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风险监测核查,初步摸清投保机构风险底数。以来,在做好保费征收与基金管理、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加强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识别,通过评级、核查、评估、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投保机构和有关方面的沟通,及时掌握投保机构运行和风险状况,尽量做到“心中有数”。对个别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按月进行监测和“诊断”,进一步查清、核实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情况。

导语: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0.05%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将使银行业净利润增速下降近3个百分点。

经济观察网滕飞/文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中数千家银行倒闭,沉重打击公众对银行业信心,使本已脆弱的金融体系雪上加霜,加剧了经济衰退的程度。大萧条之后,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美国银行的倒闭数量大大减少,即使倒闭对经济的破坏性也明显减弱。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央行高层人士今年也多次表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推出时机已成熟。各国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对银行信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好制度设计,关键要解决好几个原则性的问题。

1、政策目标及逆向选择问题。需要提高政策目标的效力和影响力,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及有效监管,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情况。

2、道德风险问题。从利益主体看,存款保险制度下投保人是银行,被保险人是储户,比较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为银行在投保后有动力去追求更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因此对参保银行的后续监管很重要,这也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重要职能之一。

3、公众教育问题。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参与方,储户能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保障金额、超出范围如何处置等,将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更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

对银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

在国家信用隐性担保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免费享用国家信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则需要缴纳一定保费。2013年末银行业存款总额107万亿,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0.05%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2013年银行业需缴纳存款保险费535亿元,这将使银行业净利润增速下降近3个百分点。在整个银行业利润增速放缓的大环境下,3个百分点的影响是比较显著的。

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策略、增强盈利能力、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来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对于银行业新进入者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于新进入者特别是民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增加储户对银行的信任,给予其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另一方面,准入门槛的降低使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管理不善的银行将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有退出的竞争机制有助于银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恰逢其时

横向比较来看,世界上主要经济体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且很多国家都是在宏观经济下行、金融体系风险上升的环境下建立的,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维护银行业稳定、保障金融体系安全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减速期,银行不良贷款上升,金融体系风险开始暴露,这与其他国家成立存款保险制度时的宏观环境相似。

政策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初期,应该重点考虑三方面问题:

一、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关联交易较多,必须配套有清晰的退出机制,包括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以尽可能减少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传染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避免引起系统性风险;

在回答利率市场化是否会在短期内推高利率的问题时,周小川说,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管理方式、宏观调控方式的改变,市场上肯定会出现一些新的过去没有过的机会,并在短期内带来稍高的回报,市场会追求这些机会,所以可能就会有利率在一定期间内上行的可能性。

周小川说,随着市场配置资源和广泛竞争的存在,实际上利率最后还是会有总供给、总需求关系的平衡,个别的机会会慢慢变小。

存款保险制度是给即将“下水游泳”的银行穿上一件救生衣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简单地来说,就好比一个一直站在岸边的人,如今决定下水去游泳了。下水之前,为了安全起见,他就要穿上一件救生衣。这件救生衣就是存款保险制度。

其实,单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否有效,只有结合银行是怎么改革的一并看,才能有答案。就像一个人要穿着救生衣下水去游泳,光看救生衣是不可能知道他到底安不安全的;只有同时看他怎么“下水游泳”,才能知道他穿这件救生衣能不能保证安全。

过去银行在“岸上”,我们的钱不用存款保险就很安全

从道理上讲,银行也是企业,和卖白菜、卖鸡蛋的商家一样,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银行给我们的存款的定价可高可低(即利息),银行可以是民营的也可以是国有的;做得好的银行可以挣大钱,做不好的银行关门歇业。但是一直以来,因为银行买卖的不是一般的白菜、鸡蛋,所以政府把它非常特殊化地对待,保护得严严实实,间接也就保护了我们的银行存款。

比如,一直到现在,我们的银行存款能有多少利息,都是政府规定的。银行不能擅作主张,给我们定一个利率。银行经营得不好也不会破产倒闭,因为没有像卖白菜、鸡蛋一样真正的“民营”银行。大大小小的各类银行,在经营管理、人事任免上多少都会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很难做到独立经营。

这时,政府就是各家银行的“保险”。任何一件事都有利有弊,政府“保险”的好处是,我们去银行存钱从来不用担心银行会不会倒闭,有政府在呢!我们也不用怎么费心思挑哪家银行利率高一点,大小银行差别不大。当银行站在“岸边”,有政府严管着的时候,就不会有掉进水里的危险,也就用不上保险。但是这样的坏处也很明显,对储户来说,想在数量有限的银行里货比三家,挑个存款利率高点的银行、差异化服务多点的,也比较难。更要命的是,对于想借钱的小企业来说,银行数量少,就意味着融不到资,对想做大的小微企业是致命的影响。

银行“下水”后,万一“淹着”了,存款保险能保住你的钱吗

现在不同了,银行要开始“下水游泳”了。银行正在逐渐向卖鸡蛋、白菜的商家靠近。真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正在一家家成立,比如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他们没有政府这一“后台老板”来保险。所以像一般的企业一样,以后越来越多的民营银行如果经营不好,最后也可能被并购。同时,一两年后,各家银行将能自己决定给我们储户多少利息了。

到时候,银行数量多了,总贷不到款的小微企业就能够贷到款了。但是,如果一些民营小银行纷纷成立,为了吸引我们去存钱,又把利率定得很高。过了一阵子它经营不善倒闭了,这时,又没有政府“保险”了,那储户岂不是遭殃了?

