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宣传销售存在误导行为,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企划部负责人王廷坤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客户回访的业务范围和条件、回访比例、回访频率、回访记录等回访要求及后续处理措施,加强销售风险监控。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与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严格实行保费收取与佣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对保费和重要单证进行清点对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防止保费坐扣和单证流失。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贵金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产品宣传销售存在误导行为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