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中设有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该破产机构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事前危机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补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不足,可把银行倒闭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目标却是相同的:(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设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或面临倒闭的银行的合理处置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
二、我国存款保险现状及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
1、我国存款保险的现状
其次,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信用担保是国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规模,这就给予了政府一个相机抉择的空间。相对于小银行,国有大银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这样,存款者在选择存款银行的时候往往会注重银行的规模,这势必造成银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竞争,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
第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财政和中央银行负担,导致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影响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政府救助问题银行,通常的办法有二:一是用财政资金偿付公众存款。但财政资金承担着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职责,以财政资金弥补银行的支付缺口无疑会加重财政负担。二是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应量偿还银行支付缺口。但这会造成货币超经济发行,容易导致通货膨胀,有悖于中央银行实行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货币目标。
因此,国家信用担保这一隐性的存款保险方式,扭曲了对经济主体的激励机制,阻碍了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助长了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态势。随着我国银行体系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开的、明晰的、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业深化和发展关键时刻,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为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设想
1、保险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政策机构。从世界范围看,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出资建立,二是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三是银行独自出资建立。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金融机构的行为也不规范,这就决定了我国应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负责,由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非赢利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完善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具,又可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可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具备以下三个职能:(1)监管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应不定期的对各个投保银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2)援助职能。对处于困境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其发放紧急贷款、购买其资本、或暂时接管等方法,帮助银行摆脱困境。(3)破产接管职能。对破产的投保银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现金兑付的形式给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资支持经营良好的银行对破产机构兼并收购,从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2、投保机构的范围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保险对象的确定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来界定投保机构的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存款保险对象包括本国的银行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而不包括本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大,但是其资产质量低下,难以承担金融风险的冲击;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规模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险对象应包括以上两大类金融机构。
3、投保标的
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险范围限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其中包括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占银行全部存款负债的70%以上,对其实行了有效的保护,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轻倒闭银行的压力。至于各种形式的高息储蓄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企事业单位存款、同业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可暂时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今后随着存款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增强,再将它们逐步归入保险范围,最后把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内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全部存款。4、投保形式
存款保险一般有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两种形式。强制投保的优点在于它能够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缺点是它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投保的缺点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风险偏好型银行参保意愿会更强。对于我国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性比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许多银行有可能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参加保险,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存款保险涉及到的社会公众面广,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让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内金融机构都参加存款保险。
5、投保费率的选择
保险费率分为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统一费率的优点是操作简便、易于实施,但因为其保费支付与投保银行资产风险相脱节,这种费率制容易导致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引发道德风险。差别费率的优点是将银行的投保成本同其资产风险状况相联系,能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但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银行面临的风险,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较大。
6、保险程度
存款保险的赔偿有两种方式: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的优点是公平、高效,其缺点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部分保险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造成银行的恐慌,因为未被保险的那部分存款还是容易会引发银行挤兑现象,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现状,秉着保护小额存款、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我们可以采用部分保险、共同担保的方式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我们需要设定一个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同时又不增加银行道德风险的最佳额度作为存款保险的最高全额赔付额。例如,如果将最高全额理赔度定为10万元,则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超过10万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付与部分赔付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户监督银行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从外部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增强银行的竞争力,促使其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应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保险赔付;(2)对经营困难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支持;(3)投资低风险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8、法律体系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组建公司的实施顺序。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存款保险公司法应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组成和职能、投保范围和投保标的、存款保险费率和保险程度、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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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在考虑机会成本的情况下,作为风险企业家与有限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j-~E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对风险资本家管理支持力度的合理分配,达到可行的帕累托边界,并最终实现风险企业家和有限合伙人的利润最大化。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投资人风险资本家的道德风险