所以,随着银行业“下水游泳”,就需要为我们在银行的存款上“保险”,保证我们到时可以在大小银行里放心挑选最中意的银行。否则,指望我们自己成为银行专家,一家家银行去甄别,这太难了。

谁去缴这笔保费,又是哪家保险公司来承保

按照条例的规定,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或类似银行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也算)、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得办理存款保险,为他们家的银行存款上“保险”。

那么,这个保费需不需要我们储户去缴呢?并不需要。对于不同的银行、信用社、农商行等,它们上缴的保费是不一样的,具体要看它们各自的风险大小。风险稍微大的缴的保费就多,风险稍微小的缴的保费就少。

不过,这笔保费对于银行来说,基本没什么影响。收取保费的也不是我们一般接触的哪一家保险公司,而是放在国家那里——名字叫作存款保险基金。由国家把各家银行上缴的这些保费收集起来,存放在印发人民币的中国人民银行那里。

如果个别银行到时真破产倒闭了,怎么个赔法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真有银行倒闭了,按照条例规定,一个人或一个企业,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加上利息不超过50万元的,到时都能得到赔付。也就是说,在同一家银行里,一个人或一家企业,不管开了几个户,如果加起来本金加利息在50万元以内的,那么即使这家银行破产倒闭了,储户所有的本金利息也都能得到赔偿,不会有损失。这个赔偿的钱就是从银行缴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基金出的。但是如果我们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账户加总起来,本金、利息超过了50万元,那么理论上超过的部分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就会比较低了。

不过,对于绝大多数的储户来说,50万元这个上限是足够的。根据估算,超过99%的储户在同一家银行里的存款本金加利息不超过50万元,这个比例在世界范围来讲也是比较高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储户是能够被全部赔偿的。那么,如果我们就是有超过50万元以上的存款要去银行存,该怎么办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分成几笔,存到不同的银行里,保证每个银行的存款都在50万元以内。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2、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参照下图:

从学术研究的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有弊:

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可见,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如何规避道德风险是核心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险优势,规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从条例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将做到全部覆盖。

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而没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占据整个银行体系的半壁江山,没有四大行的参与很难筹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危机的能力。如果仅将特定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比如仅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但专门针对其他银行建立存款保险会向市场发出不利的信号,储户会认为该类银行经营风险较大才选择被存款保险制度庇护。

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

储户存款账户是限额保险。所谓限额保险,即是确定存款赔付的上限。从条例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国际经验一样,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6.2115,-0.0052,-0.08%)50万元。

但50万元的赔付标准可能对储户过度“保险”。中国人均GDP约为4.2万元,国际上主要国家最高保险限额约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该指标在亚洲的平均数为4.5。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和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相对滞后,按照6估计,合理的中国保险限额约为20-25万元左右。根据央行[微博]数据,50万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此外,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破产,央行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接盘”,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储户利益,若赔付限额太低,恐引发存款从中小金融机构大量流出,立即引发金融风险,更高的赔付上限也是为中小金融机构和日后的民营银行发展挪腾更大的空间。弊:补贴了经营激进的银行,引发逆向选择。此外,全额保险或过高的限额保险也弱化了储户和金融机构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正如条例所说,最高保险限额并非一直不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GDP规模和最高保险限额能够覆盖的存款账户比例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银行危机期间,政府会考虑暂时性扩大最高保险限额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从条例上看,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的范围为: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见,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主要以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为主。

当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观。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是选择了政府融资与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结合的混合融资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资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减少挤兑风险,此外,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公司在特殊时期会有足额的资金保障储户存款的偿付,防止危机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避免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可能会提供流动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准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险费率是差别费率。所谓单一保费制度就是对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都采用统一的保费水平。而差别费率机制,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特征收差异保费。

THE END
1.你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吗?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https://www.meipian.cn/4y4w79gh
2.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存款保险的缴纳基数是什么?存款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一旦发生存款机构破产或其他风险,存款保险机构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存款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因此,存款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险产品,可以为存款人提供额外的保障和安心。 总结一下,存款保险的保费计算公式是根据缴纳基数和保费率来确定的。缴纳基数是存款人在一定时间内的https://www.xyz.cn/discover/detail-cunkuanbaoxian-3259355.html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梳理人身意外保险费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4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存款保险保费 1.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http://www.nmzqlh.com/csdt/info_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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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存款保险应知应会测试题及答案.doc2015.4.30 D.2015.5.1(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2015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3. 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由( )构成。 [单选题] A.基准费率 B.风险差别费率 C.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正确答案) D.基准费率或风险差别费率答案解析:根据《存款保险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0704/8106025066005106.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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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存款保险:同舟共济还是“劫富济贫”博客(dcblog)股吧“存款保险费率应该考虑银行的资本质量、资产质量、盈利状况、清偿能力及流动性和银行信用等诸多因素,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可以考虑实行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并行的双轨制。”陈柳钦说,其中固定费率按存款机构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浮动费率则根据各存款机构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https://guba.eastmoney.com/news,dcblog,213445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