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行业名称
一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二
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三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四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五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
六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八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一、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在哪儿办理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二、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来提出?由谁来受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做什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四、被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以济南高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理为例进行说明: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或登记)为工伤,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符合各项工伤待遇规定的条件,并如实提供相应的材料。
1、门诊报销:
2、住院报销:
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3、一次性伙食补助申领: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通过无感拨付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济南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式三份)。
6、伤残辅助器具费申领: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定点机构配置发票原件、费用明细单。
7、伤残津贴、护理费(经劳鉴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可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上传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信息)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申领:
可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上传单位对公账户信息,未认定工亡的提供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9、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济南三甲医院批准需要到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
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发票。
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条件及材料:
(2)工亡职工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3)工亡职工配偶需满足法定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
所需材料:
①未认定工亡的提供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③供养亲属身份证(满十六周岁需提交)、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索引页、本人所在页复印件;
④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注:
①如申报工伤为交通事故,需提交由交管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赔偿协议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结算单);
②工伤涉及第三责任人的,应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材料;
③发票上应盖有清晰的医院公章,无章或公章不清晰为废票;
⑥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出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表》;
⑦2017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并进行康复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康复确认通知书》;
⑧特殊情况就医的,提供核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就医备案表》。
1、待遇申报:
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将申报待遇需提交的材料交至高新区工伤保险办或者网上办理。有工亡待遇和单位垫付医疗费的,同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和账户。
2、待遇审核:
3、待遇拨付:
注:具体请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政策为准!
1.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谁?
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谁?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该怎么办?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职工认定为工伤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什么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资总额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几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几级,最轻的为几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8.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符合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谁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0.职工工伤被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对职工和用人单位而言有以下好处:
(一)可以较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工伤的,由政府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登记鉴定,并由社保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
(二)增强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