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偿的。
那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举个例子。
客户刘女士于2019年6月26日为其丈夫郭某购买了20年缴费,保费是3690元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是10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2019年9月14日早上6点左右的时候,郭先生外出晨练,在家附近走路的时候被石头绊了一下,意外摔倒并磕到了腹部。
当时腹部微痛,并没有太在意,大概8点左右的时候就感觉腹部的疼痛出现加重,就去医院测了一个胃镜,做完后等结果,腹部的疼痛加重,最后晕倒。
在当地的县城,抢救了两个小时后又转到市里的医院急诊救治。
最后发现原来是脾脏破裂,手术后由于失血过多,最终不治身亡。
之后几天家人处理完后事,并将这个亲人进行了安葬。
处理完后事以后,刘女士就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重大疾病身故责任的理赔,但是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理由是郭某在投保这个重疾险,7年前有过一次脑梗住院,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且这张表单并没有过观察期,所以就拒绝赔偿。
这种案例是非常典型的无因果拒赔案,也就是说未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保险公司依据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你觉得这种情况客户能接受吗?
客户其实是很难接受。
针对这个情况,我们从《保险法》的角度,看是否可以找到有利于客户的一些争取要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保险法》第十六条当中是这么规定的: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就不能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起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依据《保险法》当中的这个规定,我们首先要整理一下思路,看从哪些点上来寻找突破。
第一点: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单中进行询问了该问题,如果没询问客户就可以不用回答。
第二点: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到底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还是故意行为?这个性质的判定决定决定后面的结果。
第三点:客户未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引起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承保,如果没有影响,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此外,是否有影响的举证责任是在保险公司一方。
第四点:保险公司是否在知道了客户未如实告知之后30天内解除合同,如果超过了时限,保险公司就丧失了解除权。
第五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超过了2年,如果已经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会丧失解除权。
第六点:如果客户未如实告知的性质判定为故意,那就不管未如实告知事项与发生事故有没有关系、有没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结束合同,保费也不退还。
第七点:如果客户未如实告知的性质判定为重大过失,那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未如实告知的事项需要对事故发生重大影响。
第八点:结合司法解释,因未如实告知拒赔的,如果保险公司不签解除合同,是不能直接拒赔的。
第九点:保险公司是否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这里头包括如果代理人知道,就视同为保险公司也知道,如果已经知道就不能解除。
以上9点是解决未如实告知拒赔案件的9个方向,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去具体分析到底哪一点可以帮助客户来争取谈判的要点。
当我们拿到这个案例以后,我们也做了一个这样的分析,客户竟然7年前住院,而且住院已经治疗结束,身体也非常健康了,他才投保的重疾险,另外投被保险的又不是同一人。
我们认为针对这个情况,客户未如实告知,顶多算重大过失,并不能认定为故意。
在谈判过程中对性质的界定变得很重要。
另外,对性质的判定本身就存在着非常大的主观性,而这种判定目前都是在保险公司自己来判定,而保险公司的利益立场的角度来看,双方在理赔过程中天然存在着博弈性。你觉得这大概率会怎么判断?
肯定会认为客户是故意。他不会去主动视同客户是重大过失的。
如果是故意的,那么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未如实告知的这个事情之间是不需要有任何关联的,保险公司都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绝赔偿。
但如果一旦被认定为重大过失,那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就需要两者之间有影响才可以解除。
最终这个案子双方协商谈判通融,帮客户赔偿争取了90%的赔款,也就是10万的保额,赔到了9万元。
刚刚我们主要分析了已经发生了类似的案件的事故以后,如何去帮客户争取利益的思路,那么更加关键的是如何通过事前预防类似风险的发生。
一般步骤是这样。
第2步:索要客户投保前1-3年的体验报告,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
第3步:对发现的问题要和保险公司核保要进一步的有一个沟通。
第4步:根据核保的反馈,针对客户存在的告知瑕疵做出解决建议。
针对有此类风险的客户,我们一般给出的建议是做补充告知。
但是补充告知也存在了风险,就是如果客户隐瞒的问题比较严重,那保险公司在补充告知的时候就会直接拒保。
可以想象,如果还没有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直接拒保了,也就意味着发生事故的时候,那么一定会拒赔。
如果一旦拒保了,保险公司是只退还现金价值的,所以客户是存在保费方面的损失的,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提前提示到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