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从业人员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少职业病危害。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本市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本市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的确定与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踌行业经营的,按照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实际经营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

(六)丧葬补助金;

(七)抚恤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辅助器具费;

(十)职业康复费;

(十一)工伤事故预防费;

(十二)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前款规定的职业康复费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但提取额不得超过结余额的30%;前款规定的工伤事故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提取额,分别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8%、4%、4%。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每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10%提取,直至累计留存总额达到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30%止。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可由同级财政垫付。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至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相应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THE END
1.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是武汉市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根据该条例,武汉市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工伤保险的费用由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事业单位负责支付大部分费用。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工作https://www.xyz.cn/toptag/wuhangongshangbaoxiantiaoli-204265.html
2.《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说明我市于2004年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0年来我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武汉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6万多户,260余万人。工伤保险制度对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https://www.360wenmi.com/f/filevvn67zzg.html
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我自《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61号令)颁布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要求对我市工伤保险运行前工伤人员的政策作进一步的明确,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就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http://www.laodongfa.com/stadata/dfzf/1330.html
4.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呢?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呢?咨询助手提示访客:律师的解答比较简单,如果能够再描述更多细节,律师https://www.66law.cn/question/answer/28232396.html
5.2019年武汉工伤赔偿标准,武汉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http://www.creditsailing.com/FaLvFaGui/508311.html