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是资产管理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资产管理合同。电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属法定合同形式之一,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系统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系统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适应市场需求而开发的电子合同系统,于2009年上线,将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与投资者原本需要通过纸质形式签订的资管合同电子化,通过电子合同系统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
系统中的主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的集合计划、专项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户产品等。
二、中国结算的指引和协议文本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管理人适用)》《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8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的第十九条规定:
四、《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2017年3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
【销售系统服务要求】提供销售系统的服务机构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销售系统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
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八、《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的规定
2015年05月0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的规定:
(二十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九、《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2005年2月8日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多条内容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