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作为高危场所,说是意外事故的高发地也不为过。
好在现在几乎所有工地都会帮助员工购置保险,但是有时候,很多员工还是不能顺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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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览险种: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出险原因:高坠受伤
拒赔理由:伤者非适格保险人
争议金额: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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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W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在某工地做工。
工地单位为工地工作人员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保额高达100万元,保障期间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9日。
2021年5月W先生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多处开放性骨折。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为七级。
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W先生非适格被保险人拒赔。
多次与单位和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W先生找到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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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案涉保险系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标的XX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或健康。
工地单位作为该项目总承包人对该项目的建筑施工人员具有人身信赖或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险条款第二条明确“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W先生虽未与工地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单位分包人建立劳动关系,W先生为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人员。工地单位作为合法的项目总承包人,对该项目的建筑施工人员依法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系按照涉案建筑工程进行投保,且投保时并不需要提供具体的工人名单。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侧重于为其承接的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全体施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以保障项目顺利施工完结。《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第三条明确,“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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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思考
理赔专家建议,如果不幸遭遇了此类的保险事故,一方面要注意收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事故证明材料,另一方面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