假设新风险企业从风险资本注资到顺利上市增值共要接受风险资本家s次管理支持,用ps-1表示经过s-1次管理支持后的存活概率、(t)表示风险资本家新接受一家风险企业经过管理支持后的市场价值贴现增加值(α'代表风险资本家占有的新风险企业股份比例),即风险资本家给现有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机会成本的净值。如果在对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时考虑机会成本,那么,风险资本家在一家风险企业投资并提供管理支持所能得到的净值αwc(t)就是:
三、一般合伙人风险资本家的道德风险
我们用模型来分析风险资本家的投资阶段偏好:用表示风险投资基金清算时预期市场价值的贴现值,那么作为有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的份额就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外部投资者的份额为
关键词:投保人;心理风险;道德风险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发展、经济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此类风险的存在使得保险无法发挥其正常的功能,尤其是道德风险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一、定义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是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投保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承担保费的情况下,才能算合格的投保人。
心理风险指人们行为粗心大意、对事情漠不关心,所导致的风险事故和损失发生的概率扩大的情况。在保险中表现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后抱着侥幸心理和依赖心理,疏于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从而增加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
道德风险指经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最大程度的增进自身的效用,所作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经常应用于保险业中,指签约的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一般表现在保险的主体中,投保人比保险人对自身的了解情况更详细,但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隐瞒这种事实,使得保险人不能合理的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投保人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原因
保险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即缴纳小额的保费,在损失发生时,可以得到大额的赔偿金。这就使得人们心理上产生安全感,从而放松警惕,增加了被保险的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伤亡的可能性,这就产生了心理风险;不仅如此,保险业的这一特点也给人们提供了获取不正当收益的途径,出现超额投保、重复投保、隐情投保等行为,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
1.心理风险的存在原因
心理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利益主体不一致。针对财产险来看,在投保人未投保时,一旦发生意外,所有的损失都要由投保人自身承担。由于这类风险基本都具备发生概率小、损失巨大的特征。所以投保人为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一般都竭力去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但是一旦购买保险,投保人的利益就有了保障。基于这种原因,投保人很容易放松对于投保财产的维护,从而加大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针对人身险来看,由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通常不是一个人,所以有可能会发生受益人为获得利益而伤害被保险人的事实。尤其是在投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时,这种可能性会更大。所以若投保人同时是受益人,被保险人伤亡的可能性会加大,产生心理风险。
2.道德风险的存在原因
道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业中,通常表现为投保人比保险人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如投保人身险时,保险人可能无法得知被保险人曾经得过大病。这就给予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事实的机会,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基于此,保险人在衡量投保人的情况时,会产生逆向选择。逆向选择应用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在其认为情况相同的客户中更倾向于选择出价较高的投保人,而出价较高的投保人往往是更容易发生损失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性,同时也“驱逐”了保险公司的优质客户,“选择”出了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的群体。
其次,保险公司之间激烈的竞争也是产生道德风险的一大原因。由于保险市场上竞争加剧,保险公司为增加客户,更容易迁就投保人的不合理要求,放宽投保人的限制条件。产生重业务轻风险、重发展轻质量的错误倾向。再加上我国目前的承保理赔制度不够健全,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不高,给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提供了空间。
再次,保险制度也会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雇佣保险人为其服务,由于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双方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很容易发生人为多获取佣金而帮助投保人规避法律及合同约束的情况,更甚至人为了自身利益侵害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这也给道德风险的存在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最后,我国法制体制不健全也是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民众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民众出于逐利性,可能罔顾法律,更甚至不知道触犯了法律,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不仅仅存在于法制体制不健全的国家,即使法制体制健全,也有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
三、防控措施
针对保险业务中产生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该采取措施来进行规避。具体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看。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诸如规定共同保险、实行无赔款优待、规定免赔额、规定保证条款等措施。共同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的一种方式,在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由于被保险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利益就趋向于一致,从而减少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实行无赔款优待,是针对没有参与理赔的客户,在续保时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优待。在车险中,如果第一年客户没有参与理赔,第二年就可以降低保费。这就使得客户在一些小型的损失中不实行理赔,甚至细心维护以避免发生损失;规定免赔额有规定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两种,绝对免赔额指在保险人作出赔偿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相对免赔额指损失低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保证条款指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某些规定的事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条款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限制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且有利于抑制被保险人产生心理风险。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该对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保险人在与个人确立关系时应尽量增加可控性的力度,尤其是增加对合同终止后仍可以落实个人应承担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掌握程度。不仅如此,还应改革现有激励制度,增强营销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实现保险人与人的利益趋于一致。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从保险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这有助于减少心理风险的发生。核保的意义在于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剔除掉各种不可保风险。在可保风险的范围中,尽可能实现公平费率,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心理风险的发生,促进保险业稳定发展。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减少风险的发生。(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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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管理型医疗保险
一、道德风险制约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以及医疗费用的逐年上涨,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激发了社会对健康保险的强烈需求。有关调查显示,在未来的3年里,49.9%的城市居民有购买商业保险的意愿,其中,预期购买医疗保险的比例达76%。但是,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提供令消费者满意的险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承受着巨大的风险。我国商业医疗保险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道德风险恰恰是制约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
道德风险是指买卖双方在达成契约之后,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加大不利于另一方的结果出现的概率。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从不同参与者的角度而言,道德风险又可分解为来自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和来自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二、两个角度分析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医疗服务机构角度
