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四项违规!泰康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被处罚山东站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金罚决字〔2023〕23号、24号、25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菏泽中支”)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21年12月6日,泰康人寿郓城支公司产说会承诺现场签单购买保险可获得保费金额对应利益,参会客户张某某投保后现场领取价值230元第五套人民币一套。2022年5月4日,泰康人寿单县支公司产说会承诺现场投保给予礼品。

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泰康人寿单县支公司在2021年5月2日、6日,2021年6月24日,2022年1月12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6场产说会中,存在虚假宣传保险责任或保险收益、对监管部门公告作引人误解的表述、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

三、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泰康人寿单县支公司2022年4月22日、4月23日产说会上将泰康稳利年年两全保险产品收益与国债利率、大额存单利率、银行存款利率等进行简单对比。

四、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未如实记录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被保险人职业分类信息,以低职业类别费率承保高职业类别,涉及鄄城某物业有限公司(保单号8810250000xx)、菏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单号8810250000xx)2份团体业务保单。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未如实记录保单销售人员信息,具体为泰康人寿鄄城支公司、曹县支公司为满足新人考核,将保单虚挂在不同代理人名下,涉及保单11件、保费金额41614元。

刘涛时任泰康人寿菏泽中支个险副总经理,负责个险渠道业务开展,对泰康人寿菏泽中支上述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岳慧芳时任泰康人寿菏泽中支综拓专员(个人保险代理人),负责团体业务拓展,对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刘涛警告并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岳慧芳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金罚决字〔2023〕23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菏泽中心支公司

地址:菏泽市中华路300号凯瑞国际广场4层、10层

主要负责人:赵建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泰康人寿菏泽中支综拓团单情况说明》、鄄城某物业有限公司(保单号8810250000xx)、菏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单号8810250000xx)保险合同、泰康人寿菏泽中支业务系统个险保单信息查询截图及保单对应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截图、调查笔录、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改正,给予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改正,给予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上述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改正,给予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责令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

2023年8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金罚决字〔2023〕24号)

当事人:刘涛

身份证号码:37290119801209XXXX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菏泽中心支公司个险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当事人时任泰康人寿菏泽中支个险副总经理,负责个险渠道业务开展,对泰康人寿菏泽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未如实记录保单销售人员信息,具体为泰康人寿鄄城支公司、曹县支公司为满足新人考核,将保单虚挂在不同代理人名下,涉及保单11件、保费金额41614元。

(一)上述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刘涛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刘涛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上述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刘涛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处罚。

(四)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刘涛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刘涛警告并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金罚决字〔2023〕25号)

当事人:岳慧芳

身份证号码:37290119910107XXXX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菏泽中心支公司综拓专员(个人保险代理人)

经查,当事人时任泰康人寿菏泽中支综拓专员(个人保险代理人),负责团体业务拓展,对泰康人寿菏泽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未如实记录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被保险人职业分类信息,以低职业类别费率承保高职业类别,涉及鄄城某物业有限公司(保单号8810250000xx)、菏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单号8810250000xx)2份团体业务保单。

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岳慧芳警告的行政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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