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答: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
4、“三证合一”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5、目前“三证合一”的办理地点在哪里?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登记,是否需要另外到税务机关递交资料?
答:《通知》规定,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答:“三证合一”后,发票上的企业税号由加载的统一代码代替填写。
7、总公司领取的是税务登记证,10月1日以后设立的新办分公司,是否受总公司原税务登记证影响,还是正常办理“三证合一”登记证?
答:总公司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新办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范围,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8、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基础信息变更如何办理?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9、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登记如何办理?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需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能减多少税?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一般情况是以购车发票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扣除增值税后作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车购税。如果您购入一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车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是11.7万元,扣除增值税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原来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1万元(10万元×10%)。按5%税率减征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0.5万元(10万元×5%),减了一半的税。
11、享受车购税减税政策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仅指国产车吗?
答: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可以是国产车,也可以是进口车。
12、享受车购税减税政策的乘用车是什么意思?
答:本次享受减税政策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13、如何具体确定所购车辆是否享受车购税减税政策。
答:如果您购买的是国产车,下列3种情形享受减税政策:
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如果您购买了进口车,应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14、什么时候买的车可以享受车购税减税政策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购置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在减税范围的车辆,可享受减税政策规定。
15、如何判定车辆购置日期?
答: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6、符合车购税减税规定的车辆没有享受到减税政策该怎么办?
答:购置了符合减税规定的车辆,但由于种种原因按10%税率全额缴纳了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向车辆购置税的征税部门申请退还。
17、我买的是新能源汽车,也能享受车购税减税政策吗?
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18、企业可以按财税〔2015〕10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19、企业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登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0、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化肥,是否必须单独核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21、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应由哪个单位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3、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4、跨省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地申报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5、对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应如何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26、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因此,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7、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适用小型微利20%的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28、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29、企业2014年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在2014年还是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由于该企业于2014年12月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从其投入使用次月起计算折旧,因此,可在计提折旧的当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30、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若建筑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1、企业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2、企业以房产投资联营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4、为企业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能否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为企业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应根据保险期限确认费用扣除的所属年度,涉及当年的,可作为一次性费用进行扣除,涉及以后多个年度的,应根据保险期分别确认费用扣除所属年度。
35、残疾人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并应在3年内办理退税申请,3年是指3个公历年度还是36个月?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三年应为36个月。
36、员工向企业内部报刊投稿,与任职受雇无关。若员工每月都有投稿,但报酬按年结算。企业应按何项目扣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若属于“稿酬所得”,是依照按年结算的总金额一次性还是按每月金额分多条记录扣缴申报?
37、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获得企业股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38、企业安排员工参加部队的民兵训练,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助,是否需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39、企业将第四季度应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放在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是否需要加收此期间的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了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后,对纳入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因此,企业可直接在保险公司办理减免税手续,免征车船税。
41、个人使用钻机在墙上打洞,个人提供此项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因此,个人提供的钻机打钻业务应当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42、企业出资购置办公大楼的电梯,大楼内其他企业的人员使用该电梯时则需要缴纳电梯使用费,企业收取此款项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电梯使用费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43、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2013年购置的网络税控机2700元是否可以抵减营业税?
答:根据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购机费用直接抵免营业税税额,当期不足抵免的,结转以后月份抵免。因此,该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购置网络税控机2700元抵减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若社会团体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4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注销,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其清算所得是否可以适用20%的税率?
46、个人车辆缴纳交强险时已由保险公司代收了车船税,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经销商,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由保险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为方便纳税人退税办理和规范车船税退税流程,目前保险公司已代征入库的所有车船税退税均由代收代缴的各家保险公司代为办理。因此,车辆因质量原因申请退还车船税的,可由保险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局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7、目前在保险公司逾期缴纳车船税的滞纳金应如何计算加收?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5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因此,应当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计算加收车船税滞纳金的天数。
48、个人婚前房产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分割给另一方,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49、个人之间将各自的住房进行置换,置换前均属于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建筑面积也未超过144平方。补差价的一方能否适用优惠税率缴纳契税?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因此,个人的住房进行置换后,仍属于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以适用上述契税优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10日
近年来,欧洲多数国家已经明确放弃了多元文化政策,但这一政策的后果已经积重难返。巴黎恐怖袭击重创了法国和欧洲,但在政策惯性和政治正确之下,欧洲国家行之经年的一些过分宽松和妥协的政策很难戛然而止。欧洲致力于融合和一体化的明灯没有熄灭,但已经暗淡了许多。
中央气象台的微博播报,只不过用了另一种“销魂”的麻醉药而已。但本质上,是对受众在自然灾害面前的一种“愚乐”。这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是贵为“央”字号的气象台所应有的腔调。
现实地说,如果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不能向下延生和融入到社会层面,那么任何形式的反恐只会是“外部的”。而任何形式的“外部”反恐仅仅是临时的和运动式的。只有植入社会层面的反恐才能成为“内部的”,是可持续的反恐。
美日等发达国家,国内消费占经济总量的七成以上,而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外贸、投资和内需),内需占比严重不足。改变这一局面,当然首先要让民众基于健全的社保制度敢于消费,并且增长收入有钱消费,但购物条件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