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极强,患者缺乏对医疗产品和服务准确判断的能力,造成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加上医疗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弹性极小,医疗服务机构基本上处于垄断者的强势地位,而患者则处在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这些成了医疗服务机构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温床。
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可以诱导不同的道德风险,目前还没有公认特别有效的费用支付方式。在按项目支付方式下,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利用其专业性诱导需求,提供过度服务,如引导患者过度使用高档诊疗设备,与患者合谋套取保险金等;在总额预付支付方式下,则容易出现医疗服务提供不足的问题;在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下,医疗服务机构则可能通过病种升级来赚取医疗保险金。
(二)投保人角度
投保人最大的诚信是不因参加保险而过度消费健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合理消费医疗服务。投保人在医疗服务机构与患者的关系中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在投保人与医疗保险机构的关系中却处于信息强势地位。商业医疗保险保障的是投保人的健康,但是健康信息属于个人私有,医疗保险机构很难获知或者即使获知也需要相当高昂的成本,这种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投保人的隐藏行动,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过度需求。由于存在第三方付费,投保人极易发生过度需求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倾向于提高医疗消费水平,扩大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从而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实际上,患者的过度需求和医院的过度服务常常结合起来,即所谓“医患合谋”,共同算计统筹基金这块“唐僧肉”。
三、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规范业务管理,提高道德风险防范能力
1、加强承保环节的管理
承保是保险经营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承保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首先,保险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才可上岗;其次,要建立完善业务质量的考核制度,人的收益要与保单持续率、退保率、短期内死亡、伤残、重大疾病赔付率等相挂钩;最后,对违背人管理规定的人应严格处罚,如辞退、在行业内部网上公告、终身取消其保险人资格等。从而杜绝投保逆向选择、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2、建立与营销机制相配套的风险核保机制
3、加强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机制,杜绝道德风险的产生
道德风险的潜在性使理赔环节也应具备风险防范的功能。理赔工作应当确立风险控制目标,不断追求高品质的理赔服务。
(二)对投保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会产生额外的医疗服务需求,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为有效控制因过度需求造成的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可让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意识和需求弹性,减少道德风险。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
(四)将买单式医疗保险改为管理型医疗保险
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目前采用的经营模式。所谓买单式医疗保险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导致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是两个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方,仅仅参与了保险服务,没有介入医疗服务,导致道德风险的控制无法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因此,现有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控制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
管理型医疗是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与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通过保险公司参股医院或投资医院及医疗费用包干模式将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被保险人被动受制于医院、医院与被保险人合谋的道德风险。管理型医疗保险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将投保人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费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医院,然后由医院完全承担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医疗费用超支的部分由医院自己承担,赢余归医院所有,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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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分析产生的原因以及规避道德风险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道德风险成因规避
一、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与保险人三方信息不对称
当前在我国,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医疗卫生行业又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加上病人病情的不可预知性和复杂性,此类情况会造成医方获取的信息量远超过病人,两者之间的信息高度的不对称,会导致医生有提供过度服务的能力和诱导患者需求的可能。虽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尽力了解掌握各种与社会医疗保险有关的信息,但是,由于收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和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为了一己之利,相互不配合,导致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和病人的实际情况得不到完全的了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也存在不对称。显然医疗机构在这种信息不对称中占据绝对的优势,这就为医方的道德风险、患者的道德风险以及医患合谋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2.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第三方支付”制度使病人感觉钱不是从自己口袋里出,因此普遍存在“免费医疗”与“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通常情况,面对医院不同的救治方案,病人往往会选择相对便宜的,但是“第三方支付”制度会诱导病人选择价格最高的救治方案。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制度也使得医方无需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这就使得医方在诱导患者需求和为患者提供过度服务时失去了患者支付能力这一重要条件的约束。
3.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漏洞
分头管理现象在我国医疗保险行业依然存在,比如行业管理归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的人员进出归人事部门负责,医院干部任免归组织部门负责,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归财政部门负责,医疗和药品价格的制定与监管归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当医保管理机构在对医院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医院的违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解决和处理的时候,则需要各个部分进行配合,才能完成。但是并不是每个部门都能积极的配合医保机构,此类情况为医保机构的工作设置了很大的障碍,有时候甚至会让工作无法进行下去。即使问题最后得以解决也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规避道德风险的途径
1.根本途径---声誉机制
众所周知,高质量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两个主要途径是监管和自律。通过分析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可知,医生道德风险解决的根本途径是自律,自律取决于声誉所具有价值。所以,规避医生道德风险最根本最彻底的途径就是形成完备的医疗市场声誉机制。
2.必要补充---适度监管
虽然形成完备的医疗市场声誉机制是规避医生道德风险的根本途径,但是仅仅依靠声誉机制笔者认为还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恰到何处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要把握监管的力度,将监管范围、监管主体、监管边界等详细具体问题逐个细化,规范医方的行为,尽量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而在对监管者的监管问题上,要尽量避免“管制俘获”,更根本、更彻底的从监控角度控制道德风险。同时应该避免过度监管,过度监管反而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适度”二字要斟酌把握。
3.适当的提高自费比例
有研究表明,当个人支付比例接近30%时,便可以有效的规避病人的道德风险。因此,适当提高病人的自付比例,可以培养病人的节约思维,从而提高患者对诊费和药价的敏感程度,是间接控制医生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医疗费用中自付的部分增加时,人均医疗卫生支出下降。在健康状况没有影响的情况下,95%费用由自己支付的患者与免费的患者相比,人均医疗卫生费用少了60%。在我国采取分段自负、甲乙类药及高费用检查项目负担一定比例的办法,自负比例控制在10%-20%之间,可见我国的自费比例还有一定程度的上调空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度调高。
4.建立医疗保险中介机制
医疗机构具有的优势不仅表现为信息优势,而且还表现在信息的不透明上。此时,医疗机构应该充分发挥其中介机制,及时各类信息,为病人所使用,同时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是病人对治疗过程又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这样,医疗保险机构成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每个患者都可以免费使用医疗信息,使原本很难被患者了解的外部信息真正被患者内部化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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