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若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批注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批注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20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四种保险期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但所选择的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
第七条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则本附加合同将按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期间延续有效:一、您满足我们的续保条件;二、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三、主合同有效。续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和职业核定。
第八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十条交费期间本附加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可以为10年、20年,或交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四种交费期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但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不得短于5年。
第十一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