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7〕102号)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动省属企业降低杠杆率,促进省属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通知》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动省属企业降低杠杆率、促进省属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工作要求,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以控制债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本回报为目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稳健经营,科学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自我约束,积极稳妥推进国企去杠杆,把省属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率降低至65%以下,合理控制省属企业整体债务规模,为省属国有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健经营。省属企业要树立新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着眼于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强化风险意识和稳健经营的理念,严格管控负债规模和杠杆水平,加强资金管理,将债务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防止脱离企业实际情况追求高速、贪大求全、过度负债、冒进经营。
(二)坚持科学管理。省属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推行总会计师报告制度,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自我约束。省属企业是降杠杆防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企业董事会要强化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经济周期波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风险管控目标,运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杠杆和债务风险。
第二章加快企业提质增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聚焦主业经营,提高资源配置能力。省属企业要以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将资源配置和经营重点集中到企业主业,特别是盈利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风险可控的领域,有序退出非主业及高风险、无效或低效业务,淘汰落后产能,升级商业模式,盘活闲置资产,切实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增强资本积累能力,构建主业突出、进退有序、管控高效、效益提升的企业发展格局。到2018年底,全省70%以上的国有资本要集中到基础好、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资本配置效益显著提升。
第七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省属企业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理好“僵尸企业”金融债务问题,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有关处置不良资产和债转股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务重组,积极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的债务化解,采取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实现市场出清。
第三章加强企业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行业资产负债率警戒线为每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各行业资产负债率的较低值。
单项投资额是指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
第四章从严控制企业杠杆率,优化资本负债结构
第十条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省属企业要摸清家底,分类清理企业闲置或低效无效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和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产权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的功能,有效处置拟退出企业的股权。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闲置用地,要抓紧实施“三旧”改造。对于资产负债率长期超过行业警戒线、危及企业持续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处置无效低效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
第十二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省属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发展前景好、有转股意向的企业创新模式,加快推进债转股,改善股东结构,优化治理结构,提升资产的运营效率。省属企业实施债转股要确保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转移,债转股规模要匹配企业战略规划,引入方式要依法合规,不得约定固定回报、股权退出固定期限和回购条款。加大省属企业兼并重组力度,稳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五章强化企业资金管控,维护资金安全
第六章规范担保和拆借事项管理,切实防范或有风险
第十六条规范内部资金拆借,禁止对外资金拆借。省属企业必须制订完善严格的资金拆借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禁止企业以融资或赚取息差为目的对融资性贸易业务提供资金拆借,禁止企业以借款转贷的形式变更资金实际使用人并逃避监管的行为。从严控制超股比资金拆借,逐步减少超股比资金拆借金额,除金融持牌企业之外,禁止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提供超股比资金拆借。禁止为五类下属企业提供资金拆借:一是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企业;二是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三是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四是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五是已发生资金拆借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
第十七条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切实防范或有风险。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担保管理制度,控制对外担保规模,着力减少超股比担保,除金融持牌企业外,省属企业要严控六类高风险担保事项:一是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实施的超股比担保;二是向债务负担重、资金链脆弱的高风险下属企业提供的担保;三是竞争性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是竞争性省属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是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是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
竞争性省属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包括竞争性省属企业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竞争性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与竞争性省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之和。
经审计净资产是指合并报表项下经审计的最近一期的净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加强内部排查整改,提高内部管控力度。省属企业要全面梳理企业及下属企业对外担保和资金拆借情况,摸清存在问题、排查潜在风险、切实加强整改。对已实施的担保和资金拆借要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有证据表明被担保方或资金借入方偿债能力弱化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对涉诉及履行代偿责任的担保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七章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及时披露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严肃财务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做好账务处理并准确列报,不得做假账,禁止将金融负债列示为权益类人为调节资产负债率的行为。省属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严格按照既定会计政策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规范股权投资核算;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禁止以任何理由人为调控合并范围粉饰报表。
第二十条推行总会计师报告制度,及时披露财务风险。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未配备总会计师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下同)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董事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省国资委报告。总会计师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大额经营损失、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以及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未被采纳等可能影响国有资本安全的经营事项,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基础上,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八章实施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建立债务风险报告制度
其中,第一、三季度单独报送,第二、四季度连同债务风险分析报告合并报送。
第二十三条建立债务风险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应定期(每半年)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于每年8月31日和次年3月31日前上报债务风险分析报告和高风险事项的管控情况,对企业整体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带息负债、对外担保、资金拆借、应收款项等债权债务种类细化分析,评价其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年度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抄送省属企业监事会,监事会应对企业债务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并纳入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对于可能引发重大财务风险的,省属企业应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蔓延。
第九章加大监督检查,严肃问题追责
(一)整改及时没有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较小;
(二)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拖延整改;
(三)拒不执行整改;
(四)问题较大、整改不及时造成负面影响;
(五)屡改屡犯。
(一)隐瞒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重要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二)对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重大问题报告不及时或隐匿不报;
(三)对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屡查屡犯;
(四)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情节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追究纪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国资委此前财务监管方面制度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