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会议工作部署,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承德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各方市场行为,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业务有序、规范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建筑施工安责险制度的认识
推行建筑施工安责险制度是全面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及我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都明确要求在建筑施工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各县(市、区)住建局、各保险机构和各有关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各负其责,主动作为,积极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有关工作,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事故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三项功能,作为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能力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二、明确推行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制度的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服务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住建主管部门、投保施工企业、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多方联动,动态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促进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按照省、市安委办安责险工作推进部署,确保至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完成参保全覆盖。
三、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责险制度体系
(一)建立顺畅的运行机制
(二)明确推动工作职责
(1)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安监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运行工作。职责包括:1.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安责险运行工作;2.登记保险机构,并实行动态评价管理;3.对承保机构的承保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4.组织对承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5.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及时向各保险机构进行通报。
(3)技术服务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省住建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和合同规定对参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事故预防服务。
(三)建立健全双重考核机制
将建筑施工安责险推行工作作为对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巡查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承保人服务考评机制,综合日常管理、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宣传培训、客户投诉、协同服务等要素指标对承保人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违背服务承诺、企业投诉较多等情况的保险机构,市住建局将暂停其行业内安责险业务。
(四)明确参、承保范围
1.参保范围。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筑施工安责险属于强制险必须依法投保。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均须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投保。投保费用可在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
2.承保范围。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在市住建局已登记的保险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一家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并协商制定该项目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
四、统一保险产品和标准流程
(一)保险产品
1.保险内涵:我市建筑施工安责险是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上述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由保险机构给予投保企业限额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2.保障范围:保障范围由第三者责任部分和从业人员责任部分组成。
第三者责任部分:包括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从业人员责任部分: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上述费用由保险人在投保企业选择的保险档次内进行赔偿。
(二)费率和保障水平
1.基准费率:建筑施工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工程造价为基数进行投保。经市场调研,我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基准费率确定为:项目工程造价1.2‰(全工期)。保险机构要制定合理保费方案,供投保企业自主选择。
2.浮动费率: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自律,推动被保险企业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等情况综合确定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3.保费计算方式:保费=工程造价×费率;费率=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企业年度文明施工工地调整系数×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
4.保险保障水平:项目发生安全事故,从业人员死亡赔付不低于30万元/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低于3万元/人;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赔偿水平不低于从业人员的赔偿水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服务等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建立重特大事故额外保障机制,承保公司设立公共责任保险限额,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对参保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给予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投保方案由承投保双方协商确定。
(三)参保及理赔
2.投保主体:项目总承包单位。
3.保险期限:以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为保险期限。如工程未如期完工的,保险期限自动延期至工程结束,但最多延期不超过一年;超出约定工期一年的,可采取按照项目剩余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算加收保费。
4.理赔程序
一般程序:
第三者责任部分赔付程序:(1)发生安全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清单(详见附件4);(3)被保险人按清单内容提交索赔资料;(4)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索赔资料核定损失;(5)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的核定给予确认;(6)保险机构支付赔款。
从业人员责任部分赔付程序:(1)发生安全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查勘(除发生死亡案件外应简化查勘程序);(3)被保险人送医院治疗并保留所有就诊资料和票据;(4)治疗结束后,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若发生残疾,被保险人需提供工伤部门鉴定材料);(5)保险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后,支付赔款。
5.赔付时限
简易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赔付到位。
常规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万以上,60万元以下的(含6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6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赔付到位。
重大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赔付到位。
五、规范安全服务机构运营服务
3.承保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和工程项目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事故隐患的项目,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辖区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各承保机构要建立投保项目服务档案,做到“一项目一档”,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建局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强力推进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工作,确保10月底前完成全覆盖任务。各保险机构要做好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宣传推广和产品设计,建立完善技术服务制度,确保发挥安责险制度优势,有效帮助投保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地要强化工作措施,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以承建项目为单位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把是否按规定参保安责险作为安全施工资料查验环节的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时未能提供该项目安责险保单的,一律责成限期整改。对未投保安责险的在建项目,各级监督机构可视同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保险机构要发挥保险推动的主体作用,加强建筑施工安责险推动工作力度,强化推动措施,积极配合住建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和项目积极投保,做到应保尽保。
(四)建立定期统计上报制度。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实行台帐式管理和工作专报制度,各县(市、区)住建局安全监督机构和承保机构要建立安责险工作台账,每月5日前各承保机构要向参保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安监站分别报送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情况汇总表(附件4)。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上级政策变化另有规定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